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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价语法理论和对外汉语教学


;  照这里看法,动词的“及物、不及物”,“自动、他动”,“内动、外动”等名称皆不甚妥当,因为都
含有“只有受事的一头有有无之分,凡动词皆有施事”这样的观念。照这里看法,动词可分“双系”与“单
系”,双系的是积极性动词(active verb),单系的是中性动词(neuter verb)。
    文中所说的“系”,就大致相当于特思尼耶尔所说的“关联”(connexion);注中所说的“双系”与“
单系”就大致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二价”和“一价”(或“单价”)。可惜吕先生这个观念和思想,吕
先生本人和他人在后来都没有引发,没有进一步论述和运用,鲜为人知。所以七十年代后,中国有关配价问
题的研究与讨论主要是从国外借鉴来的。
    配价语法理论引入我国后,就立刻引起了我国语法学界的广泛兴趣和重视。继朱德熙先生之后,张斌、
吴为章、范晓、廖秋忠、刘丹青、袁毓林、张国宪、谭景春、王玲玲、沈阳和陆俭明等学者先后发表文章,
或深入探讨配价理论,或运用配价理论来观察、分析一些汉语语法现象,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三
    我们从国外引进一种新的语言学理论主要是为了促进汉语的研究与教学。从这十多年来的研究情况看,
配价语法理论在解释某些汉语语法现象方面确实能提供一种新的分析角度。我认为,配价语法理论对于对外
汉语教学无疑是有帮助的。下面不妨举些实例来作说明。
    汉语语法学界对于“的”字结构已经讨论得很多,对于由动词性词语加“的”所形成的“的”字结构(
下面记为“VP+的”),以往的语法论著也曾作过如下较为详细的描写:
    一、“VP+的”指称V的施事。条件是施事成分不在VP中出现。例如:
    做完了的可以走。
    去上海的已经走了。
    会修理录音机的就他一个人。
    我们这里抽雪茄烟的不多。
    送你书的是那位叔叔。
    二、“VP+的”指称V的受事。条件是受事不在VP中出现。例如:
    吃的已经准备好了。
    他把没有做好的也拿来了。
    我买的是永久牌自行车。
    借图书馆的都已经还了。
    三、“VP+的”指称V的与事。条件是与事不在VP中出现,或者与事以第三人称代词的形式在VP
中出现。例如:
    我送过书的请留下来。
    我给他书的叫张三。
    你送他们书的都是些什么人?
    四、“VP+的”指称V的工具。这有四种情况:
    1.如果VP是“(NP)+V”,以V能带工具宾语为条件。例如:
    抽的是烟斗。(抽烟斗)
    我洗的是凉水。(我洗凉水)
    他切的是那把刀。(他切那把刀)
    2.如果VP是“(NP1)+V+NP2”,以表示工具的NPi能作“(NP1)+V+NP2”
的主语为条件。例如:
    (我)切熟肉的是那把刀。
    (那把刀(我)切熟肉)
    这支笔是(我)画画的。
    (这支笔(我)画画)
    我自己做了个舀水的。
    (这个瓢(我)舀水)
    3.VP是“用(它)来+V+(NP)”(V如果是单音节动词,后面一定要带上NP)。例如:
    用(它)来舀水的是那个瓢。
    (*用(它)来舀的是那个瓢)
    那花生油

是用(它)来炸油条的。
    (*那花生油是用(它)来炸的)
    那铁锤是用(它)来锻炼身体的。
    (那铁锤是用(它)来锻炼的)
    4.VP是“V+(NP)+用+的”(V如果是单音节动词,后面一定要带上NP)。例如:
    熬药用的搁在柜子里。
    (*熬用的搁在柜子里)
    裁衣服用的是那把剪刀。
    (*裁用的是那把剪刀)
    那种尺是测量地形用的。
    (那种尺是测量用的)
    五、如果VP是一个单个的动词,那么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会有岐义。例如“吃的”这个“的”字
结构就有岐义——既可以指施事,如“吃的举手”;也可以指受事,如“我买了些吃的”。
    以上就是在引进配价理论之前一般对由动词性词语加“的”构成的“的”字结构的认识。以上认识应该
说是符合语言事实的,然而尚不能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A.有的“VP+的”,如“吃羊肉的”“妈妈做的”等,能作主、宾语,能单独指称事物,例如:
    吃羊肉的举手。[作主语,指称施事]
    我吃妈妈做的。[作宾语,指称受事]
    而有的“VP+的”,如“地震的”、“张三参观展览会的”,不能作主、宾语,而且不能单独指称事
物,例如我们不能说:
    *唐山是地震的。[作宾语]
    *张三参观展览会的是昨天。[作主语]
    这种“的”字结构只能作定语,例如:
    这里是地震的中心。[作定语]
    张三参观展览会的时间还没有定。[作定语]这是为什么?
    B.以往的论著已注意到有的“VP+的”有岐义,如“吃的”,可以指称“吃”的施事(如“吃的举
手”),也可以指称“吃”的受事(如“买些吃的”)。但是,不是所有的“VP+的”都有岐义,如“我
给张三的”就没有岐义,它只能指称“给”的受事(所给的事物,如“我给张三的是书”)。那么什么情况
下会有岐义,什么情况下不会有岐义呢?
    C.当“VP+的”作名词的定语时,由此而形成的偏正结构,有的其中心语可以省去,有的则不行,
例如:
    a.他驾驶的车是奔茨车。
     

《配价语法理论和对外汉语教学(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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