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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捕职务犯罪嫌疑人问题研究


  最近几年,我国职务犯罪嫌疑人负案潜逃的日益增多,构成了当前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的新动向。追捕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成了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困扰检察机关的一个难题。

  追捕就是指对逃跑的犯罪嫌疑人组织力量进行追缉,并将其捕获归案的侦查措施的总称。在检察机关侦查中,需要追捕的都是已经立案、且一般已被决定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因而追捕总体上属于执行拘留、逮捕的范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可以协助。但是,由于近年来职务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较为突出,追捕工作量大,公安机关则因任务繁重,因而多数案件的追捕是在检察机关的协助下甚至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完成的。同时追捕工作也反映了侦查部门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体现着检察机关的对外形象和声威。因此,检察机关非常有必要研究追捕职务犯罪嫌疑人的问题。

  一、我国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的现状

  近年来,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人数不断增加,尤其是出逃国外的人数不断攀升。2001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追逃专项大行动,追捕在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在这场艰苦卓绝的追逃专项战斗中,全国共抓获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数百名,但追逃仍然任重道远。新华社当天播发的一条相关消息首次披露了一个关键数字,“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一些国有公司、企业难以为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的统计数字显示,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外逃携卷的钱款不断攀升,涉案案值比1995年前大大增加,贪污上百万兀、挪用上千万元的大案屡见不鲜。目前职务犯罪大多为受贿犯罪,而贪污、挪用公款型的外逃犯罪嫌疑人所占比例相对较高。这类犯罪由于证据容易收集到位,犯罪嫌疑人往往迫于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证据而潜逃;而受贿犯罪大多属于“一对一”,证据不易获取,犯罪嫌疑人存有侥幸心理。潜逃人员中,在金融系统任职的比较多,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董事,以及具体接触、管理钱财的财务人员、营销人员也较多。甚至个别党政机关部门的腐败官员,乃至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这两年也开始或明或暗地卷入了海外潜逃的逆流。

  二、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原因

  1、主观原因

  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的主观原因,表现为犯罪后因恐惧畏罪而出逃的心理,总体上可以分为准备出逃(预谋充分)和仓惶出逃(预谋不充分)两种,在形式上有以下几类:

  (1)犯罪嫌疑人的潜逃行为本身就是早有预谋的,是整个犯罪计划中准备实施的一个环节,其携款潜逃行为具有主动性、从容性和计划性的特点。这类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其罪行没有暴露之前就做好了人、财、物以及心理上的充分准备,准备携款潜逃,远走他乡,隐姓埋名,设计出合家“远走高飞”的分步骤计划。其步骤大体循着如下轨迹:创造种种“合理”名目,先将妻子儿女转移,同时“暗度陈仓”,转移巨额不法资产;解决了这些“后顾之忧”后,本人则照常工作静观时变,以掩人耳目,同时继续玩弄实权,变本加厉地获取不义之财;一旦案发,便能迅即抽身潜逃,溜之大吉。特别是一些金融、证券从业人员,犯罪金额较大且自以为手法隐蔽,作案后动辄潜逃,或在境内投资,或在境外进行所谓“创业”。潜逃出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目标主要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因为在发达国家不仅生活舒适,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移民国家很容易接纳一个外来者,如加拿大,一旦夫妻中的一方人了加籍,另一方很容易拿到该国的绿卡。所以很多人在出逃前,就将家人移民到这些国家,为自己留下一条后路。一位长期研究高官犯罪心理的学者发现:在高级别的官员中,虽未外逃,但有过外逃动机,做着外逃准备的并非极个别。像成克杰非法聚敛几千万元巨额赃款,大都转移到香港情妇的名下或存在境外银行里,梦想着有朝一日境外置业,周游列国,与情妇沉湎于另一种“温柔富贵乡”。再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东窗事发后,办案人员发现他私藏5本外国护照,伺机外逃。

  (2)职务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畏罪感越来越强,起初尚能假装若无其事,但在自我保护和逃避追究的心理作用下,一感到风吹草动就仓惶出逃,逃之天天。

  (3)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原本有职务、身份和社会地位者,他们不愿也没有勇气面对身陷囹圄的尴尬和巨大落差,不敢正视自已的行为,因而选择潜逃。

  (4)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挪用的财物挥霍殆尽,或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害怕事情暴露、罪上加罪而潜逃。

  (5)在窝案、串案或团伙作案中作为参与者或知情者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他人案发后既不愿意供出他人,更害怕牵连自己,因而选择潜逃之路。

  (6)得知其主管单位或者部门或有关司法机关开始调查自己并掌握了其部分或主要犯罪事实,为逃避惩罚而潜逃。如远华大案中索取、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00多万元的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在中纪委刚刚进驻厦门后,就持私人护照,携妻出逃澳大利亚,其已于2000年1月21日被捉拿归案。

  2、客观原因

  一些检察机关观念保守,因循不破不立、立案就是定案、撤案就是错案的传统思维,立案侦查的“风险决策”不足,措施不够到位。对一些成案可能性大、查处价值高、深挖潜力大而证据暂不十分到位的案件,不能依法大胆果断地立案,专门性强制措施和手段跟不上;对估计会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没能制订反逃预案,提前监控。同时,在一些地方,检察、公安、安全、通讯、交通、海关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不紧密,未能坚持对可能逃往境外的人员实行报备制度,没能形成控制外逃的整体合力。结果,给一些职务犯罪嫌疑人留下了在立案前潜逃的余地和时机。此外,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由于疏于看管,以及取保候审后由于疏于监控而导致弃保潜逃的,也是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原因。

  三、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危害

  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捞了就跑”现象传递出来的犯罪信息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尤其是大量外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能够暂时逍遥法外,逃避惩罚,使一些不法之徒抱着侥幸心理纷纷效仿,从而加剧了同类犯罪的增加。职务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会使成百上千的下岗职工和困难家庭失去生活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不利于遏制和打击职务犯罪,增加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积案,是案件久侦不结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作案后携巨款潜逃国外的,不仅给案件侦破和审判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对国家的金融安仝和经济发展也构成潜在威胁。1994年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其导因之一就是墨西哥国内的资本外逃;1997年泰国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就是由于银行的官员出逃带走大量现金引发的。某些曾担任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的携款潜逃更是严重败坏党风党纪,有损于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影响国家的国际形象。

  四、实践中我院的主要做法

  除了开展专项行动,我市检察机关也正在研究建立追逃长效机制,与纪检、公安、金融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情报信息交流

工作,不失时机地立案、侦查和边控,预防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潜逃。我院一直将追捕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作为反贪工作的重要部分来抓,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准确判断逃跑方向和落脚点

  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多是涉嫌重大经济犯罪,他们自知罪行严重,都抱定要逃出法网的“坚定信念”,往往是“狡兔三窟”,缉捕难度相当大。因此在追捕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追捕,首要问题就是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逃跑方向和落脚点,否则,追捕就是盲目行动,只会枉费心血,浪费侦查资源。根据侦查实践,判断犯罪嫌疑人逃跑方向和落脚点的途径和方法主要有:

  (1)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家庭情况、籍贯、主要关系人、主要犯罪事实、作案动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智力水平、兴趣爱好、社会关系、生存能力、为人处世、生活作风、活动范围、经济状况、夫妻关系等,力求全面详尽。对这些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判断,从中发现蛛丝马迹。

 

追捕职务犯罪嫌疑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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