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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孙龙《白马论》中的名实观与复合名词


的“悖言乱辞”的现象。《名实论》说“乱”,即“不当而当”。
  
  正名是先秦时代的一个普遍论述,但在诸子那里含意却各有不同,这是由于诸子对名实的理解常有差异。名实相符,由《名实论》根据是“夫名,实谓也”,因此“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正名的要求是“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所谓“唯乎其彼此”,即“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这是要求名实严格地一一对应。公孙龙固守严格的正名原则,这是我们理解《白马论》的一个背景。
  
  《白马论》的开篇已经暗示了客方对“白马非马”论题并非一无所知。众所周知“白马非马”并非公孙龙首倡,在公孙龙前后的年代里曾被广泛讨论,与公孙龙同时代的后期墨家坚持“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海外学者普遍认为《白马论》中参与辩论的客方就是后期墨家,因此我们可说公孙龙是在与后期墨家进行对话的过程中建构自己的语言观。后期墨家曾经考察不同种类的复合名词,据以提出关于名实关系的理论。简言之,他们认为复合名词可以分为两种:形如“牛马”的复合名词,形如“坚白”的复合名词。前者的两个组成部分“牛”和“马”之间相互没有任何交叉。而后者的两个组成部分是相互渗透,不可分割的。“牛马”由两个独立的整体复合而成,“坚白”则由两个非物质名词(形容词)复合而成。由此可以说“不可牛马之非牛与可之同”,但却不能说“坚白非坚”。相比起来,公孙龙关于“牛马”的立场我们没有见到直接和明确的文字说明(我们可以期待他也是认为“牛马非牛”的),而他“离坚白”的立场则非常著名。
  
  陈汉生从他的物质名词假设(古汉语中的“马”的地位不是集合名词或可数名词而是相当于物质名词或不可数名词)和后期墨家的复合名词理论得出,公孙龙舍弃了“坚白”的模型而套用“牛马”的模型来论证“白马非马”。从我们前面对论证的分析可知,公孙龙不仅舍弃了“坚白”模型,而且也没有使用“牛马”模型,他实际上提出了一种新的方式来讨论“白马”。关于“坚白”模型,由于公孙龙志在论证“白马非马”,而后期墨家认为“坚白,不相外也”,故此处不论。“白马非马”在形式上类似“牛马非牛”,因此我们侧重辨析“白马非马”与“牛马非牛”的不同。在后期墨家的理论中,“牛马”是由两种彼此独立的事物组合而成的,分则为二,合则为一。这一模型初看与公孙龙结合论证中的论断相似。“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将“白马”分离为“白”与“马”的结合,很容易令人误以为公孙龙在此套用了“牛马”的模型。实际上问客正是这样认为的。问客认为,公孙龙将复名“白马”中的“白”与“马”分离,令其各自指称未结合之前的实,是不可接受的。因为“白马”与“牛马”不同,不能简单地通过加法得到。然而公孙龙在随后的回答中澄清了这一误解。公孙龙认为客所说的“白未与马为白”,是“不定所白”,即没有限定的白。但“白马”的“白”却是已经限定了的。换言之,客将公孙龙所谓“白马”的“白”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白,而公孙龙纠正他,这仅仅是“白马”的“白”,是受“马”限定了的,而不是泛泛而论的“白”。这是“相与”而不是“不相与”。因此“白马”不能理解为分别独立的“白”和“马”的简单叠加。那么,复合名词“白马”既不同于“牛马”模型,又不同于“坚白”模型,到底是按照什么规则复合的呢?
  
  在客方看来,“白”、“马”和“白马”是三个不同的名词,白和马结合之前,分别有各自的指称。然而一旦结合起来,就形成一个新的名词,不能再以没有结合前的“白”和“马”来理解。由此可知,客方所持的名实观,是名称直接指称对象或类,“实”即现实世界中存在的事物。“马”指称马类而“白马”指称白马类,二者不同,且前者包含后者。然而公孙龙却不认同这一观点。因为这将导致相同的实可以用不同的名来指称,从而无法实现一名一实的对应。例如,同一匹马,既可以称为“马”,也可以称为“白马”,还可以称为“畜生”,等等。但是,如果像某些学者所设想的,公孙龙必定要令“马”和“白马”指称不同的实物,从而推出或者白马类不属于马类,或者白马类大于马类(如陈汉生认为“白马”指称“白”与“马”的并集),二者都会陷公孙龙于荒谬。公孙龙认为,“白马”就是由“白”和“马”构成的,而不是另一种东西。否则何以称“白马”而不称为其他?
  
