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
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我国刑事证据理论,也并不是以证据的数量和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比例这种机械的数量指标来衡量案件是否证据确实充分的,而是要求既有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协调的、严密的证明体系,即可查明和认定案件的客观真实。“一对一”贪污贿赂案件,除了有直接证据(如交、送款人的证言)外,一般都还有大量的间接证据,这些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经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只要相互印证、相互证明,达到说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和惟一性,否定其他可能性,即能保证证明体系的完备、有效,就可据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达到无疑、不可推翻的程度。
我们明确“一对一”贪污贿赂案件仅仅是犯罪过程中某一阶段直接证据的“一对一”,而不是犯罪全部过程中证据的“一对一”,就可以在认识上避开这个误区,去掉“一对一”思维框架的制约所产生的畏难情绪和总觉得不踏实、举棋不定的思想包袱,大胆、正确使用贪污贿赂证据认定案件性质。同时,要善于寻找和运用直接证据,为认定案件事实拓宽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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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明确“一对一”贪污贿赂案件仅仅是犯罪过程中某一阶段直接证据的“一对一”,而不是犯罪全部过程中证据的“一对一”,就可以在认识上避开这个误区,去掉“一对一”思维框架的制约所产生的畏难情绪和总觉得不踏实、举棋不定的思想包袱,大胆、正确使用贪污贿赂证据认定案件性质。同时,要善于寻找和运用直接证据,为认定案件事实拓宽思路。
《浅谈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