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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往的品德


3.1  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增强权利义务观念,是法制教育的重要目标。要通过教育使学生具有权利意识,尊重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具有义务观念,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本项内容,要求学生从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入手来增强权利义务观念。简单地说,权利指利益、好处。可以作为的方式取得,如通过投票行为行使选举权;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如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义务,指必须履行的责任,是一种付出、牺牲。权利义务通常是法律用语,但广义的权利除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包括道德等权利;广义的义务既包括法定义务,也包括道德等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二者的含义不同,对主体的利害关系不同,这是二者的对立。权利与义务又是统一的,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互为条件,相互转化。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公民享有权利,要以履行义务为条件,受义务的制约;履行了义务,就有了权利实现的条件,就会享有相应的权利。自己权利的实现,要以他人不侵犯这一权利来保障,即他人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自己保障他人的权利,是对他人尽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一致性,要求公民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要求公民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义务。那种只想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的观点和行为是错误的;想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的观点和行为也是错误的。最后的落脚点在于: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3.2  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当今社会正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学习型社会。人人都要受教育,人要终生受教育。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类知识急剧增加的形势下,一个人如果不接受教育,就不可能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很难找到好的工作岗位,甚至很难在社会上立足。只有接受教育、掌握知识本领,才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才能丰富和完善自己,享受现代文明。因此,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巨大力量,这主要是由科技的作用决定的。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当今时代,各国的竞争实质上是以科技和经济实力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的较量。我国实现现代化,科学技术是关键,基础在教育。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这一规定,要通过教学让学生了解。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包括: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接受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年人接受成人教育;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教育途径接受教育。

就初中学生来说,正在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侵犯初中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有的表现为家长不让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的学校随意开除学生,有的校舍危险不能上课,有的教育场地被非法占用,有的不法分子扰乱学校秩序妨碍学生学习,等等。通过教学,要让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社会和家庭为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创造了条件,学生则要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对于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初中学生来说,要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既对个人成长和家庭有利,也对国家和社会有利;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义务。通过教学,要让学生明确自己的受教育义务,下决心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3.3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

这部分内容着重讲我国法律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从民法的规定看,公民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公民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隐私权等。公民的身份权包括荣誉权和亲属权。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公民的重要权利,与人身权密切相关,可大致将其归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可以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权益,如果生命被剥夺,公民其他任何权利对于他来说都毫无意义。因此,生命权是公民第一位的重要人身权利。身体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两个方面。

要通过教学,让学生知道我国相关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同成年公民一样,其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生命和健康又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不受侵犯。”第8条规定:“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15条规定:学校教职员“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规定:学校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集体活动,“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我国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我国婚姻法的第21条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此外,我国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具体规定。对于这些特殊保护,应当让学生有所了解。

鉴于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时有发生,应当教育学生掌握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的本领。因此课标明确提出“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要求。因为现实问题复杂多样,维护自己生命健康的方式也就有多种情况。对于初中学生来说,重在预防、免受伤害,学会自我保护的基本方法;一旦受到伤害,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民事或者刑事等责任),以讨还公道。

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我们要求别人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享有权利,同样也有义务不伤害别人的生命和健康。因此,课标要求学生懂得并做到“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这既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要求。

3.4  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能够自觉尊重他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这部分仍属法律保护的人身权中人格权的内容。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人格尊严,指公民的名誉(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和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是不容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具体包括: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名誉权,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隐私权等。通过教学,要培养学生的自尊心,同时要能够自觉地尊重他人。这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时候,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其中包括:运用法律手段使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而要承担对他人的义务。

3.5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能够自觉地尊重别人的隐私

当代社会中,随着交通、通信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交往日益频繁和密切,生活变得越来越公开化、群体化,个人独处的机会越来越少;随着人们物质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对私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产生了社会生活群体化与个体生活独立化的冲突。在这种冲突下,要求法律保护人的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并把这种保护程度作为衡量一个国家个人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指标。到目前为止,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个人隐私权,但是宪法的第38条、民法通则第101条关于保护人格尊严的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保护个人隐私权。

个人隐私权,也叫私生活秘密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隐私,指个人心理、生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所谓隐私权,指公民隐瞒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每个人都有一些属于不宜公开或者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私事,如生理上的缺陷、隐疾,个人的心理活动、日记的内容等。尊重他人的隐私,是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必须遵循的公共准则。在现实生活中,有人随意揭露他人的隐私,使他人精神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有人为达到打击、陷害他人的目的,采取揭露他人隐私的手段,破坏他人的名誉和人格。这些都是违法的。通过教学,要让学生知道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未成年学生处于被教育者的地位,个别家长和老师为了解学生情况以弄清事实或者加强教育的针对性,采用翻学生抽屉、看学生日记、追问学生交往情况等手段。尽管可能出于善意,但这是违法的,严重侵犯了学生的隐私。因此,让学生知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是有针

《二、交往的品德(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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