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孙龙《白马论》中的名实观与复合名词
公孙龙《白马论》中的名实观与复合名词
【摘要】公孙龙的《白马论》无论在汉语文献还是在西方汉学研究中都有丰富的诠释传统。本文意在指出白马论的要点不是逻辑学或本体论问题而是语义学问题,并结合先秦时期正名之争的大背景,试图论证《白马论》的名实观表明公孙龙运用了与西方柏拉图式概念不同的抽象概念。
【关键词】公孙龙;白马论;名实观;复合名词
中图分类号:B22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660(2012)03-0108-07
一、问题背景
《公孙龙子》中的《白马论》两千年来一直困扰后学,堪称难解。近代以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从意顺的考订上,当代学者则多从逻辑学和语言学的角度对《白马论》提出了诸多解读。但迄今为止,还未出现令人满意的答案。综合而言,对《白马论》的解读主要集中于如下几个问题:1.道藏本原文是否有错简、脱漏?2.《白马论》在逻辑上是否融贯?3.公孙龙是否“发现”了柏拉图式的抽象概念?或说,公孙龙的论证隐含了怎样的语言哲学预设?4.结合春秋末年正名之争的大背景,《白马论》有何意义?
对于第一个问题,葛瑞汉的做法是将《白马论》分为五个论证①。这样一方面厘清了《白马论》的论证关系,另一方面却也带来新的问题。按照葛瑞汉的划分,原文第9句疑似错简,学者或将其单独处理,或是移到后面第13句前。此外,第9、13句应归于主还是归于客,学者也有不同看法。其余的字句问题则暂且存疑。
关于第二个问题,不少学者尝试借助现代形式逻辑的手段改写公孙龙的论证,做得最成功的当数邢滔滔基于KitFine的“任意对象”理论提出的一种新解,通过将“马”解读为“任意个体”,融贯地解释了《白马论》的论证②。然而这一思路也留下一些问题。首先,这种改写的合理性何在?即使证明了《白马论》的逻辑严密性,我们还是没能弄清楚,公孙龙是如何用他的语言进行论证的。此外,这些解释多半建立在《白马论》的几个孤立论证上,而没有说明这些论证之间是否有逻辑关系。
第三个问题是解读《白马论》的核心问题,引起的争议也最多。冯友兰最先提出以柏拉图式概念来解释“白马”与“马”之间的关系,认为解读的关键在于共相“白马”不等同于共相“马”③。西方学者提出不同看法,认为中国先秦语言哲学中并无柏拉图式抽象概念。Chmielewski提出集合名词说,认为“白马”与“马”分别指称不同集合。葛瑞汉从一词多义的角度人手,认为《白马论》中出现的“马”有多重含义,时而指马形,时而指马的全体,从而造成混淆④。陈汉生认为古汉语中不存在抽象概念,他运用当代语言学理论,进一步提出质料名词说,认为“白马非马”所表达的论题是“白的质料加上马的质料不同于马的质料”①。这些解读或使得“白马非马”论证流于平庸,或是无法自圆其说,均没能解决《白马论》留下的困惑。
第四个问题涉及名辩学派出现的哲学和社会背景,及该学派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众所周知,中国哲学重实用轻理论,重直觉轻逻辑。先秦名辩学派的出现,到底是当时哲学风气的衍生物,还是纯粹横空出世的异数?不少学者指出名辩之风与当时流行于各派之间的正名之争有莫大关系,但却未能明确公孙龙的立场如何。陈汉生则认为《白马论》表明公孙龙违背了“一名一实”之教,因此是个失败的论证②。
这四个问题相互关联,本文尝试一以贯之地提出我们的解决方案。关于错简的考证工作固然要依赖于考古学家和语文学家,但我们尝试从《白马论》文本的内在结构出发说明,原文并不是断简残篇,而是一篇构思严密、逻辑谨严的完整论证。这也从侧面说明《白马论》并无错简,其论证顺序无需任何调整。此外,我们试图说明,《白马论》的要点并不是逻辑学问题(从一个论题演绎有效地过渡到另一个论题),而是语义学问题(白马的语义与马的语义的关系),亦即,主客辩难的目的不在于考核论题之间的逻辑关联,而在于探讨语词在特定情境中的使用,以及语词的意义与指称问题。我们虽然并不同意冯友兰或成中英③的观点,认为“白马”和“马”对应柏拉图式概念,但却认为公孙龙的确“发现”了某种形式的抽象概念。这在现存的古代中国哲学典籍中是绝无仅有的。并且,与柏拉图式抽象概念不同的是,公孙龙式的抽象概念体现了同样绝无仅有的组合语义观。对《白马论》的现代逻辑学改写,最终必须落实在这一语义学基础之上。我们将《白马论》放在当时“正名”之争的背景下,以古代中国的语言哲学假设为基础对之进行解读。《白马论》催生于当时“正名”的大讨论,其目的正在于正名。与陈汉生相反,我们认为公孙龙恰恰是“一名一实”说的坚定拥护者。
二、《白马论》的论证结构
对《白马论》文本的文字校订迄今仍歧见百出而难有定论。其中,争议最大的第9、13句,诠释者们甚至难以就其是客方还是主方的言论达成共识。除非必要,我们在这里的讨论将暂时忽略局部的文字校诠,而主要集中在重建论证的逻辑结构和语义分析上。我们基本依从常见的《道藏》本顺序将《白马论》全篇分为五个论证:形色论证(第1-4句),求马论证(第5、6句),结合论证(第7、8句),黄马论证(第10-12句),离白与定白论证(第9、13及14句)。从论证方式看,这五个论证又可以分为三类:形色论证是总纲和基调论证,是主方持有“白马非马”论题的根本理由;结合论证、离白与定白论证是主方就“白马”作为复合名称而做出的阐发;求马论证和黄马论证是回应客方“有白马为有马”而做出的反驳。
