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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电信武汉分公司副总受贿被判七年


  近日,原中国电信集团湖北省电信公司武汉分公司副总经理(副局级)高健伟,因受贿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人民币。

  1994年4月至1995年10月,高健伟在担任原武汉市电信局引进办主任期间,三次收受中国外运湖北分公司空运部经理房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8万元。1999年10月至2000年12月,高健伟在担任原武汉市电信局副局长、中国电信集团湖北省电信公司武汉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收受湖北民族建筑公司承包人杨某两次贿赂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2000年5月至2002年5月,高健伟先后四次收受上海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经理贡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5.3万元。据统计,1994年4月至2003年2月间,高健伟收受有关人员贿赂人民币共计18.8万元、美金5000元。

  高健伟在被有关组织“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2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健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退出了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湖北电信武汉分公司副总受贿被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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