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原局长王天义终审被判死刑
6月17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原局长王天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5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天义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一审判决。王天义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认真调查、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天义在任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及其影响,收受14个人的贿赂款,总计人民币181.524万元,美金1万元。王天义还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还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予并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本裁定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原局长王天义终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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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天义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一审判决。王天义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认真调查、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天义在任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及其影响,收受14个人的贿赂款,总计人民币181.524万元,美金1万元。王天义还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还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予并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本裁定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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