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从论证顺序上看,如果不依照《道藏》本原序而将这些论证依次重排为形色论证、结合论证、定白论证、求马论证和黄马论证(这正是葛瑞汉及陈汉生的做法,葛、陈的差别在于对求马论证和黄马论证的顺序编排不同),会显得文意畅通得多,唯一的问题在于第13句(“离白之谓”句)的归属问题。葛、陈从旧解认为它是客方对主方的反驳,而本文认为无论从语义内容还是文本风格看这一句都应是主方的论证。不仅如此,我们认为第9句也不存在错简问题。第9至14句包含一个嵌套论证(第10-12句)。因此,我们就必须解释,如何能够表明就原序展开的论证也具有连贯合理的思路。其次,从论证强度上看,传统诠释通常认为,形色论证、结合论证、离白与定白论证比较充分地展示了主方的核心观点,具有较强的思辨张力和说服力;而求马论证和黄马论证中主方显得处于守势,显得潦草仓促。这里留给我们的问题也同样在于,如何能够表明主方在这后两个论证中体现了一贯的素养和技巧。
论证1:形色论证
(客曰):白马非马,可乎?
(主)曰:可。
(客)曰:何哉?
(主)曰: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日白马非马。
作为总纲,主方的论证可写作:
前提(1)名称“马”是用来指称(命名)形体的:
前提(2)名称“白”是用来指称颜色的;
前提(3)解释1:指称颜色的名称不是指称形体的名称(此处是名称的不同)
解释2:指称(命名)颜色不同于指称形体(此处是指称关系的不同)
前提(4)所以说,
解释1:(既然“白”这个名称不同于“马”这个名称,名称“白马”作为“白”和“马”的复合),“白马”这个名称不同于“马”这个名称。
解释2:(被“白马”指称的)白马类就不被包含于(被“马”指称的)马类。
解释3:(被“白马”指称的)任何一匹白马就不同于(被“马”指称的)任何一匹马。
解释4:(被“白马”指称的)共相就不同于被(“马”指称的)共相。
首先,单从论证1的表述,我们暂时无法判定上述哪一种解释更有竞争力。但是,如前所述,解释1把论证归结为关于名称差异、解释2把论证归结为类和子类的包含关系的论证,都使得形色论证被平庸化了,而且使得论证中的前提(1)一(3)都成为多余的。其次,显然从前提(3)只能得出“白”非“马”,这到“白马非马”还有距离①。“白马”是“白”与“马”的复合,说明两者如何复合,对于我们考量各种解释的合理程度非常重要。但论证1对此只字未谈,我们只能期待在后面的论证中澄清这一点②。
作为基调论证,公孙龙告诉我们,“白马”之所以非“马”,是因为“白马”里包含了“马”里所没有的成分,即“命色”的成分。但这仍未超出常识。在这一论证中他没有告诉我们,“白马”如何包含这一“命色”的成分才使得“白马非马”。这才是解读《白马论》的关键。
论证2:求马论证
(客)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
(主)曰: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这个论证里,客方提出了他的主要论题。他以“有白马为有马”这样明显的常识作前提,得出“白马乃马”这样明显的结论。客方这里提供两个论题构成了客方的论证。主方要反驳客方,必须采取 《公孙龙《白马论》中的名实观与复合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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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孙龙的《白马论》无论在汉语文献还是在西方汉学研究中都有丰富的诠释传统。本文意在指出白马论的要点不是逻辑学或本体论问题而是语义学问题,并结合先秦时期正名之争的大背景,试图论证《白马论》的名实观表明公孙龙运用了与西方柏拉图式概念不同的抽象概念。
【关键词】公孙龙;白马论;名实观;复合名词
中图分类号:B22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660(2012)03-0108-07
一、问题背景
《公孙龙子》中的《白马论》两千年来一直困扰后学,堪称难解。近代以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从意顺的考订上,当代学者则多从逻辑学和语言学的角度对《白马论》提出了诸多解读。但迄今为止,还未出现令人满意的答案。综合而言,对《白马论》的解读主要集中于如下几个问题:1.道藏本原文是否有错简、脱漏?2.《白马论》在逻辑上是否融贯?3.公孙龙是否“发现”了柏拉图式的抽象概念?或说,公孙龙的论证隐含了怎样的语言哲学预设?4.结合春秋末年正名之争的大背景,《白马论》有何意义?
