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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


租屋公开同居,并于1998年生下1个女孩。林某对罗治典给予批评,罗治典曾在家人面前保证与陈有莲断绝关系,但实际上不思悔改,反而跑到四会市建三层半楼房一幢,与陈有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林某起诉,告罗治典、陈有莲重婚。信宜市法院经审理,认定二人均已构成重婚,判处罗治典有期徒刑2年,判处陈有莲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罗治典提出上诉被驳回。
     (3)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其公开同居,构成重婚罪:
      林官德与邱某于1990年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生育2个子女。1999年,林官德认识被告人劳霞后,二人公开同居,大摆婚宴举行结婚仪式,并生育一女孩。林官德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构成重婚罪;劳霞明知林官德有配偶而与其非法同居,亦构成了重婚罪。中山市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分别判处林官德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劳霞拘役6个月,缓刑1年。

  小结。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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