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问题与苏联解体
波助澜的作用。但笔者认为,比较而言,下列因素更为重要。
(一)背离联邦制原则,实行高度中央集权制,加深了各共和国与联盟中央的矛盾。苏联的国家体制采用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时由俄罗斯联邦、南高加索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4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组成,这4个加盟共和国是以一个主体民族的名称来命名的。1924~1940年,苏联发展成为16个加盟共和国,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1991年苏联解体时是由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乌兹别克 、吉尔吉斯、塔吉克、土库曼、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摩尔多瓦、立陶宛、 拉脱维亚、爱沙尼亚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这15个加盟共和国的国名也都是以一个主体 民族的名称来命名的。苏维埃联邦制是列宁的一大创造。十月革命前,列宁一直坚持无 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应建立民主集中的单一制国家,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采用联邦制 是历史的倒退,因而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十月革命胜利后,由于国内外出现十分尖锐和复杂的形势,列宁改变了原来的主张,转而认为建立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统一的联邦制国家是适宜的。因为列宁看到,在俄国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过程中,被压迫民族表现出独立自主的强烈愿望,建立了各自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在此情况下,若再坚持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就易使少数民族产生误解和不信任,加之协约国为扼杀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进行了联合武装干涉,如不建立各民族联合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就有被敌人各个击破的危险。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行联邦制的条件下,列宁还特别强调两点:其一,为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各苏维埃共和国应以完全平等的主权国家自愿联合组成苏维埃共和国联盟,各共和国实行民族自决,有加入和退出联盟的权利。其二,联邦制是向民主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但从斯大林开始的苏联领导人却片面理解列宁的联邦制思想,把建立联邦制国家看成仅仅是为解决当时复杂民族问题的权宜之计,利用列宁关于联邦制是向集中制过渡形式的观点作为实行中央高度集权体制的依据,从而背离了联邦制原则。从表面上看,1924年、1936年和1977年的苏联宪法均重申了苏联成立宣言和联盟条约的精神,明确规定苏联是各主权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的联盟,苏联保护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利(典型的是联合国成立时,乌克兰、白俄罗斯也作为联合国的创始国,并且长时间在联合国派有外交代表),并可以自由退出苏联。这种双重主权国家的规定,在世界上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中是独一无二的,似乎苏联加盟共和国的权限很大。而实际上,从1922年至20世纪80年代末,没有一个加盟共和国可以自由退出苏联,而加入苏联的共和国也不全是自愿的,如立陶宛、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三国以及完整的乌克兰、白俄罗斯和摩尔达维亚三国加入苏联就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至于宪法赋予加盟共和国所享有的独立行使经济、财政、内务、司法、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检查监督和民族事务等方面的权利,也几乎是有名无实的。因为,列宁去世后,斯大林违背了列宁坚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逐步加强了个人集权地位,形成了党内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同时,斯大林又把党和国家混为一谈,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把党内高度集权集中的组织领导体制推行到国家体制上,形成了高度集权集中的国家体制。后来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进行了改革,但并没有改变斯大林时期形成的党和国家高度集权集中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联邦制原则名存实亡。在经济上,联盟中央通过由它直接管理的联盟部及联盟——共和国部,控制了共和国的绝大多数企业和资产。如斯大林时期,联盟部所属企业占全苏工业总产值的89%,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只占11%;赫鲁晓夫时期的联盟部及联盟——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占97%,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占3%;勃列日涅夫时期的联盟部及联盟——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占94%,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占6%[6]。更有甚者,共和国连修建200张病床以上的医院或投资400万卢布以上的项目的权利都没有,而联盟中央在共和国修建新项目都可以不经共和国批准,也不同共和国商量。这不但造成经济发展结构不合理,使共和国利益受到损害,而且极大地挫伤了共和国的积极性。这种僵化而非弹性的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讲不利于苏联的 存在和发展,因为它把大多数加盟共和国推向一个非此即彼的尴尬境地:要么是被强行 地留在苏联,要么是一有机会就彻底挣脱联盟。而且不管多么有名无实,苏联的成立宣 言、联盟条约以及历次宪法所宣布和赋予的各民族享有自决权及各加盟共和国主权国家 地位与自由退盟权,还是为民族分离和独立运动提供了合法理论依据,从而导致联盟的 解体。
(二)在理论上,超越社会发展阶段,过早地宣布民族问题“已经解决”,导致民族关系中的消极现象日益增多。历史实践表明,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社会主义制度从建立到完全实现社会主义理想,需要经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加之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也需要逐步发展与完善,这就决定了在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问题也将长期存在。
