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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教学设计(二)


量、计量、侵权行为等。价格和质量是消费者在日常购买中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最为敏感的问题。价格和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所获效用的大小和消费水平的高低,因此,消费者必须对消费品的价格和质量有监督权。《价格法》规定了价格听证会制度,其中第25条规定:“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这就在法律上保证了消费者监督权的实施。消费者还有权监督有关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情况,有向有关机构提出批评、建议或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监督权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有权对工商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或建议,要求他们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不断加以改进,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消费者还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方面的知识有:有关消费观的知识,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主要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护机构和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作为生产者、经营者本来就有义务通过各种方式,让消费者获得他所要购买和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知识。但一个时期以来,有些厂家莫名其妙地将说明书全印成外文,其实还是在国内销售,结果消费者怨声四起,因为绝大多数人看不懂。这就是侵犯了消费者获得消费知识的权利。

上述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请同学们看课本第87页的“想一想”。

实际上,消费者的权利几乎每一条都与商品交易原则相联系,如安全权就与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联系,知情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就与平等的原则相联系,自主选择权与自主的交易原则相联系,公平交易权与公平的交易原则相联系等。

同学们已经很清楚,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享有哪些权利,也知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有求偿权。可是具体该怎样求偿呢?碰到哪一类的情况,该找哪一烊的部门求偿呢?什么样的处理方式和途径是正确的?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说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要受到保护,其含义是:第一,消费者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第二,这些权利应受到法律和执行法律的国家机构的保护。

“3.15”这个日子已经是家喻户哓,深入人心了。每到这一天,消费者就会不失时机地拿出假冒伪劣、缺斤短两的商品,找到有关部门讨“说法”。除了这个时间,别的日子是不是也可心讨“说法”呢?怎样讨“说法”才能讨得有理有据有序呢?这就需要了解维护消费者权利的立法和组织机构。

超市搜身非法、判赔二十五万

2000年,上海一女大学生逛街时进入上海屈臣氏四川北路店,当其穿过店堂的正门出来时,门口的警报器突然鸣叫起来,该店人员闻声而来,阻止其离店,并不顾其强烈反对,强行将其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作全身检查。该女生两次含泪被检查,结果一无所获。最终女大学生将该店告上法院,获赔25万元,及该店公开道歉。

点评: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和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侵害。被告对原告进行的搜查,非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被告亦无权要求原告承担配合的义务。

3、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和组织机构(板书)

1)国家(板书)

为什么国家是保护消费者全法权益的第一个组织机构呢?因为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要由法律肯定下来,而法律是国家机关根据人民的意愿和意志制定的。所以,为使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到有法可依,国家首先要立法。从1949年特别是1978年以来,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消费者的种种权益。如《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商标法》等法律和《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的规定》、《广告管理暂行条件》等行政性规范文件。这些法律法规政策,都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以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也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规定了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还为消费者解决产品重量纠纷规定了四种处理问题的渠道等。

2)各级人民政府(板书)

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其职能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领导和监督行政部门作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所谓领导,就是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监督则是预防、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部门(板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对经济行政的管理机关,它既要管理社会的一般经济活动,如管理市场秩序、经营登记监督(对哄抬、操纵物价进行制裁管理)、商标监督等,也要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和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如审计部门、技术管理部门等,都可从不同方面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工作。

4)国家司机法关(板书)

关键是要加强司法工作。国家的司法机关就担负着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受理消费者的有关诉讼,要依据法律规定切实做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要围绕着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进行侦察、立案、分析、审判,以及依法调解、仲裁等。目前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讨公道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一方面说明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同时也说明国家司法机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力度加大了。

5)消费者协会(板书)

这是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调解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纠纷的社会组织。1984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1986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首次举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咨询活动(1983年,国际消联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被接纳为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会员。消费者协会的主要工作概括起来有五项;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4)提请鉴定部门鉴定;5)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如1998年3月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建立的消费警示发布制度正式启动。消协将经常性地以忠告的形式将消费领域中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精神伤害的隐患和危机信息,以及消费信息、咨询服务信息,及时、公开地发布出去,提醒消费者和有关方面将更多地纠纷杜绝在发生这前,化被动投诉处理为事前主动防范。因为消协成立十几年来,一直侧重于消费纠纷的事后投诉处理工作,而纠纷发生后,不仅其处理工作颇具难度,而且消费者的许多损失往往是无法挽回的。这便是消协的第一项工作。另据《北京日报》报道,1998年,6月,一起因医疗钢板断裂导致患者重做二次手术引起的医疗纠纷,在延庆县消协的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患者得到应有的赔偿。这便是消协的第三项工作。

6)大众传播媒介(板书)

大众传播媒介即电视、电台、报纸等。由于其受众多,且舆论本身的力量又大,所以,借助于传播媒介来监督、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全法权益的行为效果很好。近年来,“3.15特别晚会”的收视率越来越高,就说明了这一点;报纸、广播也随时随地将消费者受损害的情况曝光,以警示生产者和经营者,效果也极好。许多记者因此受到打击报复也说明了舆论的积极作用。

