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的名誉权诉讼。如:内部刊物和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新闻媒介和出版伤口侵害当事人名誉权而起诉的;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当事人起诉的;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公开患者有性病、麻疯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法院应当受理;反之,当事人以所在单位对其作出的结论或处理提起名誉诉讼;公民依法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此提起名誉诉讼;仅以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刊载的来信或文章提起名誉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以外,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报道是否客观准确来认定是否侵害了他人名誉权;消费者对生产、经营、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提出批评,不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其三,荣誉权。
荣誉是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如“全国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新长征突击手”“人民艺术家”等。荣誉是对公民的一种精神鼓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公民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
举例;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从一个特定角度来看,也是对公民荣誉权的一次彻底的、肆无忌惮的破坏。
据特别检查厅起诉书统计,“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的著名人士多达744554人,迫害致死者34766人,受牵连的人超过一亿。这些人士中,既有国家主席、元帅、将军,党和国家、军队各级领导机构负责人,也有著名的劳动模范、人民艺术家、翻译家、演员、运动员、几乎囊括社会生活的所有角落。
刘少奇:“文化大革命”中,中国共产党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刘少奇先是在党内遭到批判,继而被抄家,遭批斗,推动人身自由,一次,两个小时残暴的批斗结束后,刘少奇被押回到办公室,他不顾伤痛,拿出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造反派抗议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他们怎样对待我个人,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
容国团;1959年第25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男子单打冠军,也是我国第一个世界冠军。“文化大革命”中,容国团被诬蔑为“特务”,不准参加世界比赛。1968年5月,他上书党中央,要求参加世界锦标赛,为国争光,被禁止。6月29日下午,在离开批斗现场后留下遗书:“我不是特务……我爱我的荣誉,胜过我的生命!”当夜在龙潭湖上吊自尽。
老舍;1951年获“人民艺术家”称号。建国后,曾完成《龙须沟》、《茶馆》等23个剧本及数百篇诗文。“文化大革命”中被批斗,遭毒打。1966年8月23日,受侮辱,毒打至深夜,次日还必须带着“现行反革命”牌子接受批斗。8月24日,他一个来到北京北郊的太平湖,投湖自尽。
时传祥;清洁工人,全国劳动模范。因受过刘少奇接见。“文化大革命”中被诬蔑为“工贼”被批斗、游街达5000多次。1971年,被遣返山东老家。周恩来总理知道后,气愤地说:“难道文化大革命就是要打倒一个掏粪工人吗?”后被接接回北京,终因受催残太重,疾病又长期延误医治,于1975年5月19日去世。
其四,姓名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
提问:
举出身边发生过的有损他人姓名权的不正当行为或现象。
举出社会上假冒他人姓名的违法行为。
举出你所知识的历史上的有名的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案件。
(学生回答,教师引导。)
公民的姓名是区别于共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一般说来,如同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一样,不容侵犯和侮辱。生活中屡屡发生的拿别人的名字开玩笑,将过失或损失栽赃在别人身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举例:历史上对公民姓名权的最大侮辱和损害,莫过于“文化大革命”中对国家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副主席刘少奇姓名的侮辱。从《炮打司令部》开始,刘少奇便被冠之各种侮辱性称号:“中国的赫鲁晓夫”、“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叛徒、内奸、工贼、”“走狗”等。他的名字被无数次划、倒贴,甚至将“奇”字不歪写成“狗”,极尽侮辱之能事。1969年11月13日,刘少奇含冤去世,连火化单上的姓名都被篡改为“刘卫黄”,并且假冒他儿子刘源的名字签名。
其五,隐私权。 隐私权刘是公民隐瞒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尊重他人隐私,是对人本身的尊重,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也是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生活准则。随意揭露他人隐私,或采取揭露他人隐私的手段,打击陷害他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提问: 哪些属于公民个人稳私,未经允许不得披露? 哪些人的隐私可以而且必须暴露一部分? (学生回答,教师引导。) 一般来说,公民的年龄(尤其是女性)、收入、住宅、个人情感、婚姻状况、人际嘱托、特殊经历、生理缺陷、日记内容等,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都属于隐私范畴,除了警察的合法询问,公民都有权对涉及隐私的提问保持沉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敏感度在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设定也越来越紧迫。 