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孙龙《白马论》中的名实观与复合名词
两个策略:其一是反驳客方的前提“有白马为有马”;其二是反驳客方的推理,即从“有白马为有马”得不出“白马乃马”。主方看来是要先反驳“有白马为有马”。但实际上,公孙龙并不是要表明这是个假命题,正如公孙龙并不真正打算表明“白马乃马”是假命题一样。毋宁说,公孙龙要指出的是,“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以及后面的“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当客方对于常识命题言之凿凿时,公孙龙提醒说,接受这些命题是有预设的。因此在这里主方悄悄移动了一下论题,改为说明“求白马”(“应有白马”)和“求马”(“应有马”)是不同的事情。“求马”,即为“马”这一名称找出指称或对应的“实”。如果寻找的是符合“马”之名的“实”,那么“马”是唯一要满足的条件,颜色是无关的,因此“黄、黑马皆可致”,公孙龙未说出的是,“白马亦可致”。但如果寻找的条件是符合“白马”之名的“实”,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白”和“马”,于是“黄、黑马不可致”。因此在这里是所求不一,不必指白马类不等同于马类。从而“白马非马”说的是“白马”对应的“实”不同于“马”所对应的“实”。
论证3:结合论证
(客)曰: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天下无马,可乎?
(主)曰: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日:白马非马也。
客方的主要论据被反驳,转用归谬法来攻击主方的基调论证中的证据:如果“白马”之所以非“马”,是因为“白马”里包含了“命色”的成分,那么所有有色的马都“为非马”,而世上又没有无色的马,这岂不得出天下无马的怪论?这迫使主方进一步解释“白马非马”论题的含义。主方反驳道:“白马者,马与白也”,而“马与白,马也?”这就是说,“白马”作为“马”与“白”的复合,当然不同于未与“白”复合的“马”。“马”跟“马与白”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很可能是部分一整体的关系,但仅凭目前的句子我们还无法得出。假如陈汉生和葛瑞汉所言,客方的背景是后期墨家(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那么客方自己持有的立场是“牛马非牛非马”,于是问题就在于,如何理解“马”与“马与白”,这种关系跟“马”与“牛马”的关系,以及“白”与“坚白”的关系如何?主方在此并未透彻表明,只是说,如果“马不与白”(“使马无色”),那么“马”就只是“马”(“有马如已耳”),根本就得不到“白马”。
论证4:黄马论证
(主)曰: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可乎?
(客)曰:未可。
(主)曰: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
这个论证实际上是主方对第9句客方提问的回应。主方提问,回到了客方的主要论据上,即“白马马也”的原因在于“以有白马为有马”。此处主方的推断显得有些特别,即从“有马为异有黄马”得到“异黄马于马也”。而“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则仅仅是解释了“非”的含义。“非”在此处就是“异”的意思,这并不使我们吃惊。让我们吃惊的是主方做出黄马论证的目的。按照文本原序,黄马论证前面,客方还有一句很特别的话(第9句),这句话的归属和断句也常常处于争议之中。但是主方在此并未立即回答客方问话,而是岔开去,反问客方。主方在这里的目的,是排出一对平行的论证,即
论证甲:“以有白马为有马”,可得“白马马也”(或“以白马为有马”)
论证乙:“以有马为异有黄马”,可得“黄马非马”(或“以黄马为非马”)
此处两个论证的前提都是客方所接受的(也是常识都接受的),两个论证的结构或论证方式是相同的,因此,客方如果接受论证甲的结论,就必须接受论证乙的结论①。论证甲就是前面求马论证中客方的主要策略。于是主方在这里实际采用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做法,陷客方为“悖言乱辞”,这就是主方所说的,“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主方回敬客方一个归谬。在这里特别注意的是,黄马论证中,主方在两个论证的前提前面都冠以“以”字,即“假使”的意思,表明主方未必需要接受这两个前提(“以有白马为有马”,“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果然,在把这个欲把客方逼入两难的插入论证之后,主方就要反驳“以有白马为有马”了。
论证5:离白与定白论证
(客)曰: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复名白马,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未可。故日:白马非马未可。②
(主)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不离者,有白马不可谓有马也。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有白马为有马。故其为有马也,不可以谓马马也。