对于第一个问题,葛瑞汉的做法是将《白马论》分为五个论证①。这样一方面厘清了《白马论》的论证关系,另一方面却也带来新的问题。按照葛瑞汉的划分,原文第9句疑似错简,学者或将其单独处理,或是移到后面第13句前。此外,第9、13句应归于主还是归于客,学者也有不同看法。其余的字句问题则暂且存疑。
关于第二个问题,不少学者尝试借助现代形式逻辑的手段改写公孙龙的论证,做得最成功的当数邢滔滔基于KitFine的“任意对象”理论提出的一种新解,通过将“马”解读为“任意个体”,融贯地解释了《白马论》的论证②。然而这一思路也留下一些问题。首先,这种改写的合理性何在?即使证明了《白马论》的逻辑严密性,我们还是没能弄清楚,公孙龙是如何用他的语言进行论证的。此外,这些解释多半建立在《白马论》的几个孤立论证上,而没有说明这些论证之间是否有逻辑关系。
第三个问题是解读《白马论》的核心问题,引起的争议也最多。冯友兰最先提出以柏拉图式概念来解释“白马”与“马”之间的关系,认为解读的关键在于共相“白马”不等同于共相“马”③。西方学者提出不同看法,认为中国先秦语言哲学中并无柏拉图式抽象概念。Chmielewski提出集合名词说,认为“白马”与“马”分别指称不同集合。葛瑞汉从一词多义的角度人手,认为《白马论》中出现的“马”有多重含义,时而指马形,时而指马的全体,从而造成混淆④。陈汉生认为古汉语中不存在抽象概念,他运用当代语言学理论,进一步提出质料名词说,认为“白马非马”所表达的论题是“白的质料加上马的质料不同于马的质料”①。这些解读或使得“白马非马”论证流于平庸,或是无法自圆其说,均没能解决《白马论》留下的困惑。
第四个问题涉及名辩学派出现的哲学和社会背景,及该学派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众所周知,中国哲学重实用轻理论,重直觉轻逻辑。先秦名辩学派的出现,到底是当时哲学风气的衍生物,还是纯粹横空出世的异数?不少学者指出名辩之风与当时流行于各派之间的正名之争有莫大关系,但却未能明确公孙龙的立场如何。陈汉生则认为《白马论》表明公孙龙违背了“一名一实”之教,因此是个失败的论证②。
这四个问题相互关联,本文尝试一以贯之地提出我们的解决方案。关于错简的考证工作固然要依赖于考古学家和语文学家,但我们尝试从《白马论》文本的内在结构出发说明,原文并不是断简残篇,而是一篇构思严密、逻辑谨严的完整论证。这也从侧面说明《白马论》并无错简,其论证顺序无需任何调整。此外,我们试图说明,《白马论》的要点并不是逻辑学问题(从一个论题演绎有效地过渡到另一个论题),而是语义学问题(白马的语义与马的语义的关系),亦即,主客辩难的目的不在于考核论题之间的逻辑关联,而在于探讨语词在特定情境中的使用,以及语词的意义与指称问题。我们虽然并不同意冯友兰或成中英③的观点,认为“白马”和“马”对应柏拉图式概念,但却认为公孙龙的确“发现”了某种形式的抽象概念。这在现存的古代中国哲学典籍中是绝无仅有的。并且,与柏拉图式抽象概念不同的是,公孙龙式的抽象概念体现了同样绝无仅有的组合语义观。对《白马论》的现代逻辑学改写,最终必须落实在这一语义学基础之上。我们将《白马论》放在当时“正名”之争的背景下,以古代中国的语言哲学假设为基础对之进行解读。《白马论》催生于当时“正名”的大讨论,其目的正在于正名。与陈汉生相反,我们认为公孙龙恰恰是“一名一实”说的坚定拥护者。
二、《白马论》的论证结构
对《白马论》文本的文字校订迄今仍歧见百出而难有定论。其中,争议最大的第9、13句,诠释者们甚至难以就其是客方还是主方的言论达成共识。除非必要,我们在这里的讨论将暂时忽略局部的文字校诠,而主要集中在重建论证的逻辑结构和语义分析上。我们基本依从常见的《道藏》本顺序将《白马论》全篇分为五个论证:形色论证(第1-4句),求马论证(第5、6句),结合论证(第7、8句),黄马论证(第10-12句),离白与定白论证(第9、13及14句)。从论证方式看,这五个论证又可以分为三类:形色论证是总纲和基调论证,是主方持有“白马非马”论题的根本理由;结合论证、离白与定白论证是主方就“白马”作为复合名称而做出的阐发;求马论证和黄马论证是回应客方“有白马为有马”而做出的反驳。