至于政府公务人员,其隐私权有别于普通人。因为担任公职,就要把部分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如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设定“隐私权”的概念,法理方面的解释主要来自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能说不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缺憾。 举例;1988年底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的引起轰动的《油画人体艺术大展》以及由此引发的三名模特以肖像权被侵犯到法院打官司,在十年后终于有了判决:法院认为,在没有事先取得模特同意的情况下,中央美术学院等单位以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将模特的裸体油画在公开场所展开,还分别出版两种画册和一套画片(其中均有原告提出异议的油画),不仅涉及到肖像权,而且涉及到隐私权(即模特受雇于中央美院做模特的隐私和模特的身体形态、肌肤方面的隐私),违反了与原告的契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人民币各一万元。对此判决,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课堂小结 本课主要讲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尊严的具体内容,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三课时 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1.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板书)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证公民的安定生活、政党工作和人身安全。 举例:十年浩劫中,对法律最野蛮的践踏莫过于“抄家”。在“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口号中,“红卫兵”大举抄家之风,无须任何法律程序,可以闯入任何公民的住宅,寻找所谓“反党”证据。 1966年8月30日夜11点多,与著名作家、翻译家傅雷毫无瓜葛的上海音乐学院“红卫兵”闯入他家,开始了长达四天三夜的大抄家。为找到挖地三尺,连埋在花下当肥料的鱼鳞都细细审视,最后,终于在阁楼上查获了所谓“反党罪证”;在一只寄存于傅家多年的箱子里,找到一面嵌有蒋介石头像的小镜子和一本有宋美龄照片的旧画报。在抄家“英雄”扬长而去之后,傅雷夫妇在从容留下遗言之后,于当夜凌晨悬梁自尽,以死抗议法西斯式的哲学家行为。 提问; 1)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板书)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两种情况?(板书)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即,必须持有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由公安部门人员执行;只能针对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刑事被告人或其他人的住处。那种漫无边际的突击搜查,公民有权拒绝,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法侵入住宅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正当理由,不经主人允许,甚至不顾主人的阻止,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第二,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在要求其退出时,无理取闹,拒不退出。 2.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提问:何为通信自由?何为通信秘密?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什么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板书) 书信是人与人之间交流、交际的重要工具和手段。鲁迅说过“一个人的言行,总有一部分愿意别人知道,或不妨给别人知道,但有一部分却不然”。书信、日记之类,就包括后一部分。书信一般发自内心,吐露真情,书写者不掩饰自己,能更真实地反映自己。 举例;只有在社会生活极不政党的情况下,通信自由这种人身最基本的自由权利才不受法律保护。如:1955年震惊中外的“胡风反革命集团”案,就是由于胡风的一位旧友交出胡风在40年代与他的私人通信,而直接引发的。在全国清查“胡风集团”的运动中,与胡风通信就是有问题的证据。而胡风作为文学家,和各地文学青年有大量通信,这些通信全部给他们带来厄运。 提问:第一私人信件指哪些?“任何人”包括哪些人?譬如:教师、父母、领导可以拆看学生、子女、下属的信件吗? 2)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此项权利的处罚做了哪些规定(板书) (参阅教材第11~12页) 特别提示: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检查公民的信,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课堂小结; 本课主要讲述了公民的住宅和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了解此项法律规定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的公民。 他们侵犯了公民的哪些权利 第四课时 四、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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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隐私权。 隐私权刘是公民隐瞒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尊重他人隐私,是对人本身的尊重,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也是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生活准则。