(主)曰: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马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日:白马非马。
这里,客方提出了罕见的批评(第9句),不再试图诉诸“有白马为有马”这类证据来期待主方回归常识,而是通过重述主方立场,指责主方的方法论失误。客方强调,即使已理解对方立场,由于主方的方法论“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不可接受,对方的结论“白马非马”仍是不可接受的。这就迫使主方进行一揽子清算,由此引出总结性的离白和定白论证。论证5是《白马论》中争议最多的文字。一方面,一些诠释者(如杨俊光①)把第9句算作主方的言论;另一方面,大部分传统诠释者,以及海外学者葛瑞汉、陈汉生等,都把第13句算作客方的言论。“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似乎明显是主方的观点;而“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乍看上去像是客方批评主方的“离白观”。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到了对话的最后阶段,论辩双方都必须深入批评对方的观点,而不仅仅是提出自己的证据。
主方与客方之间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名实观的不同理解上。陈汉生指出古汉语所隐含的语义结构是唯名论的,这一结论符合除公孙龙外的其他诸家,包括《白马论》中的客方。对客方而言,“马”之实是具体的马的实体,“白”之实是具体的白色,“白马”之实则是具体的白马的实体。白的实体与马的实体相结合并不能得出白马的实体。客方认为主方的错误在于作为结合物的白马是“白”“马”不分的,而主方却用分开的读法(“白马者,白与马”)去命名这样的结合物,是犯了错误。陈汉生也以为公孙龙犯了同样的错误。
然而主方的名实观却体现了中国古代哲学中罕见的例外。主方的总结性回应包含两层意思:其一,主方论证中“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一句,表明他并不否认“白马马也”的常识看法,但他进一步指出,这一常识看法是建立在“离白”的基础上的。也即,之所以把“白马”称为“马”,是因为我们仅仅考虑了“白马”这一名称中的“马”这一部分,而将“白”分离了出来。因此常识称“白马马也”仅仅是在说“马,马也”。很显然,被分离出来的“白”,不可能是陈汉生所谓具体的白色(即所有白色的质料)。
其二,进一步,客方一方面离掉白,同时以为主方谈论的也是“白未与马为白”,但实际上,主方说,这种白只是“不定所白”。当我们谈论“白马”的时候,“白”总是“定所白”,至于“不定所白”这个时候“忘之而可也”。当我们“求白马”的时候,黄、黑马不可致,这是由于“白马者,有去取于色”,这个“去取于色”就是“定所白”,而马没有这种“去取于色”,更谈不上“定所白”了,因此“白马非马”。这个总结论证,给我们印象最深的就是,当主方谈论“白马非马”中的“白马”时,并非像客方理解的仅仅是脱离了“白”的“马”与脱离了“马”的“白”的简单结合(“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而是明确指出,白马中的白是“定白”。也即是属于白马的白,而非泛称的白。至此,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题才算昭然若揭。
下面我们将通过“白马”的组合与“牛马”、“坚白”的组合之间的差异,说明公孙龙的名实观。
三、公孙龙的名实观与复合名词
当代中西方学者的相关解释中呈现出一个有趣的差别:中国学者往往尝试从现代逻辑的角度来为公孙龙辩护,而西方汉学家则试图从古汉语的语义结构人手来理解公孙龙。两种不同视角所带来的不同结果在于:中国学者倾向于认为公孙龙“发现”了抽象概念,而西方汉学家则认为先秦的哲学思维中不存在抽象概念。我们尝试将《白马论》置于先秦哲学的相关背景中,用公孙龙可能使用的语言来重构《白马论》所隐含的语言哲学观。本文认为,理解《白马论》的关键在于:(1)名词“马”和“白马”究竟指具体的对象还是指抽象的性质;以及(2)“白”与“马”通过何种方式结合为“白马”,或说“白”与“马”之间是什么关系。上面的论证剖析中已经提示了我们就文本本身而言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但此处仍需进一步探讨《白马论》文本与公孙龙其他文本的关系,以及展开这些文本的时代语境。
公孙龙作《白马论》的动机,当既非进行逻辑演习,也非玩弄语言游戏。《白马论》和《公孙龙子》的其他篇目之总要在于正名。对于“白马非马”,《迹府》说“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这是可信的,即如《名实论》中所说的“古之明王,审其名实,慎其所谓”。《白马论》批评“以白马为有马而以黄马为非马”,“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即要批评当时生活中随处可见 《公孙龙《白马论》中的名实观与复合名词(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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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3:结合论证
(客)曰: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天下无马,可乎?