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从论证顺序上看,如果不依照《道藏》本原序而将这些论证依次重排为形色论证、结合论证、定白论证、求马论证和黄马论证(这正是葛瑞汉及陈汉生的做法,葛、陈的差别在于对求马论证和黄马论证的顺序编排不同),会显得文意畅通得多,唯一的问题在于第13句(“离白之谓”句)的归属问题。葛、陈从旧解认为它是客方对主方的反驳,而本文认为无论从语义内容还是文本风格看这一句都应是主方的论证。不仅如此,我们认为第9句也不存在错简问题。第9至14句包含一个嵌套论证(第10-12句)。因此,我们就必须解释,如何能够表明就原序展开的论证也具有连贯合理的思路。其次,从论证强度上看,传统诠释通常认为,形色论证、结合论证、离白与定白论证比较充分地展示了主方的核心观点,具有较强的思辨张力和说服力;而求马论证和黄马论证中主方显得处于守势,显得潦草仓促。这里留给我们的问题也同样在于,如何能够表明主方在这后两个论证中体现了一贯的素养和技巧。
论证1:形色论证
(客曰):白马非马,可乎?
(主)曰:可。
(客)曰:何哉?
(主)曰: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日白马非马。
作为总纲,主方的论证可写作:
前提(1)名称“马”是用来指称(命名)形体的:
前提(2)名称“白”是用来指称颜色的;
前提(3)解释1:指称颜色的名称不是指称形体的名称(此处是名称的不同)
解释2:指称(命名)颜色不同于指称形体(此处是指称关系的不同)
前提(4)所以说,
解释1:(既然“白”这个名称不同于“马”这个名称,名称“白马”作为“白”和“马”的复合),“白马”这个名称不同于“马”这个名称。
解释2:(被“白马”指称的)白马类就不被包含于(被“马”指称的)马类。
解释3:(被“白马”指称的)任何一匹白马就不同于(被“马”指称的)任何一匹马。
解释4:(被“白马”指称的)共相就不同于被(“马”指称的)共相。
首先,单从论证1的表述,我们暂时无法判定上述哪一种解释更有竞争力。但是,如前所述,解释1把论证归结为关于名称差异、解释2把论证归结为类和子类的包含关系的论证,都使得形色论证被平庸化了,而且使得论证中的前提(1)一(3)都成为多余的。其次,显然从前提(3)只能得出“白”非“马”,这到“白马非马”还有距离①。“白马”是“白”与“马”的复合,说明两者如何复合,对于我们考量各种解释的合理程度非常重要。但论证1对此只字未谈,我们只能期待在后面的论证中澄清这一点②。
作为基调论证,公孙龙告诉我们,“白马”之所以非“马”,是因为“白马”里包含了“马”里所没有的成分,即“命色”的成分。但这仍未超出常识。在这一论证中他没有告诉我们,“白马”如何包含这一“命色”的成分才使得“白马非马”。这才是解读《白马论》的关键。
论证2:求马论证
(客)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
(主)曰: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这个论证里,客方提出了他的主要论题。他以“有白马为有马”这样明显的常识作前提,得出“白马乃马”这样明显的结论。客方这里提供两个论题构成了客方的论证。主方要反驳客方,必须采取 《公孙龙《白马论》中的名实观与复合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