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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犯罪领域“26岁”现象


  当人们对临近退休前大捞一把的“59岁”现象和处在仕途门坎边上急于“上台阶”的“39岁”现象不再陌生时,青年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的“26岁”现象逐渐浮出水面,并且日益突出,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青年违法犯罪在其手段,胆量,数额,后果等方面均毫不逊色于“56岁”一族及“39岁”一族,而且还存在着“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趋势。对这类“26岁”一族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新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将有利于如何更好的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26岁”一族参加工作的时间不长,还没有掌握较大的职权,建立起自己的人际关系网,不易利用职权换取非法利益。为了满足自身欲望,“26岁”一族往往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钻国家政策及法律规章制度。单位管理环节的空子,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26岁”一族犯罪的社会现象除了具有一般犯罪活动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身的特点:

  1、主要是贪利型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城市到农村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尤其是在沿海,经济的相对发达,青年人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甚至于很多年轻人不能体会到吃苦耐劳的传统美德,这就使一些意志薄弱的青年被花花绿绿的钞票冲昏头脑,特别是在单位有一定职务,经常与金钱和大款们打交道的青年,更容易产生心理失衡感,为了追求享受,满足个人私欲,而不惜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之便以身试法。笔者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许某,案发时年龄24周岁,任某私企驻某省销售代表,享受着每年单位所提供的不薄的待遇,而且还有可观的业务销售提成,然而其为牟取个人私利,开始利用其掌握企业公章之便,大笔的挪用公款十几万元人民币以供自己挥霍,结果把自己的大好年华葬送进铁门铁窗里。

  2、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中,年轻人越来越多,许多刚离开校园不久初次踏上工作岗位的年轻人,在金钱面前缺乏自制力。 “26岁”一族大多在所处的环境中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是单位的业务骨干。但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只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缺乏与其受教育程度相适应的法律意识,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方懊悔莫及。

  3、发案面已涉及到各领域﹑各部门﹑各层次﹑各环节的人员,形势严峻。发案面之广,不仅设计到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也涉及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既有干部,也有普通员工。据上海市检察机关统计,2003年前11个月,上海检察机关共查处35岁以下职务犯罪嫌疑人90名,他们作案时的平均年龄只有26岁。按22岁开始工作起算,这些人大都在5年内腐败了。形势不容乐观,必须严厉的预防控制这类职务犯罪的发生。

  4、犯罪的隐蔽性,犯罪工具高科技化,国企发案较多也是这类犯罪的特点。据北京市检察机关统计,国有企业青年科技人员犯罪占科技人员犯罪总数的63.2%,比非国有企业所占比例高出很多。当前“26岁”一族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势严峻,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因此,有关各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防控﹑整治。“26岁”一族违法犯罪具有特殊性,不能套用一般防治犯罪的策略,而应纵观全局,有所创新。

  首先,应该从各方面对“26岁”一族进行监督和制约。树立全面预防的思想,并从思想上入手,强化对“26岁”青年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人生观教育,做好思想上的工作。过去社会﹑公众过分强调对领导者的监督和制约,而忽视了对某些业务操作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殊不知“26岁”一族虽然职位不高,却能够控制巨额资金及单位业务的运作,一旦犯罪,后果堪忧。在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对遏止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强化其惩治功能,加大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应该逐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预防上来。就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而言,最近即将设置的预防职务犯罪处(科),是科学﹑有远见的,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调整内部机构设置的合理决策,改变一贯的重打击﹑轻预防的思想。要加强对青年们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明白要兢兢业业,还要抓好法制教育,增强其抗腐蚀能力,加强法制宣传,借助现实案例警示世人。

  其次,从法律上进行防治。完善法律防范体系,“26岁”一族违法犯罪虽然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但其可塑性很大,容易迷途知返,立法﹑司法机关可以制定科学合理的刑事政策,宽大与严惩相结合,发挥刑罚的最大功能。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不能够完全适应与犯罪做斗争的需要,因此,应完善立法,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建立起一套严密的防范体系,如加强互联网立法,杜绝立法空档。此外,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法律震慑力,对“26岁”一族违法犯罪必须从严查处,坚决打击,露头就打,使其悬崖勒马;集中力量政治金融机构﹑国家机关等职务犯罪高发领域;组织力量,追捕在逃罪犯,不使其逍遥法外;利用新闻媒体,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予以暴光,以此形成预防此类犯罪的社会舆论环境。

  最后,还必须堵塞管理上的漏洞。从管理制度上对“26岁”一族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违法犯罪实施有效的防控。由于一些单位领导玩忽职守,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或者形同虚设,监管机制疲软无力等原因,往往青年员工多次作案,贪污挪用公款,却长时间无人察觉,最终给国家。集体。社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据报道,河南省一城市信用社年仅21岁的员工张某,参加工作仅一年,却有半年多时间在作案,连续贪污挪用公款56次。要防治“26岁”一族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必须落实建章立制工作,在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上下工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从单位内部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入手,建立健全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如:建立领导防范责任制,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健全财务工作规则,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实行轮岗制,设立举报奖励基金等。强化监督机制,规范权力运作,使犯罪分子无“洞”可钻。

  预防和控制“26岁”一族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系统综合性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协同作战,内外结合。找出其犯罪的规律,加强沟通交流,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共控网络。司法机关是防治犯罪的重要力量,但相关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比较了解本行业的内部问题,也应当承担一部分防治责任;上下级之间对如何预防和控制青年员工的违法犯罪问题也应加强沟通;单位内部要强化监督制度,建立“分权”制度,以确保员工﹑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尽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社会综合治理。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日益民主化,法律及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等各个方面的日臻完善,“26岁”一族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现象将得到有力的解决。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林永安

浅析职务犯罪领域“26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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