(主)曰: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日:白马非马也。
客方的主要论据被反驳,转用归谬法来攻击主方的基调论证中的证据:如果“白马”之所以非“马”,是因为“白马”里包含了“命色”的成分,那么所有有色的马都“为非马”,而世上又没有无色的马,这岂不得出天下无马的怪论?这迫使主方进一步解释“白马非马”论题的含义。主方反驳道:“白马者,马与白也”,而“马与白,马也?”这就是说,“白马”作为“马”与“白”的复合,当然不同于未与“白”复合的“马”。“马”跟“马与白”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很可能是部分一整体的关系,但仅凭目前的句子我们还无法得出。假如陈汉生和葛瑞汉所言,客方的背景是后期墨家(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那么客方自己持有的立场是“牛马非牛非马”,于是问题就在于,如何理解“马”与“马与白”,这种关系跟“马”与“牛马”的关系,以及“白”与“坚白”的关系如何?主方在此并未透彻表明,只是说,如果“马不与白”(“使马无色”),那么“马”就只是“马”(“有马如已耳”),根本就得不到“白马”。
论证4:黄马论证
(主)曰: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可乎?
(客)曰:未可。
(主)曰: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
这个论证实际上是主方对第9句客方提问的回应。主方提问,回到了客方的主要论据上,即“白马马也”的原因在于“以有白马为有马”。此处主方的推断显得有些特别,即从“有马为异有黄马”得到“异黄马于马也”。而“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则仅仅是解释了“非”的含义。“非”在此处就是“异”的意思,这并不使我们吃惊。让我们吃惊的是主方做出黄马论证的目的。按照文本原序,黄马论证前面,客方还有一句很特别的话(第9句),这句话的归属和断句也常常处于争议之中。但是主方在此并未立即回答客方问话,而是岔开去,反问客方。主方在这里的目的,是排出一对平行的论证,即
论证甲:“以有白马为有马”,可得“白马马也”(或“以白马为有马”)
论证乙:“以有马为异有黄马”,可得“黄马非马”(或“以黄马为非马”)
此处两个论证的前提都是客方所接受的(也是常识都接受的),两个论证的结构或论证方式是相同的,因此,客方如果接受论证甲的结论,就必须接受论证乙的结论①。论证甲就是前面求马论证中客方的主要策略。于是主方在这里实际采用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做法,陷客方为“悖言乱辞”,这就是主方所说的,“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主方回敬客方一个归谬。在这里特别注意的是,黄马论证中,主方在两个论证的前提前面都冠以“以”字,即“假使”的意思,表明主方未必需要接受这两个前提(“以有白马为有马”,“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果然,在把这个欲把客方逼入两难的插入论证之后,主方就要反驳“以有白马为有马”了。
论证5:离白与定白论证
(客)曰: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复名白马,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未可。故日:白马非马未可。②
(主)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不离者,有白马不可谓有马也。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有白马为有马。故其为有马也,不可以谓马马也。
(主)曰: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马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日:白马非马。
