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课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书信是人与人之间交流、交际的重要工具和手段。鲁迅说过“一个人的言行,总有一部分愿意别人知道,或不妨给别人知道,但有一部分却不然”。书信、日记之类,就包括后一部分。书信一般发自内心,吐露真情,书写者不掩饰自己,能更真实地反映自己。
提问:第一私人信件指哪些?“任何人”包括哪些人?譬如:教师、父母、领导可以拆看学生、子女、下属的信件吗?
2)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此项权利处罚做了哪些规定(板书)(参阅教材第11~12页)
特别提示: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检查公民的信,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课堂小结:
本课主要讲述了公民的住宅和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了解此项法律规定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的公民。 他们侵犯了公民的哪些权利
第 四 课 时
四、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板书)
1、妇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板书)
提问一:为什么妇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要受法律的特殊保护?
我国还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尽管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和关心妇女,宪法明确保障妇女与男子的平等地位,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管理的人数大大增加,但在很多地区,仍较严惩地存在着歧视妇女的现象。妇女解放和真正的男女平等,仍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至于保护未成年人即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更是人类社会的通行准则。未成年人不但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更由于他们尚缺少独立生活能力、是非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更需要家长、教师及全社会的关怀和爱护。
提问二:如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参照教材第12~14页)
1)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平等地位。(板书)
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生产结构的调整,文明程度的提高,为妇女创造许多新的机遇。但是,在经济体制转型的深刻变革中,又出现了妇女下岗多、成年女性就业滑坡、女童工数量增多和大量女性向第三产业尤其是娱乐业转移的趋势,社会风气和女性社会地位问题也由此增多。
2)法律对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板书)
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和哺育子女的需要,我国有关部门劳动的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采取了有别于男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如,禁止或限制女职工从事某些不适合妇女生理特点的作业,对妇女在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进行保护等。
但由于传统文化中重男轻女的影响,造成妇女整体素质偏低,在低层次劳动密集型行业滞留现象较为严重,妇女自身利益被损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种新的“性别分工”倾向,已为很多社会问题埋下隐患。
3)法律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板书)
拐卖妇女的犯罪现象在我国一些地区时有发生。为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我国法律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40条有关规定参照教材第14页)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法律观念淡薄的人仍将花钱买妇孺视作理所当然。公民人身在我国具有不可买卖性,无论收买人的行为是否违背被收买人的意志,只要实施了收买行为,将被拐卖的妇孺据为已有,便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4)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板书)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当前,制约我国社会发展的三大问题是教育、人口和资源。我国国民的教育水平不仅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别,而且在亚洲发展中国家里,也居后进之列。据统计,我国每百人里,大学文化程度者为1.39,远不及菲律宾的15.2,甚至不及印度、缅甸、巴基斯坦的2.5、2.0、1.9。
老年人和残疾人受法律特别保护(板书)
法律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和晚年幸福。(板书)
——中国是世界上总人口和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更新换代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根据我国国情,老年人养老还主要依靠家庭。中国传统美德突出“孝道”,是中国养老观念的基础。在由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中,晚辈要义不容辞地承担对老人的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责任。不履行这项责任,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继承法》在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时,为充分体现中华民族养老受幼的优良传统,还特别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
法律规定了对残疾人的特殊保障措施(板书)
1988年3月,经政府批准和法律确认,建立了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0年1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部法律特别规定,第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这在世界各国颁布的残疾人法规中是没有的。
——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在残疾人就业、受教育、生活等方面,对残疾人进行了特殊照顾。仅1993年至1997年,就为残疾人专项扶贫累计投入5亿多元,使800万残疾人解决了温饱,并使140万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保证。
课堂小结:
本课着重讲了四种人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即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受法律特殊保护。
《第九课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