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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语法元理论研究述要


;如果甲是吃者,乙是被吃者,用汉语表达这个事件就可以说“甲吃乙”,但一般不能说“乙吃甲”。有时
候还可以说“乙甲吃”,或者简单地说“甲吃”。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说“甲乙吃”或“乙吃”。这些组合方
式都需要由造句规则给出。显然怎样鉴定事件角色与句子中的一些成分的对应关系是造句规则的必要任务。
    着眼于此,最简单的办法是一一罗列标示。例如可以罗列几个描述“甲吃乙”事件的句子,逐一标明哪是
吃者,哪是被吃者;对“打”、“跪”等动词构成的句子也可以这样逐一列举和标示。然而这样做等于一个词
一个词地、一个句子一个句子地给出句子的构成方式,而不是用有普遍性的规则给出。既然事件角色跟句子中
的一些成分的对应关系必须由造句规则给出,那么,如果确有造句规则其物,就必然有以下两个命题:
    13)  在上述表示“甲吃乙”这个事件的一些句子中,虽然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有变形规则F
。一旦知道哪是吃者,哪是被吃者,就可以利用变形规则F生成一些形式上有所不同的句子,它们都能表示这
个事件。
    14)  至少对绝大多数事件而言,如果一些形式上有所不同的句子都能表示同一个事件,那么那些句子
之间必然有同样的变形规则F。
    这就是说,用事件角色组成句子的方式必然有相当的普遍性,可以总结成适用于所有事件或绝多数事件的
造句法则。举例来说,如果对“吃”事件而言,用吃者和被吃者可以组成一些句子表示“甲吃乙”这个事件,
那么对于“打”事件而言,也应该可以用相同或相近的方式由打者和被打者组成一些句子表示“甲打乙”这个
事件。这等于说,虽然每一个事件都有自己的事件角色,不同的事件其事件角色一般互不相同,但是它们在造
句时必然有若干基本的组合方式。在这些基本组合方式中,互不相同的事件角色按其造句方式可以区分为几个
类型。[(7)]
    在那些基本组合方式中,事件角色不能再用“吃者”、“被吃者”、“打者”、“被打者”这些具体名称
,必须使用能代表一类一类角色的通用名称。比如A角色,B角色,C角色,等等。例如我们可以说汉语中“
A+动词+B”和“B+A+动词”这两个造句方式可以表示同一个事件,那么命A=吃者,B=被吃者,规
则说明
    吃者+“吃”+被吃者
    被吃者+吃者+“吃”可以表示同一个“吃”事件。而命A=打者,B=被打者,规则说明
    打者+“打”+被打者
    被打者+打者+“打”可以表示同一个“打”事件。
    事实上这一番论证跟上文关于词类的论证本质相同。把由词组成句子的方式归纳为若干类型,那些组合类
型就决定了词的分类。把由事件角色组成句子的方式归纳为若干类型,那些组合类型就决定了事件角色的分类

        4.3  主宾语和事件角色类型
    除去时间、处所等因素不考虑以外,组成一个事件的参与者最少是一个,也可以有两个或三个。这就是说
,即使不考虑更复杂的情况,事件角色类型也至少要有A、B、C三种。这也表明,若用主语、直接宾语、间

接宾语这些句子成分表示事件的不同角色类型,这已是对事件角色类型的最大限度的概括。
    事件角色对应着事件的参与者,所以是语义概念。但这里所说的事件角色类型是根据表示事件参与者的句
子成分在造句时的活动方式确定的,它们不是纯粹的语义概念。它们跟汉语界所讲的施受关系不同,所以尽管
不看句子仅仅看事件就能判断哪个事件角色是施事,哪个事件角色是受事,而一个事件角色进入A、B、C等
角色的哪一类,却要看代表它的句子成分在造句时的表现属于哪一个类型才能决定。
    上文已经论证了语法规则系统中必须包括的反映事件角色的规则,否则句子的形式就不能跟它的意义对应
。西方语法中的主宾语概念一般地讲是反映事件角色的。[(8)]“It is raining”等例子不仅极为个别
,而且究竟能不能说是真正的反例也还需要证明,所以不足以否定主宾语反映事件角色的结论。如果我们想让
主宾语概念跟事件角色无关,那就必须建立另外的造句规则陈述用事件角色组成句子的方式,否则就不能说明
在“甲吃乙”这个事件中甲是吃者,乙是被吃者,更无法说明“甲吃乙”跟“乙吃甲”不同--因为二者的差
异仅仅是甲和乙的事件角色不同。所以,不考虑事件角色而定义的主宾语实质上是另一种主宾语,它跟西方语
法中的主宾语不同,也完全不能取代反映事件角色的主宾语概念。
        4.4  用事件角色类型定义主宾语
    如果把主语、宾语跟上文所说的事件角色A、B、C类型结合起来,那么有两个事件角色的动词(即二元
动词)就可以考虑把一个角色归入主语,把另一个角色归入宾语。仍然用“吃”事件为例,“甲吃乙”在汉语
中就有以下几种表达方式需要考虑:“甲吃乙”,乙甲吃”,“甲吃”,“甲乙吃”,“乙吃”。
    由于A、B、C等角色对应事件角色,所以对于同一个事件而言,一个角色只能进入其中的某一类,而不
能进入两类。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把“吃”事件中的吃者归入A类,被吃者归入B类,那么在由“吃”
组成的句子中有A类表现的成分就是吃者,而不是被吃者。如果我们发现在某些句子中有B类表现的成分是吃
者,我们就必须把这些句子跟上述句子分开。这时可以说有两个“吃”事件,在“吃[,1]”事件中,吃者
是A角色;在“吃[,2]”事件中,吃者是B角色。
    例如,若规定动词前面的名词短语是A角色,后面的名词短语是B角色,那么
          15)  a  十个人吃一锅饭
                  b  一锅饭吃十个人
在15)a中“十个人”是A角色,在15)b中“十个人”是B角色。然而“十个人”始终是吃者。要想避免把第二句中的“十个人”当成“被吃者”,就必须把两个“吃”分开。否则我们就必须修改A、B角色的定义,允
    这个道理很简单。一个参与者在一个事件中只能有一种事件角色,它是吃者就不能是被吃者。但是,即使
事实上是同一个事件,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看,也可以把它看成两个事件。这时原来的一个角色就分成两个角
色,它们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例如Fillmore曾提到的贸易事件,本来是同一椿买卖,从买方看
是一种情况,从卖方看又是另一种情况。[(9)]由于事件角色跟事件对应,事件角色又只能进入一种角色
类型,所以两个角色类型必须对应两个事件角色,要想使同一个参与者具有两个事件角色

《现代汉语语法元理论研究述要(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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