4、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解决的途径(板书)

(让学生议论自己在生活中碰到的受损害的情况以及处理办法。教师归纳)

(可向学生解释“仲裁”:即为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做出的决定。)

(学生议论后,教师讲解)在投诉过程中,要注意几点:首先要向生产者或经营者反映问题,进行交涉,以能合理解决问题为最好;如经过交涉问题仍得不到解决,应立即投诉,不可拖延。因为时间拖得过长,不利于判断商品损坏程度与正常磨损的区别,另外还会导致越过“三包”期;要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投诉;要合理合法,作到投诉有依据;要证明材料完备,如购货凭证、订货合同以及权威部门的质量鉴定等;对一些凭感官难以确定的质量问题,最好先请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如写投诉书,还须地址详细、字迹清楚等。

5、消费者要学法、懂法、知法(板书)

1)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课文第87页第6段、第88页第2段以及第90页的“议一议”。

(请学生就“议一议”说说看法。教师可因势利导讲解课文观点。)

(教师讲解)据某调查交易中心提供的数字看,近几年,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正在觉醒,但远远不够。如,当问到“在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该做出什么反应”时,有62.5%的被调查者回答是“忍了”,有30%左右的人回答是直接找经营者要求退货、换货或索赔,只有6.2%的人回答是回答是寻求社会各类机构帮助。另外,还有一个统计材料群众观点发人深思,即在依法保护自己合未能权益的消费者中,存在着“两头少,中间多”的现象。“中间多”即是指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投诉者多,“两头少”是指广大农民消费者和大学以上学历的知识分子消费者投诉的少。农民是因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少(只有4.7%的农村消费者基本了解或部分了解“消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淡薄,所以尽管像“山西假酒”案这样的坑农、害农、毁农事件时有发生,但拿起法律武器与不法行为斗争的却不多。而知识分子主要是观念问题,怕惹麻烦、怕失身分、重义轻利等观念制约着知识分子自我保护。其实,知识分子消费者用交涉来解决消费纠纷的成功率很高,因此,知识分子应该发挥自身优势,自觉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表率。

首先应该明确,消费者花钱购买商品和服务,与生产者和经营者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有权利获得满意的商品和服务。一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应当要求相应的赔偿。这实际就是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其次,要懂得“姑息就是纵容”的道理。为了我国的市场经济越来越规范化和法制化,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多数消费者都采取“忍”的态度,无形中就让假冒伪劣商品有了市场,客观上就是对不法行为的纵容,就会使不法行不但得不到处罚,反而会愈演愈烈,消费者会继续受到危害,也会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利。同时也是没有维护消费者权利的尊严和法律的尊严。

2)遵守社会公德,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板书)

(提问)消费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对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该怎样对待呢?(设计此问是要让学生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理解自身权利。)

公民作为消费者,既享受权利,又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因为权力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因此,我们不但要学法、懂法、用法,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还要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遵守社会公德,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滥用权利,损害生产者、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举例说明)

1998年5月《中国青年报》的一篇文章“令人遗憾的回应”报道了一些消费者的不文明、不道德行为:哈尔滨某药店向顾客承诺,一旦出现差错,卖方向买方赔款两万元。一位新手因疏忽多收了顾客三角钱,药店遵守承诺赔偿两万元。结果客流量猛增,许多人就是为了来钻空子,使得药店职工紧张度日,人人自危,最后不得不取消了承诺。前不久,上海62家国有书店向读者做出了多项规范服务承诺,其中一条是:三天内可无条件退书。结果有人买书后,自己需要的内容摘抄或复印后退掉,有的人则在听够了、看足了之后要求退换CD、VCD盘。又如公交车上为方便乘客的椅垫被偷;超市推车上的计价器被偷;文明伞不被送回……等等。凡此种种不遵守社会公德的行为,不仅是没有尊重生产者、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实质上也是损害了、亵读了自己的权利,是对自身权利的不尊重,甚至是对自己人格的不尊重。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规范自己的行为,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巩固新课

(小结本课内容,用课本第91页的阅读与思考及问题巩固新课所学知识)

这份调查表明,我国商品服务市场上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情况还比较严重,其中尤以受假冒伪劣商品的侵害最为突出。

但调查结果又表明,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维护消费者权利的组织机构日益健全,对损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维护消费者合法的的观念和意识已经深人心。

调查结果还表明,对法律的了解越多,自我保护的意识也就越强,因此维护权利的成功率也越高;相反,法律意识越淡漠,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识别力也就越差,维护权利的成功率也就越低。可见,法律意识的强弱是消费者维护权利的关键。因此,只有学法、懂法、用法,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鉴别商品的能力,在全社会普及、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知识,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附:近几年,消费者对电信的投诉呈现持续上升趋势,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显示,2000年度消费者对邮政、电信的投诉十分突出,占到服务类投诉的32%,增幅也最大,比1999年上升了25%。邮政、电信投诉按性质分,质量方面14507件,占45%,比1999年上升了30%;价格方面7153件,占22%,比1999年上升了17%。

《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教学设计(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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