  前面已指出,在“离白之谓”句中,公孙龙对常识的“有白马为有马”观进行了反驳。他指出,之所以人们说“有白马为有马”,是就“白马”中的“马”而说的,实际上说的只是“有马为有马”而已。如果不将“白”分离而弃之,有白马就不能说是有马。对这一区别,早年有学者用共相或内涵来解释,后来葛瑞汉、陈汉生等人以整体一部分关系来解释,却都不能自圆其说。本文认为,《白马论》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组合语义关系。这种解释在承认公孙龙“发明”了抽象名词方面近似于共相说,但同时又吸收了整体一部分说所提出的组合关系。
  
  在形色论证中,公孙龙提出整个论证的总纲: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这一总纲有两方面的意义。首先,与色并举的形,显然不是具体的动物马,而是某种抽象的表述。这是为公孙龙的论证确定的基调。当然这种抽象不等于柏拉图式的理念。在柏拉图的意义上,“马性”是独立于任何个体而存在的抽象实体,又像灵魂一样渗透在每个个体之中,“马性”与现实世界中每一匹的关系构成了所谓西方实在论传统的“一多关系”。但公孙龙所说的“马形”则要具体得多,仅仅是视觉所见马的三维形状而已。二者是在不同意义上的抽象。
  
  公孙龙的抽象与共相说有什么分别?冯友兰解释“白”、“马”和“白马”分别指向三个不同的共相。这种说法无法解释公孙龙何以说“白马者,马与白也”。很明显,在公孙龙看来,“白马”就是“白”与“马”的结合。冯的解释虽然承认了公孙龙对抽象性质的发明权,但公孙龙却不会满意。因为这样仍然无法达到公孙龙所希望的一名一实。如果客的观点使相同的实有不同的名,那么冯的解释就会走向其反面,让不同的实具有相同的名。既然称为“白马”,那就应该是“白”与“马”的结合,而不是其他。这一思路所希望表明的是,公孙龙采取了先秦哲学家所罕见的组合观点,认为不仅复合名词由单名组成,而且相应地由复合名词所指称的实也应该由组成复名的单名所指称的实复合而成。只有这样,才可能达到严格的一名一实。
  
  对于这个问题,整体一部分说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葛瑞汉和陈汉生等都认为应该将“马”理解为“白马”的一部分,而不是相反。只有这样才可能为“白马非马”的论断提供合理的解释。不过陈汉生认为“马”指称马的全体,而我们对整体一部分的关系则有另一种解释。“马”所指称的整体不是全体马,而是个别的马。在公孙龙看来,一匹马是马形、颜色、大小、四肢五骸等等特征的结合体,其中一匹完整的马是整体,而构成这匹马的所有特征是其不同部分。所谓部分,不仅是指四肢五骸,而且也指形体、颜色等等。因此,说一匹白马由马与白组成,和说一匹马由马头、马身、马腿等等组成,是同样的道理。这种分解方式无疑是一种抽象,但这种抽象不是将马分解为对象及其属性,而是通过整体一部分关系进行的。因此公孙龙所谓马,指的不是马类或任何一匹特殊的马,也不是马的本质属性,而是作为任何具体马之部分的抽象特征,在公孙龙的理解中也就是赋马以形的特征。换言之,公孙龙的确“发现”了西方哲学中所谓的属性,但却将之简单理解为构成对象的一部分。根据这样的解释,我们就可以在比较素朴的层次上解读《白马论》,而不必为之附加太多西方哲学意义上的理论抽象。
  
 

《公孙龙《白马论》中的名实观与复合名词(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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