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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教学设计


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教学设计(一)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用事实表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2)用事实表明,青少年要善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能力目标:

初步培养学生善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能力。

觉悟目标:

懂得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既是公民的义务,又是公民的权利。增强敢于、善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意识。

教学重点:
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教学难点:
青少年既要敢于又要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教学过程:
第十五课 公民要依法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学们好:今天开始,我们学习第十五课:

在前面法律常识的学习中,同学们了解了一些与学生联系比较密切的自由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会看到各种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着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常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害。青少年该不该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怎样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如何依法维护?这些就是第十五课所要学习的内容。

在这一课中,我们将学习四个问题:

(课件)

一、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二、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三、受到非法侵害要用法律武器、依靠执法机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受到非法侵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天我们学习第一个问题:

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请同学们先来看一组画面:




图1:抓小偷
图2:围观

请同学们观察一下两幅漫画分别反映的是什么场面?

图1反映了一个抓小偷的场面:一个小偷入室偷盗,事主发现后大声呼喊“抓小偷”,听到呼喊,街坊四邻纷纷抄家伙围追堵截,终于小偷在勇敢无畏的邻居面前束手就擒。

在图2中,我们看到的是一名持刀歹徒正在街头对一位女士实施抢劫,而过往的行人却袖手旁观的情景。

请同学们想一想,画面中的哪种行为是值得赞扬的,哪种行为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呢?说说你的理由。

我想同学们已经有了答案,两幅漫画映射出了现实生活中面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和行为。一些人见义勇为,积极勇敢地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精神是值得我们赞扬和学习的;另一些人对于违法犯罪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则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为什么呢?因为从道德上说见义勇为,伸张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从法律层面上看,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既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又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课件)

1.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既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又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但是社会上也有一些人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只是国家执法机关的任务,与公民个人没有关系。”你认为这个观点对吗?说说你的理由。

(课件)

“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只是国家执法机关的任务,与公民个人无关。”这种观点对吗?为什么?

我想现在同学们对这个观点都做出了自己的判断和分析,认为与违法犯罪做斗争只是国家执法机关的任务,与公民个人无关的观点是错误的。的确,在制裁违法、惩处犯罪的斗争中,国家的执法机关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不只是执法机关的任务,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因为我国法律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违法犯罪行为必然危害人民的利益。积极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是每一个公民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1)积极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是每一个公民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这里所说的每一个公民,既包括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我们每一个人都责无旁贷。

下面,我们一起阅读几段材料,来加深对这个问题的理解:(阅读时要特别注意材料中公民在打击违法犯罪中起了什么作用)

材料1:某年7月12日,北京翔远汽车公司司机苗燕三驾驶出租车外出接送客人,一夜未归。第二天晚十时,发现汽车被丢弃在河北省满城县境内,车内有血迹。7月14日上午,三名少年在盘山公路旁发现了一具男尸,立即报案。经有关人员辨认,此人正是司机苗燕三。为伸张正义,打击罪犯,公安机关撒下了一张巨大的法网。

8月13日清晨,北京某收购站的职工杨某在单位附近散步,发现有两个穿牛仔裤的男青年正在摆弄一辆桑塔纳轿车。他俩一会儿打火、灭火,一会倒车、停车,其举止不象司机,当即引起了杨的怀疑。于是杨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闻讯出动,在黄土岗路将两人抓获。经审讯,二人不得不交代了偷窃桑塔纳轿车、杀害苗燕三,并抛尸弃车潜逃的罪行。人民法院依法判处2人死刑。

材料2:一天上午,正准备赴美的张某,在中国银行营业部取出4000多美金,乘出租车回三里河。张某从出租车下来刚走了20几米,冷不防从其身后窜出一男子,猛地一把将他的挎包夺下,转身就跑。张某急喊“抓贼!”随即拨打“110”报警,后招手拦车。正在驾车行使的潘向阳和孔少青立即停下,拉着张某向歹徒逃窜的方向追去,途经这里的苗海燕、陈建顺和张杰闻讯,也都奋力追赶歹徒,在众人的帮助下将歹徒抓获,从歹徒身上翻出赃款。接到报警的紧急警务车和同时追赶歹徒的民警将歹徒押回审问。

材料3:5月9日,海淀公安分局接到群众报案称,在北太平庄农贸市场有人非法经营伪劣“非典”防护用品,接报后分局开展调查工作。经过细致调查,该市场个体摊主田传文自2000年以来在该地经营劳保用品及日用百货,并多次非法经营医用一次性手套。5月初从广州购置了10万余副使用过的废弃手套,进行销售,牟取暴利,先后销售出38000副。海淀公安分局已将田传文刑事拘留。

同学们:听了刚才这三段材料,你有什么感受呢?说说看。

我想同学们一定会对材料中的那些残害公民生命、侵犯公民财产、在非典时期发国难财,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分子深恶痛绝;同时也一定会从内心深处敬佩那些英勇无畏地与歹徒做斗争的普通公民,敬佩那些积极举报、为执法机关提供证据和线索的普通百姓。

下面,我们结合刚才的三段材料分析一下,人民群众在与违法犯罪的斗争中,究竟起了什么作用呢?

