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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贫困地区携款潜逃职务犯罪案的调查


  近几年来,直接采取携款外逃手段侵吞国家财产的犯罪成为当前职务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也是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遇到的一个难题。河南省潢川县是经济贫困和欠发达地区。近日,该县检察院对1999年至2003年以来立案查办的9起11人携款潜逃职务犯罪案件(现已有9人归案)进行了调查分析。 

  携款潜逃案凸现四大特点 

  主体年龄偏低。从该院近年来所发生的携款潜逃犯罪案件看,犯罪主体的年龄一般在三十岁左右。由于青年人思想活跃、对新奇事物的接受能力快,但其往往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一旦私欲膨胀,则不计后果。 

  金融或经管部门多。这些部门工作人员经手的款项一般都具有数额大的特点,加之又有便利的作案条件,致使携款潜逃成为常常被采用的手段。 

  作案具有突发性。在被调查的11名携款外逃犯罪嫌疑人中,有的是本单位的先进工作者,有的是一个部门的负责人。在司法机关还没有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无论是单位同事还是主管部门的领导,均不相信作案人会是他们。如该县某小学的出纳员肖笛,利用职务之便,于2001年8月27日、9月3日,分3次将学校公款59万余元从银行取出,携款潜逃3天后,其单位才向检察机关报案,至今仍然没有归案。 

  爱走极端。这类人由于年轻力壮,头脑灵活,易冲动,对社会环境适应性强,一旦携款潜逃成功,就不打算再回头。 

  他们为何选择携款潜逃 

  攀比心理是主观原因。在享乐主义的影响下,经济收入方面的行业差别或者岗位差别使极少数青年人心理上产生不平衡。张明友、孟军都是该县财产保险公司受聘的业务代办员,但待遇却是同工不同酬,这使得他们心理很不平衡。于是张、孟二人将他们各自3次收取的保险费据为己有,事发后潜逃。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金融系统和邮政系统可以说是该县近年来发生携款潜逃案件的“重灾区”,虽然这些系统内部的管理、监督和制约制度比较健全,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给犯罪分子作案带来可乘之机。如该县农业银行火车站分理处原主任姚伟携款60余万元潜逃案,他持续作案近两年银行都未能发现。 

  追逃工作难度大。目前,由于检察机关受追逃经费、追逃技侦手段等客观条件的制约,追逃难度大。这样,一方面,使在逃犯得不到及时惩处,国家经济损失得不到挽回;另一方面,容易使那些怀有侥幸心理的人产生以身试法的念头,这也是携款潜逃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客观原因。 

  如何预防和减少携款潜逃 

  从客观上说,携款潜逃犯罪比一般的贪污犯罪风险更大,更容易被人发现,但追究起来耗时费力。如何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地减少和遏制这类案件的发生呢?检察官认为—— 

  首先,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行业预防。其次,建立追逃专项经费保障机制,经费来源可由各单位以风险金的方式缴纳、案发单位缴纳以及接纳社会的筹资,统一纳入财政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再次,建立追逃工作网络和追逃社会机制。携款潜逃的犯罪分子无论逃往何处,总会有露出蛛丝马迹的地方,但要及时、准确地获取这些信息,还必须依靠宾馆、旅社、通讯等相关行业部门的大力协助,建立起追逃的社会体制,使携款潜逃者无藏身之处。 《检察机关对贫困地区携款潜逃职务犯罪案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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