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教学设计(一)
教学目标
认知能力目标
明确控告检举的含义、方式及重要作用。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含义及实施正当防卫的四个必备条件。
过程与方法
1.运用事例引导学生主动分析,能自主地意识到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2.在法律知识学习的基础上,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具体分析,学会辨别什么是正当防卫行为。
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帮助学生进一步增强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意识。懂得作为一个公民要能运用法律手段,积极有效地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保护国家、人民和自身的合法权益。逐步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教学重点
控告检举违法犯罪;实施正当防卫同犯罪分子做斗争。
教学难点
实施正当防卫同犯罪分子做斗争。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投影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提问:
1.这一规定说明了什么?
2.如何解释“有权利也有义务”?
(设计此问题的目的:(1)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析引发学生对本节课要学习内容的思考;(2)使学生从对法律条文的讨论中把握本课时的内容。)
(学生回答后,老师归纳。)
这一规定表明每个公民都有控告、检举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义务的含义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去做的。这一规定同时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没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的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讲授新课
本节课我们来学习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两种有效手段:控告检举,正当防卫。
二、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板书)
1.控告检举违法犯罪(板书)
提问:什么是控告检举?控告检举有哪两种形式?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1)控告检举:是指公民为了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向执法机关控告违法犯罪事实,检举嫌疑人,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2)控告检举的两种形式:
控告检举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事实证明,公民积极控告检举违法犯罪,有利于执法机关迅速侦破案件,及时制裁违法犯罪分子。
(投影片二)
1997年,《半月谈》的法律咨询台收到这样一封信:内容如下:一天,我去某储蓄所取款,一歹徒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了一中年妇女的两叠人民币就跑,值勤门卫拦截,歹徒吼道:“谁管,捅死谁!”说着夺门欲逃。我骑上停在门前的摩托车追击,猛力将歹徒撞倒,随后行人、巡警赶来抓获了歹徒。但是,我很后悔,怕撞死了歹徒惹麻烦,弄不好自己违法。
读者:刘永一
提问:刘永一如撞死歹徒是合法还是违法?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哪四个条件?
(学生看书讨论发言后,教师归纳。)
2.实施正当防卫同犯罪分子做斗争(板书)
(1)正当防卫的定义(板书)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当时的危急时刻,刘永一如果撞死了歹徒,表面看来,似乎符合犯罪的特征,但是,由于夺回了人民币,避免了中年妇女的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认为是违法犯罪行为。相反它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因而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2)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板书)
第一,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提问:什么是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举例说明。
(学生看书回答后,教师归纳。)
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国家、集体的利益,或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的侵害。例如,上述例子中的刘永一就是看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而用摩托车猛力将歹徒撞倒,属于正当防卫。
需要注意的是;两个流氓集团聚众斗欧,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将其打伤,则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流氓集团聚众斗殴是非法行为,非法行为无权行使正当防卫。另外,张三故意用挑拨、挑衅等不正当手段激怒李四,诱使李四进行侵害,尔后予以反击,将李四打伤,也不是正当防卫。这种情况叫做“防卫挑拨”(即有预谋地进行故意犯罪),由此构成的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必须是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提问:什么是非法侵害正在进行?非法侵害尚未发生或已经结束,能否实施正当防卫?(学生看书发言后,老师归纳。)
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是指客观存在着非法侵害已经着手实行,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公民的个人权益正处于直接的、实在的威胁状态中,例如上述事例中,歹徒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了一中年妇女手中的两叠人民币,夺门欲逃之时,这是客观存在着非法侵害已经着手实行。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非法侵害,或者属于主观想象、推测的危害行为,都不能实施正当防卫。例如,张三对李四有仇,张三天天在家诅咒李四,搞封建迷信活动,由于张三的诅咒不具有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因此李四不能以此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如果发现非法侵害处于预备阶段(即尚未开始),应该立即向执法机关告发、检举,以使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非法侵害已经结束,可以及时将人犯扭送执法机关处理,绝不允许再将人犯打伤,否则应负法律责任。
第三,实施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提问: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为什么对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能过于苛求?(学生看书对投影事例展开讨论,老师归纳。)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一般可以理解为应以防卫行为能够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用比较缓和的手段就可以制止住不法侵害,则不宜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对没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或国家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要采用重伤、杀害的手段实施防卫。
另外,对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能过于苛求。只要是为了制止侵害所必需的,即使防卫的强度大于侵害的强度也是允许的。上述投影事例中的刘永一,是对正在进行抢劫的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刘永一在抢劫犯欲逃走的紧急关头,骑摩托车追击,猛力将歹徒撞倒,如果撞死了歹徒,也属正当防卫。因为我国刑法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我国法律鼓励公民敢于实施正当防卫同犯罪分子做斗争。
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了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那就是防卫过当了。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课堂小结
这节课们学习了两个基本知识,正当防卫的定义、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懂得了一个重要道理:正当防卫是公民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一种有效手段。
巩固新课
辨别并改错:
1.正当防卫行为对加害者造成了一定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不认为是违法犯罪。
2.正当防卫是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一种主要手段。
课后作业
简要回答什么是正当防卫?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哪四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