这里,客方提出了罕见的批评(第9句),不再试图诉诸“有白马为有马”这类证据来期待主方回归常识,而是通过重述主方立场,指责主方的方法论失误。客方强调,即使已理解对方立场,由于主方的方法论“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不可接受,对方的结论“白马非马”仍是不可接受的。这就迫使主方进行一揽子清算,由此引出总结性的离白和定白论证。论证5是《白马论》中争议最多的文字。一方面,一些诠释者(如杨俊光①)把第9句算作主方的言论;另一方面,大部分传统诠释者,以及海外学者葛瑞汉、陈汉生等,都把第13句算作客方的言论。“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似乎明显是主方的观点;而“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乍看上去像是客方批评主方的“离白观”。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到了对话的最后阶段,论辩双方都必须深入批评对方的观点,而不仅仅是提出自己的证据。
主方与客方之间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名实观的不同理解上。陈汉生指出古汉语所隐含的语义结构是唯名论的,这一结论符合除公孙龙外的其他诸家,包括《白马论》中的客方。对客方而言,“马”之实是具体的马的实体,“白”之实是具体的白色,“白马”之实则是具体的白马的实体。白的实体与马的实体相结合并不能得出白马的实体。客方认为主方的错误在于作为结合物的白马是“白”“马”不分的,而主方却用分开的读法(“白马者,白与马”)去命名这样的结合物,是犯了错误。陈汉生也以为公孙龙犯了同样的错误。
然而主方的名实观却体现了中国古代哲学中罕见的例外。主方的总结性回应包含两层意思:其一,主方论证中“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一句,表明他并不否认“白马马也”的常识看法,但他进一步指出,这一常识看法是建立在“离白”的基础上的。也即,之所以把“白马”称为“马”,是因为我们仅仅考虑了“白马”这一名称中的“马”这一部分,而将“白”分离了出来。因此常识称“白马马也”仅仅是在说“马,马也”。很显然,被分离出来的“白”,不可能是陈汉生所谓具体的白色(即所有白色的质料)。
其二,进一步,客方一方面离掉白,同时以为主方谈论的也是“白未与马为白”,但实际上,主方说,这种白只是“不定所白”。当我们谈论“白马”的时候,“白”总是“定所白”,至于“不定所白”这个时候“忘之而可也”。当我们“求白马”的时候,黄、黑马不可致,这是由于“白马者,有去取于色”,这个“去取于色”就是“定所白”,而马没有这种“去取于色”,更谈不上“定所白”了,因此“白马非马”。这个总结论证,给我们印象最深的就是,当主方谈论“白马非马”中的“白马”时,并非像客方理解的仅仅是脱离了“白”的“马”与脱离了“马”的“白”的简单结合(“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而是明确指出,白马中的白是“定白”。也即是属于白马的白,而非泛称的白。至此,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题才算昭然若揭。
下面我们将通过“白马”的组合与“牛马”、“坚白”的组合之间的差异,说明公孙龙的名实观。
三、公孙龙的名实观与复合名词
当代中西方学者的相关解释中呈现出一个有趣的差别:中国学者往往尝试从现代逻辑的角度来为公孙龙辩护,而西方汉学家则试图从古汉语的语义结构人手来理解公孙龙。两种不同视角所带来的不同结果在于:中国学者倾向于认为公孙龙“发现”了抽象概念,而西方汉学家则认为先秦的哲学思维中不存在抽象概念。我们尝试将《白马论》置于先秦哲学的相关背景中,用公孙龙可能使用的语言来重构《白马论》所隐含的语言哲学观。本文认为,理解《白马论》的关键在于:(1)名词“马”和“白马”究竟指具体的对象还是指抽象的性质;以及(2)“白”与“马”通过何种方式结合为“白马”,或说“白”与“马”之间是什么关系。上面的论证剖析中已经提示了我们就文本本身而言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但此处仍需进一步探讨《白马论》文本与公孙龙其他文本的关系,以及展开这些文本的时代语境。
公孙龙作《白马论》的动机,当既非进行逻辑演习,也非玩弄语言游戏。《白马论》和《公孙龙子》的其他篇目之总要在于正名。对于“白马非马”,《迹府》说“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这是可信的,即如《名实论》中所说的“古之明王,审其名实,慎其所谓”。《白马论》批评“以白马为有马而以黄马为非马”,“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即要批评当时生活中随处可见 《公孙龙《白马论》中的名实观与复合名词(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