上述三段材料有一个共同点,违法犯罪活动都是警方在人民群众的积极协助下告破的。

我们设想一下,在材料1中,如果没有三位少年和收购站的职工杨某这样的群众报案,公安机关能及时侦破盗车案和出租车司机被杀案吗?材料2中,如果张某没有遇到象潘向阳等见义勇为的好市民的帮助,被歹徒抢走4000多元美金能及时追回吗?公安人员能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吗?在去年非典的特殊时期,如果没有那些普通的公民及时举报制假贩假者、寻衅滋事者抢劫偷盗者,又有多少人在防范非典的同时,还要遭受违法犯罪分子的人为的侵害。

在上述的三个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课件)

(2)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A.协助执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惩治违法犯罪

B.有效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

C.公民可以从中受到教育,得到锻炼

公民可以协助执法机关及时地侦破案件、惩处违法犯罪;

只有在社会范围内,形成见义勇为、勇于护法的良好氛围,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三,公民还可以从中受到教育,得到锻炼。公民在与违法犯罪的斗争中,更深刻地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于弘扬正风正气,净化社会环境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正因为人民群众在打击违法犯罪斗争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国法律鼓励、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并将其明确规定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

现在请同学们阅读教材103页第三自然段,说一说我国有哪些法律体现了对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鼓励和支持?

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中,都有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揭发检举的权利。

刑法第254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

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表明了什么呢?

对,这些法律规定表明: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不仅是公民的义务,同时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3)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我们要珍惜这种权利,敢于行使这种权利。

同学们: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普及法律知识的今天,随着公民的政治觉悟、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涌现出了许许多多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英雄事迹。有的人,坚决控告和举报坏人坏事;有的人为了保卫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害,同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奋不顾身的斗争;有的身负重伤,甚至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在他们身上,表现出的是一种什么精神呢?

(4)积极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是公民有高度社会主义觉悟和集体主义精神的表现

在他们身上,体现了高度的社会主义觉悟和集体主义精神。使我们看到了一个公民对祖国、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忠诚,他们值得我们尊敬,他们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库尔班是新疆肿瘤医院门卫。5月23日夜他正在值班。一位妇女慌慌张张前来报案,说她在马路上遭到坏人抢劫。库尔班与另外两位联防队员冲出房门,向犯罪嫌疑人追去。搏斗中,库尔班身中数刀,其中一刀刺入左上臂约6厘米深,鲜血浸透衣服。另一名联防队员也身中数刀。他们忍着伤痛,将手持凶器的犯罪嫌疑人制服,送往派出所,并将财物追回。但是,令他们伤感的是,他们冒着生命危险为一名素不相识的妇女伸张正义,现负伤住院,但是这名妇女至今不知去向,也不去派出所指证,更别说到医院来慰问他们了,给执法机关制裁犯罪带来了困难。

同学们,听了这个案例,你有什么感受呢?库尔班等人面对坏人为非作歹能够挺身而出,伸张正义。他们的英雄行为值得颂扬,高尚品质值得我们大家学习。

在敬佩之余,我想同学们也一定会对那名至今没露面的妇女感到愤慨、鄙视和谴责。现在社会上存在“事不关己,漠不关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极其有害的思想观念,对违法犯罪现象采取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的态度。岂不知,这种态度是十分有害的。

(5)对违法犯罪现象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的态度十分有害。

违法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一些人的惧怕、懦弱心理,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在一些场合,社会正气树不起来。违法犯罪活动猖狂,那些旁观者的表现不仅会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且会在客观上纵容和支持了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这也是懦夫、自私的表现,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青少年要从小培养见义勇为,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高尚品德。那么,具体地说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做呢?

2.青少年既要勇于又要善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我们先来看一段报道:

当日中午12时40分,小学四年级学生向娟回家吃中饭,这时父母上班还没有回家,她推门进厨房时,见父母房内有一个陌生男子正在翻东西,凭直觉,她断定此人一定是贼。硬斗吗?自己不是那贼的对手;不斗吗,又不能看着贼白白逃掉。想到父母这时还不会回家,向娟灵机一动,故意称呼那人“叔叔”,之后又拿出苹果、桔子。那人见向娟没有戒备,吃了两个桔子便下楼准备逃跑。这时向娟急中生智,提起走廊边一壶开水,朝盗贼劈头盖脸地浇了下去,盗贼猝不及防,头脸部被水烫伤,疼得大喊起来。同楼邻居闻声出来,将盗贼扭送至公安机关。

怎么样,这位10岁的小姑娘面对盗贼表现的是不是相当棒?她既勇敢,又机智,不仅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而且善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身处险境,镇静自若,既保护了自己和家庭的生命财产安全,又机智地稳住了盗贼,最终在邻居的帮助下抓住了盗贼。

同学们,这个事例对你有哪些启示呢?我想,至少可以从中得到两点启示:

青少年要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青少年要善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这里的“敢”指的是什么?是勇敢,有胆量,见义勇为。

这里的“善”指的又是什么?是机智,特别是在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不要与歹徒硬拼,而要讲究智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亡,比较巧妙地或者借助社会力量将不法分子抓获。

需要说明的是,与违法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绝不仅限于面对面的与歹徒搏斗。对于中学生来说,年龄较小,身单力薄,在面对违法犯罪分子时,更要强调善于斗争。

在新颁布的《北京市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40条中这样规定:中学生要“弘扬正气,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护自救。

《北京市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40条规定:中学生要“弘扬正气,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护自救。”

这条规定表明:中学生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能够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及时报告就是勇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遇有不法侵害能够依靠自己的聪明智慧、机智巧妙地保存自己,摆脱危险,战胜违法犯罪分子就是善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青少

《积极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教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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