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课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1)完善超市的监管系统,凭确凿证据而非怀疑或想象制止偷盗现象:
(2)采用委婉的方式,如:“您是否拿错什么东西了?”或“您在交款时是否遗忘了什么?”给不谨慎的顾客一个改正的机会;
(3)即便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不能擅自搜查消费者的随身物品,而应当请公安局派出所的警察出面检查。
4.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板书)(阅读第5页第3段回答)
公民有犯罪嫌疑如何决定和执行逮捕?(教师归纳并分析)
1)我国法律对逮捕的规定(板书)(引导学生阅读总结)
如果公民有犯罪嫌疑需要逮捕,必须依照怎样的法律程序?
2)我国法律对拘禁的规定(板书)(教师引导学生看书并归纳)
拘禁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拘禁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拘留的时间及拘留转为逮捕的规定。
课堂小结:
本课主要讲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1)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3)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4)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第 二 课 时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板书)
提问:人格尊严的概念是什么?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什么是人格尊严(板书)
2)人格尊严的内容(板书)
其一,肖像权 提问:肖像的准确概念是什么?肖像权是指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哪些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其二,名誉权。名誉权即一个人的名声。公民的名誉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提问;你能举出几例近几年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损害名誉权的案件吗?这些案件有那些共同特点?(学生回答,教师分析)
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报道是否客观准确来认定是否侵害了他人名誉权;消费者对生产、经营、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提出批评,不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其三,荣誉权。荣誉是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如“全国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新长征突击手”“人民艺术家”等。
举出身边发生过的有损他人姓名权的不正当行为或现象。
举出社会上假冒他人姓名的违法行为。
举出你所知识的历史上的有名的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案件。
提问:哪些属于公民个人稳私,未经允许不得披露?哪些人的隐私可以而且必须暴露一部分?(学生回答,教师引导。)
一般来说,公民的年龄(尤其是女性)、收入、住宅、个人情感、婚姻状况、人际嘱托、特殊经历、生理缺陷、日记内容等,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都属于隐私范畴,除了警察的合法询问,公民都有权对涉及隐私的提问保持沉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敏感度在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设定也越来越紧迫。至于政府公务人员,其隐私权有别于普通人。因为担任公职,就要把部分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如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设定“隐私权”的概念,法理方面的解释主要来自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能说不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缺憾。
课堂小结:
本课主要讲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尊严的具体内容,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 三 课 时
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1、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板书)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证公民的安定生活、政党工作和人身安全。
举例:十年浩劫中,对法律最野蛮的践踏莫过于“抄家”。
提问:1)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板书)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两种情况?(板书)(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即,必须持有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由公安部门人员执行;只能针对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刑事被告人或其他人的住处。那种漫无边际的突击搜查,公民有权拒绝,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法侵入住宅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
第一没有正当理由,不经主人允许,甚至不顾主人的阻止,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第二,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在要求其退出时,无理取闹,拒不退出。
2、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提问:何为通信自由?何为通信秘密?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第九课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