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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济联系,堵塞了权钱交易的渠道,培植廉政机制。某些政府人员既想做官,又想发财的美梦,就难于施其伎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违法行为通常是由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 .以其经济因素造成经济犯罪之道,还治于经济犯罪之本身,才是控制和遏制经济犯罪的根本措施和途径。这就是发展生产,理顺各种经济关系,从政者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废除政府机关办企业;禁止公务人员兼职经商,违者在严刑惩处的同时,加大经济制裁,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使其倾家荡产,失去在犯贪污、贿赂罪上的政治、经济手段。正如前文所说,事后惩治,毕竟只是同经济犯罪做斗争的下策,上策是防范于未然,即可以使国家公共财产免受经济损失,又可以挽救那些并非不可挽救的分子。

  有鉴于此,正确而积极的政策,还是“重在预防”。这是本文的主题思想。

  根据党和国家确定的防范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战略决策,应当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制止和事后惩治并举,辅之以教育和治理,实行综合治理。

  一、事前预防

  首先,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考试招聘制度,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任职后要按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办事。要当官者就别想发财,从步入仕途起就要在其世界观上割断钱权联系,以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进行钱权交易。

  其次,严格公务员任职履行财产申报制度,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对于申报不实者免官去职,决不搞下不为例;切实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故意不报者,依规定查处。

  第三,随着经济发展,适时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促进高薪养廉;住房,公车自用交费,严禁公款宴请、旅游、出国,礼品登记、上交国库;不能在下属企业兼职,领取好处;按照《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行事,不得违反。

  第四,领导干部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两届必须异地交流,干部夫妇及其子女不得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切实防止裙带关系。其子女被招工、招干、招生必须由上级领导干部亲临监督,择优录取。同时,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补充规定“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荐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位。”

  第五,严禁乱摊派,乱设卡,依法征收捐税,及时上缴国库,不准接受回扣或酬金,也不准利润提成,私设小金库。

  第六,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司法审判公开,加强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七,公务员参加公务活动以外的社会活动或组织,都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

  第八,建立并健全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中心和电话,鼓励群众投诉。据统计,检察机关立案查的贪污、贿赂案件,来自群众举报的占六成以上。

  二、事中制止

  其一,《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员“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和“实施与监督”。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纪委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对一切从政党员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违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要及时查处。

  其二,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根据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对有关公务员的可疑行为进行调查、询问,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其三,通过审计、银行和会计监督以发现公务员的经济财务问题,及时进行财务和帐目的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其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行政、司法、执法部门等的工作检查或财务、物价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转有关部门查处。

  其五,公安、司法、检察和法院在其专业工作中提出的专业建议,有关部门应随时核查纠正或作出适当处理。

  其六,通过社会调查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发现带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组织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渗透、腐蚀和控制,及时查处,决不让其泛滥蔓延。

  其七,通过互联网络的新技术发现电脑和洗钱犯罪,及时侦破,坚决打击,以免铸成大祸。

  其八,通过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以发现公务员违法乱纪,腐化堕落的行为,随时交有关单位查处。

  三、事后惩戒

  (一)公务员贪污、贿赂案件,一经查证落实,都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公开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予以严惩。对于那些大案、要案或有影响的典型案件,还要通过新闻媒介将其犯罪过程与危害公诸报端,晓谕全民,以儆效尤!比如对原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以涉嫌贪污、渎职犯罪,人民检察院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进行公开审判,以儆戒那些贪官污吏。

  (二)公务人员的升迁与调换,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门,有权对财务不清的官员行使一票否决权,使其不得升迁或者调到另一个地方或单位继续做官。

  (三)公务员离职,或离、退休时,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其出任公务员时申报的财产清单和任职期间的收入情况,清查其“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其“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这种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的单位都收到了良好的政治、经济效果,使离任者“走的清楚”,上任者“接的明白”,同时还可以警戒那些在任者。

  (四)在审计核查升迁、调换或离任公务人员财务、财产的过程中,还可能发现其他有关公务人员的财务问题,甚或有组织犯罪的问题。对此都必须一查到底,挖出后台,把那些被腐蚀或被腐化的机关、团体或单位,从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魔爪下解放

出来,恢复其原有的生机。

  上述事前预防、事中制止和事后惩戒,这既是对公务人员的严格管理,又是对公务人员的爱护和教育,使他们恪尽职守,忠诚无私地为人民服务;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立体的监督网络,以防止公务员滥用权力,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严惩那些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的公务人员。

  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对任何人的处理,都是“先教而后刑”。我国的普法教育,就是要使我国每一个人特别是公务人员,都必须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前述防范措施,都是在“道之以德义,而民弗从,则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者” 而为之。我们之所以要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刑事方针,目的就在于“攻心为上”,只有把人们特别是公务员们的思想搞端正了,才能使他们如我国古人所讲的 “见理明而不妄取”为上,“尚名节而不苟取”为次,“畏法律而不敢取”为下的全面治吏效果。这就是我国搞好社会治安和反贪倡廉“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治本为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着眼长远;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内外结合,协同作战”的“五结合”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它可以使我们经过多方努力,把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和控制在社会发展可容忍的最低限度以内,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注释」

  1 《左传》昭公十四年,见《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076页下。

  2《礼记·礼运篇》,见《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14页上。

  3 《墨子·兼爱上》,见《二十二等》,上海

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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