随意揭露他人隐私,或采取揭露他人隐私的手段,打击陷害他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提问: 哪些属于公民个人稳私,未经允许不得披露? 哪些人的隐私可以而且必须暴露一部分? (学生回答,教师引导。) 一般来说,公民的年龄(尤其是女性)、收入、住宅、个人情感、婚姻状况、人际嘱托、特殊经历、生理缺陷、日记内容等,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都属于隐私范畴,除了警察的合法询问,公民都有权对涉及隐私的提问保持沉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敏感度在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设定也越来越紧迫。 至于政府公务人员,其隐私权有别于普通人。因为担任公职,就要把部分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如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设定“隐私权”的概念,法理方面的解释主要来自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能说不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缺憾。 举例;1988年底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的引起轰动的《油画人体艺术大展》以及由此引发的三名模特以肖像权被侵犯到法院打官司,在十年后终于有了判决:法院认为,在没有事先取得模特同意的情况下,中央美术学院等单位以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将模特的裸体油画在公开场所展开,还分别出版两种画册和一套画片(其中均有原告提出异议的油画),不仅涉及到肖像权,而且涉及到隐私权(即模特受雇于中央美院做模特的隐私和模特的身体形态、肌肤方面的隐私),违反了与原告的契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人民币各一万元。对此判决,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课堂小结 本课主要讲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尊严的具体内容,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三课时 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1.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板书)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证公民的安定生活、政党工作和人身安全。 举例:十年浩劫中,对法律最野蛮的践踏莫过于“抄家”。在“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口号中,“红卫兵”大举抄家之风,无须任何法律程序,可以闯入任何公民的住宅,寻找所谓“反党”证据。 1966年8月30日夜11点多,与著名作家、翻译家傅雷毫无瓜葛的上海音乐学院“红卫兵”闯入他家,开始了长达四天三夜的大抄家。为找到挖地三尺,连埋在花下当肥料的鱼鳞都细细审视,最后,终于在阁楼上查获了所谓“反党罪证”;在一只寄存于傅家多年的箱子里,找到一面嵌有蒋介石头像的小镜子和一本有宋美龄照片的旧画报。在抄家“英雄”扬长而去之后,傅雷夫妇在从容留下遗言之后,于当夜凌晨悬梁自尽,以死抗议法西斯式的哲学家行为。 提问; 1)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板书)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两种情况?(板书)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即,必须持有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由公安部门人员执行;只能针对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刑事被告人或其他人的住处。那种漫无边际的突击搜查,公民有权拒绝,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法侵入住宅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正当理由,不经主人允许,甚至不顾主人的阻止,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第二,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在要求其退出时,无理取闹,拒不退出。 2.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提问:何为通信自由?何为通信秘密?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什么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板书) 书信是人与人之间交流、交际的重要工具和手段。鲁迅说过“一个人的言行,总有一部分愿意别人知道,或不妨给别人知道,但有一部分却不然”。书信、日记之类,就包括后一部分。书信一般发自内心,吐露真情,书写者不掩饰自己,能更真实地反映自己。 举例;只有在社会生活极不政党的情况下,通信自由这种人身最基本的自由权利才不受法律保护。如:1955年震惊中外的“胡风反革命集团”案,就是由于胡风的一位旧友交出胡风在40年代与他的私人通信,而直接引发的。在全国清查“胡风集团”的运动中,与胡风通信就是有问题的证据。而胡风作为文学家,和各地文学青年有大量通信,这些通信全部给他们带来厄运。 提问:第一私人信件指哪些?“任何人”包括哪些人?譬如:教师、父母、领导可以拆看学生、子女、下属的信件吗? 2)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此项权利的处罚做了哪些规定(板书) (参阅教材第11~12页) 特别提示: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检查公民的信,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课堂小结; 本课主要讲述了公民的住宅和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了解此项法律规定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的公民。 他们侵犯了公民的哪些权利 第四课时 四、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板书)
- 妇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