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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词类研究述评


对汉语词类划分标准的足够认识,要想圆满地解决汉语的词类问题那当然是难以奏效的。
        B.分歧点
    对汉语自身特点的认识不同,直接导致了汉语词类观的不同。总括起来说,这一时期汉语词类研究有两大
分歧。
    1.词无定类和词有定类
    马建忠和黎锦熙都是“词无定类”论者,但各自的出发点,又有所不同。马氏认为“字无定义,故无定类
”(《文通》第24页,1983年新1版),主张“依义定类”、“随义转类”,他这是从意义出发的。到
了黎锦熙先生,他说得更明确:“国语的词类,在词的本身上(即字的形体上)无从分别;必须看它在句中的
位置、职务,才能认定这一个词是何种词类……国语的九种词类,随它们在句中的位置或职务而变更,没有严
格的分业。”(《新著国语文法》第6页,1951年版)他强调:“依句辨品,离句无品。”(同上)两个
人虽然出发点不同,但结论都是一个--“词无定类”。这个观点无疑是不符合汉语实际的,理所当然地遭到
了后来语法学者的责难。
    和上述两人相反,陈承泽认为“字(词)有定类”。陈氏在其《国文法草创》一书中主张要以“字”在句
中“所居之文位”(第11页)来定其类。他提出了“一义数用”的观点,认为词应“从其本用”(第18页
)定类,这就避免了马、黎因“随义定类”、“依句辨品”而造成的“词无定类”的弊病。但究竟什么才是字
(词)的“本用”,作者却未能说清楚。不管怎么说,陈氏的观点比之前两人确实大大进了一步,为汉语词类
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确立了前提。
    2.分类标准:意义标准和功能标准
    当时学者虽然在词的类别上颇多相似,但运用的标准却各不相同,归纳起来有两条:一条是意义标准;一
条是句子成分标准(或曰功能标准)。
    马建忠在划分词类时强调:“义不同而其类亦别焉。故字类者,亦类其义焉耳。”(《文通》第23页)
亦即从意义角度出发,与之相同的有杨树达等。他们拿意义作划分词类的唯一标准,而根本忽略了词的语法功
能。这样做极易滑向“词无定类”的歧途,因为“一词数义”现象在汉语中是屡见不鲜的。
    黎锦熙、陈承泽、金兆梓等则反对以意义为标准来区分词类。黎先生主张“依句辨品”,陈承泽强调以“
字”在句中“所居之文位”来定其类,金兆梓也认为“中国文字的字形上,不能表词性的区别,是全靠位置区
别的”(《国文法之研究》第52页)。三者说法不一,但意思是一个,即都赞成以词在句子中的功能来决定
词类。这种标准较之意义标准确实要进步,其优点有二:(1)从语法角度出发划定词类,可给任何一个在句
中的成分归类;(2)词类和句子成分关系单纯化、明朗化,使人一目了然,便于讲清问题。缺点在于把词义
和功能割裂,将句子成分和词类合二为一,也极易坠入“词无定类”的泥潭中去。
    这一时期在理论上贡献最大的要首推《中国文法论》的作者何容先生。何先生在该书第三部分“论词类区
分”中对汉语词类划分的原则问题作了探讨。认为:“单从意义方面说明各类词的分别,是不容易说明的”(
第58页)、“各类词都有其共同的形式上的特征以别于他类词”(同上)、“所谓某一类词的形式上的特征
,也就是从语言的表意方法上表现出来的它们的共同之点。”(第57页)可见,何先生是主张以语言自身的
表意方法即形式上的特征作为区分的标准的,即以词的语法特征(语法功能,不仅仅是指充当句子成分的能力
)来作为区分词类的标准。
        C.成就与不足
    关于这一时期词类研究的主要不足,已在上文各部分谈到,这里不复赘言。在此主要概括一下这四十年所
取得的成就,这主要体现在:
    1.从自发走向自觉,第一次把汉语词类问题视为汉语语法研究的一个重点,系统地分别了词类,创立、
选用了一些语法上的术语并全都给予较明确的定义,因而奠定了传统语法词类体系的基础。直到今天,我们仍
在沿用着前人择定的不少词类概念,当然有的内涵已发生变化。
    2.研究日趋细致,不仅分出了大的类别,而且还进一步划分了许多次范畴(如黎锦熙就给每类词分了很
多细目),论述详尽,尤适合语法教学,有的颇贴切于汉语的某些实际。如黎锦熙已注意到汉语量词的特点,
只是由于受纳氏文法的束缚,他仍将量词归在名词分下来论述。虽还未独立为一大类,但已难能可贵。
        三、文法革新讨论至建国前汉语词类研究述评(第2页)
    1938年的文法革新讨论冲击了语言学界的模仿体制,人们开始“根据中国文法事实,借镜外来新知,
参照前人成说,以科学的方法谨严的态度缔造中国文法体系”(陈望道《文法革新论丛·序言》)。文法革新
讨论给汉语词类研究带来了转机。
    运用西方语言学理论来建立自己的词类体系,是这时期汉语词类研究的共同倾向。由于各家都比较注意从
汉语本身特点出发,因而和以前不同,这时期的汉语词类观体

现了较多的分歧点,这是一种正常可喜的现象。
        A.有关分类标准的分歧
    这一时期,关于词类划分的标准主要有三种:一是王力、吕叔湘的“意义说”;一是方光焘的“广义形态
说”;一是高名凯的“三条标准说”。
    王力、吕叔湘在分类标准上基本以意义为主。王力说:“中国语里,词的分类,差不多完全只能凭着意义
来分。就意义上说,词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实词,它们的意义是很实在的,它们所指的是实物,数目,形
态,动作等等;第二类是虚词,它们的意义是很空灵的,独立的时候它们几乎没有意义可言,然而它们在句子
里却有语法上的意义。”(《中国语法纲要》第43页,开明书店1946年4月初版)由此可见,王力所说
的意义对实词来讲是词汇上的意义,对虚词来讲则包括语法上的意义。吕叔湘也主张把词“按意义和作用相近
的归为一类”(《中国文法要略》第16页),虽说已强调“作用”,但在具体分类时仍以意义为主。上述观
点,基本上还是套用旧说,因而意义不是很大。
    在此颇值一提的是方光焘在文法革新讨论中提出的“广义形态说”。方光焘认为可从词的形态上来分类,
但他所强调的是一种不同于印欧语形态的广义形态。他说:“我认为词与词的互相关系,词与词的结合,也不
外是一种广义的形态,中国单语本身的形态,既然缺少,那么辨别词性,自不能不求助于这广义的形态了。”
(《中国文法革新论丛》第50页)从狭义形态发展到广义形态,这是方先生的独到创见,它摆脱了印欧语的
羁绊,把汉语词类研究引向了一条新路。
    高名凯在其《汉语语法论》一书中对汉语词类问题也发表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首先,他认为:“词类是
词的语法分类,每一类的词都有特殊的语法意义和语法作用。”(第60页)随后,他提出

《汉语词类研究述评(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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