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公款4600万 北京一处级干部被判死缓
某全民所有制公司处级干部陈炜在担任上海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期间,以炒期货、股票为名大肆侵吞国家财产,共计贪污公款520余万元,挪用公款4100余万元。10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陈炜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硕士学位的被告人陈炜,原系某国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期货交易部经理,一直从事期货和股票交易。后该公司在上海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派陈炜担任该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
2001年5月,被告人陈炜在担任上海子公司经理和上级公司期货交易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期货部在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股票账户内的经营利润人民币300万元转至一家公司的账户中,后又假借他人的身份证,以他人名义作为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出资,将300万元非法占有。2002年4月,在上级单位审计期间,被告人陈炜编造期货部与该公司联合经营股票的“合作经营协议”、“合作细则”及相应收据,谎称该款系给北京某发展公司的分利款,以掩盖其侵吞公款人民币300万元的事实。
2001年1月18日,被告人陈炜在担任上海子公司经理和上级公司司期货交易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本单位借用其妻高秀丽(另案处理)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联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动电子”账户内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进行股票交易需要补亏为借口,伪造相关协议,将上级公司期货交易部在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开立的股票账户内的公款人民币804 545.72元转至某上海有限公司,非法占有。
2001年1月至7月,被告人陈炜指令本单位会计开立了三个证券交易账户,使用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做抵押,为本单位从营业部取得管理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担保。在此期间,被告人陈炜指令本单位交易员,让其在账户内公款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的经营中,接受陈炜之妻高秀丽的操盘指令。同年7月27日,被告人陈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账户的股票交易是高秀丽运作的、盈利应归上海有限公司为借口,将账户内的股票经营利润人民币143万元,转至高秀丽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有限公司,非法占有。
2000年11月至2001年1月,被告人陈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本单位开立的股票账户内的公款人民币2000万元做抵押,为其妻高秀丽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有限公司从营业部取得信托资产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担保。
2001年7月至2002年3月,被告人陈炜为谋取个人利益,将公款人民币14 950 000元及市值人民币7 004 612.83元的股票转入本单位的股票账户,为其妻高秀丽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联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营业部取得委托资金人民币1800万元提供担保。
2002年8月30日,被告人陈炜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追缴赃款共计人民币2 094 981.04元、港币17 370.42元、股票京东方B 53 OO0股、股票市值人民币457 318元、奔驰牌SLK230型轿车一辆(估价人民币445 866.32元)。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陈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考虑到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被追缴,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陈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与其所犯贪污罪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贪污、挪用公款4600万 北京一处级干部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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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硕士学位的被告人陈炜,原系某国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期货交易部经理,一直从事期货和股票交易。后该公司在上海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派陈炜担任该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
2001年5月,被告人陈炜在担任上海子公司经理和上级公司期货交易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期货部在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股票账户内的经营利润人民币300万元转至一家公司的账户中,后又假借他人的身份证,以他人名义作为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出资,将300万元非法占有。2002年4月,在上级单位审计期间,被告人陈炜编造期货部与该公司联合经营股票的“合作经营协议”、“合作细则”及相应收据,谎称该款系给北京某发展公司的分利款,以掩盖其侵吞公款人民币300万元的事实。
2001年1月18日,被告人陈炜在担任上海子公司经理和上级公司司期货交易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本单位借用其妻高秀丽(另案处理)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联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动电子”账户内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进行股票交易需要补亏为借口,伪造相关协议,将上级公司期货交易部在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开立的股票账户内的公款人民币804 545.72元转至某上海有限公司,非法占有。
2001年1月至7月,被告人陈炜指令本单位会计开立了三个证券交易账户,使用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做抵押,为本单位从营业部取得管理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担保。在此期间,被告人陈炜指令本单位交易员,让其在账户内公款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的经营中,接受陈炜之妻高秀丽的操盘指令。同年7月27日,被告人陈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账户的股票交易是高秀丽运作的、盈利应归上海有限公司为借口,将账户内的股票经营利润人民币143万元,转至高秀丽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有限公司,非法占有。
2000年11月至2001年1月,被告人陈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本单位开立的股票账户内的公款人民币2000万元做抵押,为其妻高秀丽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有限公司从营业部取得信托资产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担保。
2001年7月至2002年3月,被告人陈炜为谋取个人利益,将公款人民币14 950 000元及市值人民币7 004 612.83元的股票转入本单位的股票账户,为其妻高秀丽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联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营业部取得委托资金人民币1800万元提供担保。
2002年8月30日,被告人陈炜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追缴赃款共计人民币2 094 981.04元、港币17 370.42元、股票京东方B 53 OO0股、股票市值人民币457 318元、奔驰牌SLK230型轿车一辆(估价人民币445 866.32元)。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陈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考虑到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被追缴,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陈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与其所犯贪污罪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贪污、挪用公款4600万 北京一处级干部被判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