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陕西省财政厅一副处长受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陕西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原副处长虞秀选涉嫌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8月13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西安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虞秀选,男,现年40岁。经检察院审查查明,2000年4月至2001年12月,虞秀选在担任陕西省财政厅社保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委托陕西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陕西铁路系统等多家单位进行专项财务检查等业务,使该所收入272.2万元。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史来成为了答谢虞的帮助,分别于2001年10月和2002年9月给予虞秀选人民币28万余元和75万元,虞将此款据为己有。此后,还利用职权为其他3家单位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共计120万余元。
虞秀选先后在陕西中汇会计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投资50万元,在陕西生物制品研究所投资40万元,还出资23万元为其弟购买一套单元房,另交给他人保管的20万元存单一张和10万余元及3000美元现金,加上其妻子的投资和其他存折4万余元,共计148万余元及3000美元,扣除收受部分单位赠予的好处费16万余元,案发后虞及其家庭财产尚有132万余元和3000美元。经核查,虞及其家庭收入从1982年7月至2003年9月,工资性收入为35万余元,按西安市统计局城镇居民不同收入层家庭年人均收支情况统计数据,降两档计算出其家庭支出为17万余元,收入尚余18万余元,虞买卖股票共盈利25万余元。现虞尚有87万余元和3000美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检察院认为,虞秀选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20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对其87万余元和3000美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严重触犯了《刑法》。
庭审中,虞秀选的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虞秀选受贿罪进行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虞秀选接受方圆税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人史来成的钱,系作为方圆所的股东分红所得。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排除了犯罪故意,而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因此虞秀选不构成受贿罪。
检察院则认为,虞秀选借钱给史来成,帮其创办方圆所,之后史来成连本带息将钱都还给了虞秀选。虞很清楚自己没有投资,而是利用职权向方圆所提供业务。对虞秀选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财产数额持有异议,请求法庭予以查明。此案将择日宣判。 《原陕西省财政厅一副处长受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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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秀选,男,现年40岁。经检察院审查查明,2000年4月至2001年12月,虞秀选在担任陕西省财政厅社保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委托陕西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陕西铁路系统等多家单位进行专项财务检查等业务,使该所收入272.2万元。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史来成为了答谢虞的帮助,分别于2001年10月和2002年9月给予虞秀选人民币28万余元和75万元,虞将此款据为己有。此后,还利用职权为其他3家单位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共计120万余元。
虞秀选先后在陕西中汇会计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投资50万元,在陕西生物制品研究所投资40万元,还出资23万元为其弟购买一套单元房,另交给他人保管的20万元存单一张和10万余元及3000美元现金,加上其妻子的投资和其他存折4万余元,共计148万余元及3000美元,扣除收受部分单位赠予的好处费16万余元,案发后虞及其家庭财产尚有132万余元和3000美元。经核查,虞及其家庭收入从1982年7月至2003年9月,工资性收入为35万余元,按西安市统计局城镇居民不同收入层家庭年人均收支情况统计数据,降两档计算出其家庭支出为17万余元,收入尚余18万余元,虞买卖股票共盈利25万余元。现虞尚有87万余元和3000美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检察院认为,虞秀选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20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对其87万余元和3000美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严重触犯了《刑法》。
庭审中,虞秀选的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虞秀选受贿罪进行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虞秀选接受方圆税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人史来成的钱,系作为方圆所的股东分红所得。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排除了犯罪故意,而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因此虞秀选不构成受贿罪。
检察院则认为,虞秀选借钱给史来成,帮其创办方圆所,之后史来成连本带息将钱都还给了虞秀选。虞很清楚自己没有投资,而是利用职权向方圆所提供业务。对虞秀选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财产数额持有异议,请求法庭予以查明。此案将择日宣判。 《原陕西省财政厅一副处长受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