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在广西北海进行二审
“王惟尊事件”主要当事人之一、广西喷施宝公司原财务总监水麒梁(又名水麒林),由于不服7年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而向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天上午,这起被称为“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的案件在广西北海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
今年2月9日,以涉嫌职务侵占和公司人员受贿的罪名,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原财务总监水麒梁提起公诉,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月26日以“职务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水麒梁有期徒刑7年。此公诉案的一审判决,使得“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已由“职业经理人受害第一案”演变为“职业经理人犯罪第一案”,并成为众多民营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关注的话题。
今年3月,在全国“两会”期间,来自工商联界的多位民营企业家全国政协委员在私下议论时,对于水麒梁的判决结果的轻重,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判得重了一点,三四年或四五年合适了,有的则认为这种职业经理人损害企业最大,判处十年也不为过。有几位民营企业家对一同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喷施宝公司董事长王祥林说,这类案件已经在全国逐渐出现,只是不公开见报;这个案件对喷施宝公司而言,损失尽管很大,但对中国企业界却是一个大贡献。他们认为,这典型案例教育了民营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也教育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国外融资时要小心谨慎,防止上当,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在二审法庭上,上诉人水麒梁对一审判决的指控一一作了辩护。在辩护拿走手提电脑不是侵占公司财物时,水麒梁认为,当时是一审审判长诱导了转向辩论有关文件拷贝的话题,过后想想这应是一个陷阱。由于被告一方以及案件当事人之一的王惟尊认为此案有“法外因素”,因此,水麒梁这一句话似乎要证明一审判决的不公。
在被告辩护人与检察员的举证中,双方都出示了一些新的证据。被告辩护人、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主要出示了香港野村公司总经理吕少兰的证词,证明水麒梁如何被委派到喷施宝公司任职以及35万元年薪等事实。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也出示了北海市公安局取证的深圳海滨制药有限公司有关水麒梁月薪3100元的证明,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双方辩论的焦点依然是水麒梁在喷施宝公司的工资收入究竟是多少,被指控的款项是否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水麒梁拿走手提电脑是否是侵占公司财物。其它的争论焦点主要是日本野村公司拥有双方合资公司宝时公司的股份,但是不是喷施宝公司的合法股东;吕少兰是否有权或能够决定喷施宝员工水麒梁的工资多少,是否能够干涉喷施宝公司处理自己的员工。
检察员认为,被告方辩护人出示的一些证据不经过规定的法律程序,是单方面的想法,没有法律效力,一审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应维持原判。被告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过多地听取本案重大关系人王祥林一方的证言,片面认定证据,无视辩护人的真实陈述,做出了错误的一审判决。
在庭审结束后,曾为被告人水麒梁作无罪辩护的邬明安律师说:“一审判决,是没有全面审查证据,而是片面采信了利害关系人王祥林的证言,从而得出的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也违背常理的判决。”
上诉人水麒梁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说,作为职业经理人,因为讲了实话和真话而受到伤害,他没有怨言,他相信法律的春风会给他公正。
水麒梁的妻子赵子安参加了庭审的旁听,在庭审结束后也不愿对媒体多说一言。这次二审,被告人水麒梁的辩护人增加了一人,即是北海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文。邹文说,他是第一次参与辩护水麒梁的案子,他在本地便于处理一些法律上的事务,邬明安律师在北京不方便经常来北海办案。 《“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在广西北海进行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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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9日,以涉嫌职务侵占和公司人员受贿的罪名,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原财务总监水麒梁提起公诉,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月26日以“职务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水麒梁有期徒刑7年。此公诉案的一审判决,使得“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已由“职业经理人受害第一案”演变为“职业经理人犯罪第一案”,并成为众多民营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关注的话题。
今年3月,在全国“两会”期间,来自工商联界的多位民营企业家全国政协委员在私下议论时,对于水麒梁的判决结果的轻重,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判得重了一点,三四年或四五年合适了,有的则认为这种职业经理人损害企业最大,判处十年也不为过。有几位民营企业家对一同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喷施宝公司董事长王祥林说,这类案件已经在全国逐渐出现,只是不公开见报;这个案件对喷施宝公司而言,损失尽管很大,但对中国企业界却是一个大贡献。他们认为,这典型案例教育了民营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也教育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国外融资时要小心谨慎,防止上当,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在二审法庭上,上诉人水麒梁对一审判决的指控一一作了辩护。在辩护拿走手提电脑不是侵占公司财物时,水麒梁认为,当时是一审审判长诱导了转向辩论有关文件拷贝的话题,过后想想这应是一个陷阱。由于被告一方以及案件当事人之一的王惟尊认为此案有“法外因素”,因此,水麒梁这一句话似乎要证明一审判决的不公。
在被告辩护人与检察员的举证中,双方都出示了一些新的证据。被告辩护人、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主要出示了香港野村公司总经理吕少兰的证词,证明水麒梁如何被委派到喷施宝公司任职以及35万元年薪等事实。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也出示了北海市公安局取证的深圳海滨制药有限公司有关水麒梁月薪3100元的证明,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双方辩论的焦点依然是水麒梁在喷施宝公司的工资收入究竟是多少,被指控的款项是否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水麒梁拿走手提电脑是否是侵占公司财物。其它的争论焦点主要是日本野村公司拥有双方合资公司宝时公司的股份,但是不是喷施宝公司的合法股东;吕少兰是否有权或能够决定喷施宝员工水麒梁的工资多少,是否能够干涉喷施宝公司处理自己的员工。
检察员认为,被告方辩护人出示的一些证据不经过规定的法律程序,是单方面的想法,没有法律效力,一审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应维持原判。被告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过多地听取本案重大关系人王祥林一方的证言,片面认定证据,无视辩护人的真实陈述,做出了错误的一审判决。
在庭审结束后,曾为被告人水麒梁作无罪辩护的邬明安律师说:“一审判决,是没有全面审查证据,而是片面采信了利害关系人王祥林的证言,从而得出的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也违背常理的判决。”
上诉人水麒梁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说,作为职业经理人,因为讲了实话和真话而受到伤害,他没有怨言,他相信法律的春风会给他公正。
水麒梁的妻子赵子安参加了庭审的旁听,在庭审结束后也不愿对媒体多说一言。这次二审,被告人水麒梁的辩护人增加了一人,即是北海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文。邹文说,他是第一次参与辩护水麒梁的案子,他在本地便于处理一些法律上的事务,邬明安律师在北京不方便经常来北海办案。 《“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在广西北海进行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