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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王”的人生博弈——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案回眸


搅浑水以逃避惩罚。 

  庭上狡赖 

  2003年12月10日上午8点26分,随着审判长一声令下,令安徽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王怀忠职务犯罪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在两名法警的左右裹挟下,王怀忠被带上了法庭。 

  以检察官的身份参加旁听的记者注意到,王怀忠这天身着深色西服,白色衬衫,打着领带,戴着浅色眼镜,头发显然经过精心的打理,虽然比当副省长的时候要瘦削不少,但看上去精神状态倒还不错。 

  审判长首先向王怀忠发问,以查明其身份、历任职务,王怀忠回答得很干脆:“对!”“需不需要申请回避?”“不需要!”声音颇为响亮,但官味儿仍然十足。 

  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首先宣读起诉书,大屏幕上同步显示出起诉书的内容,让现场的旁听人员一目了然。而架在审判区的三台摄像机和旁听席上的一台摄像机同时将现场的情况传至同一楼层的法院新闻发布中心,那里有不少有关方面的领导同志在观看。 

  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过程中,王怀忠始终在仔细倾听,唯恐漏掉一个字。在接下来的举证质证中,对起诉书指控的11起受贿、索贿的事实,王怀忠全部予以否认。他否认的第一个理由是,两个人同时送钱我不可能收,他辩解说:“我是个领导干部,我是懂政治、懂法律的,两个人一起送钱我不会收。”针对起诉指控他索取阜阳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倪超等四人或者单位人民币275万元的事实,王辩解的理由是向他们借钱,而不是索贿。他否认的第三个理由是1998年至1999年间不可能收钱,因为当时有三个因素让他不可能“张开血盆大口”:正在对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案件进行查处;阜阳正在搞“三讲”;中央正在对其拟任副省长一职进行考察。甚至对于其爱人韩桂荣的证词,王也予以否认,他认为其爱人作证时精神状态不好,大脑不好使。 

  公诉人指出,由于王怀忠这几年来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关系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的不当利益,目前已经给国家造成了4162万元的损失,王怀忠应该对这笔损失负责。 

  但王怀忠对此很不以为然,他在阐述了一番自己为国家做出的贡献后,轻描淡写地说:“这4000多万的损失即使造成,也是集体决策的失误,不该把这笔账算到我头上”。他同时辩解,自己做出的每一个决策,都是“经过集体研究的,都是符合中央和地方的政策的”。 

  关于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此案件过程中,共扣押、冻结了其家庭财产达941万元,对此项指控,王怀忠显出一副很不知情的样子,反复说一句话:“我不知道这些钱你们是怎么算来的。”他称,听其爱人讲,家里财产绝对不会超过60万元。 

  尽管多媒体示证系统上对一些主要的证据进行了展示和宣读,但从头到尾,对于上百件证据,王怀忠只对两件很爽快地表示“不持异议”。一份是合肥市某邮政储蓄所的一份价值20万元的存单,户主写的是王怀忠女儿的名字;另一份是有关对其在阜阳的一套估价为15万余元的房屋产权证明。除此而外,整个庭审中,王怀忠一口一个这不是事实,一口我有几点疑义,一口一个请法庭明察,甚至称“历史会证明这是一个大冤案”。 

  最后陈述时,王怀忠虽然还不忘狡辩,但同时也自相矛盾地表示:“我服从法庭的判决,认真改造自己。”与许多贪官充分利用“最后陈述”的机会进行深深的忏悔不同,王怀忠只用了两分钟就解决了问题,更不用说有什么悔过了-----这倒与他的一贯表现十分一致。 

  事实胜于雄辩,2003年12月2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张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听到宣判后,此时的王怀忠倒显得很平静,被带出法庭时,甚至还不忘向辩护律师拱手致谢。 

  九辩驳回 

  尽管王怀忠用尽了伎俩,施尽了招数,但铁证如山,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书的下达,王怀忠的人生博弈也就走到了终点。记者回过头来经过对该案一审判决书的仔细梳理、解读,清楚地了解到了一审法院作出这样判决的理由和有关法律依据,也再一次见证了王怀忠的贪婪与谎言: 

  (一)、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怀忠从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期间,利用其担任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行署专员、阜阳地委书记、阜阳市委书记和安徽省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打招呼、签批文件、主持召开协调会等方式,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企业买断、贷款、减免有关费用、企业合作以及洽谈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巨额贿赂折合人民币517万余元。 

  王怀忠辩解: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协调贷款是为了发展阜阳的经济,签批文件、召开协调会

为有关单位经济征地、拆迁、减免税费,均是依照国家政策和安徽省、阜阳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并且是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 

  法院查明:在起诉书指控的每起受贿事实中,王怀忠均接受了行贿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签批文件、主持召开协调会或者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了利益,王怀忠在庭审中亦对此作了供述。王怀忠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定罪条件的规定。其为有关单位、个人谋取利益的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是否经过了集体研究决定的形式,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 

  法院结论: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指控:王怀忠非法收受杨晓明、姜旭等人200多万元人民币。 

  王怀忠辩解:这些钱绝大部分均是两个人一起送的,我分管过政法工作,懂得法律,两个人送钱我不会收;1998年10月到1999年8月,全国正在开展“三讲”,安徽省纪委正在查处肖作新的腐败问题,我作为安徽省副省长的人选,有关部门正在对我进行考察,在此期间收受180万元不符合常理,我没有受贿的动机和目的; 

  法院查明:法庭审理质证的相关证据证明了王怀忠于上述期间收受贿赂的事实确凿无疑。 

  法院结论: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三)、指控:有关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王怀忠受贿的犯罪事实。 

  王怀忠的辩解:证人证言都是虚假的,不可采信。 

  法院查明:本案侦查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本案大部分证人居住或者工作在安徽,侦查机关通知证人到侦查人员在外地办案居住的宾馆或者招待所进行,是工作需要,没有证据证明有关证人因为取证地点的原因而作了虚假陈述;证人证言是证人对已经过去的事实通过记忆作出的陈述,证言之间在细节问题上存在不一致有客观性和合理性,言词证据之间在细节上完全一致反而没有客观性和合理性。本案证人证言之间在细节上的不一致程度在合理范围内,这种不一致的存在不影响对有关证言的采信。 

  法院结论: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四)、指控:1995年至1997年,王怀忠应深圳国银投资 

  集团董事长相坤的请求,利用其担任阜阳地委书记、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主持召开协调会等方式,为该公司开发阜阳银海花园、国际工业园、招商大厦等项目解决建设用地及减免银海花园二期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102.3万元等方面谋取利益。1997年7月底,相坤为表示感谢,利用邀请王怀忠到澳大利亚参加招商活动的机会,在悉尼王怀忠住的酒店房间,送给王1万澳元。 

  王怀忠的辩解:到澳大利亚考察期间所使用的澳元,是到澳大利亚前在上海用6000美元兑换的,这美元是我在亳州任职期间与朱四辈合伙做生意赚的。我没有收相坤1万澳元。 

  法院查明:法庭审理质证的相关证

“阜阳王”的人生博弈——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案回眸(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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