列宁之后的苏联历届领导人对民族问题的认识,都未能达到列宁所达到的高度,他们在民族理论上一直存在“左”的倾向,这同苏联领导人对社会发展阶段的认识有密切联系。他们总是抱有不切国情的超前认识,不是盲目地宣布苏联建成了社会主义或进入了发达社会主义,就是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而在他们的思想深处,民族进程与社会进程是同步的,因而民族问题必然随着社会进入高级阶段而不复存在。具体而言,1936年斯大林宣布苏联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建成了社会主义,不久,联共(布)十八大进一步宣布,苏联已完成了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建设并从社会主义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阶段。因此,在民族问题上,斯大林认为“制造民族纠纷的主要势力即剥削阶级已被消灭,培植民族互不信任心理和燃起民族主义狂热的剥削制度已被消灭”,“真正兄弟合作的关系”已建立起来了,“苏联各民族和种族,在全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各方面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根本谈不到民族权利会受到损害。”[7]甚至认为苏联各民族“已经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以一种坚固的友谊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了”,苏联“已
(三)民族政策失误引起族际关系紧张。正确的民族政策是建立在对民族关系状况及各民族间主要矛盾的正确估计和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列宁之后的历届苏联领导人对苏联民族问题的解决估计太高,严重脱离实际,因此在民族政策上必然会出现一系列失误。苏联民族政策失误主要表现在用阶级斗争方式处理民族问题和维护大俄罗斯民族沙文主义两方面。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与阶级、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是两类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在任何历史时期都不能将其完全等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民族问题一般属于人民内部性质的矛盾,只能通过宣传、教育、疏导、协调等方法妥善加 《论民族问题与苏联解体(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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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离联邦制原则,实行高度中央集权制,加深了各共和国与联盟中央的矛盾。苏联的国家体制采用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时由俄罗斯联邦、南高加索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4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组成,这4个加盟共和国是以一个主体民族的名称来命名的。1924~1940年,苏联发展成为16个加盟共和国,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1991年苏联解体时是由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乌兹别克 、吉尔吉斯、塔吉克、土库曼、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摩尔多瓦、立陶宛、 拉脱维亚、爱沙尼亚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这15个加盟共和国的国名也都是以一个主体 民族的名称来命名的。苏维埃联邦制是列宁的一大创造。十月革命前,列宁一直坚持无 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应建立民主集中的单一制国家,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采用联邦制 是历史的倒退,因而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十月革命胜利后,由于国内外出现十分尖锐和复杂的形势,列宁改变了原来的主张,转而认为建立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统一的联邦制国家是适宜的。因为列宁看到,在俄国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过程中,被压迫民族表现出独立自主的强烈愿望,建立了各自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在此情况下,若再坚持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就易使少数民族产生误解和不信任,加之协约国为扼杀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进行了联合武装干涉,如不建立各民族联合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就有被敌人各个击破的危险。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行联邦制的条件下,列宁还特别强调两点:其一,为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各苏维埃共和国应以完全平等的主权国家自愿联合组成苏维埃共和国联盟,各共和国实行民族自决,有加入和退出联盟的权利。其二,联邦制是向民主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但从斯大林开始的苏联领导人却片面理解列宁的联邦制思想,把建立联邦制国家看成仅仅是为解决当时复杂民族问题的权宜之计,利用列宁关于联邦制是向集中制过渡形式的观点作为实行中央高度集权体制的依据,从而背离了联邦制原则。从表面上看,1924年、1936年和1977年的苏联宪法均重申了苏联成立宣言和联盟条约的精神,明确规定苏联是各主权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的联盟,苏联保护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利(典型的是联合国成立时,乌克兰、白俄罗斯也作为联合国的创始国,并且长时间在联合国派有外交代表),并可以自由退出苏联。这种双重主权国家的规定,在世界上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中是独一无二的,似乎苏联加盟共和国的权限很大。而实际上,从1922年至20世纪80年代末,没有一个加盟共和国可以自由退出苏联,而加入苏联的共和国也不全是自愿的,如立陶宛、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三国以及完整的乌克兰、白俄罗斯和摩尔达维亚三国加入苏联就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至于宪法赋予加盟共和国所享有的独立行使经济、财政、内务、司法、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检查监督和民族事务等方面的权利,也几乎是有名无实的。因为,列宁去世后,斯大林违背了列宁坚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逐步加强了个人集权地位,形成了党内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同时,斯大林又把党和国家混为一谈,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把党内高度集权集中的组织领导体制推行到国家体制上,形成了高度集权集中的国家体制。后来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进行了改革,但并没有改变斯大林时期形成的党和国家高度集权集中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联邦制原则名存实亡。在经济上,联盟中央通过由它直接管理的联盟部及联盟——共和国部,控制了共和国的绝大多数企业和资产。如斯大林时期,联盟部所属企业占全苏工业总产值的89%,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只占11%;赫鲁晓夫时期的联盟部及联盟——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占97%,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占3%;勃列日涅夫时期的联盟部及联盟——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占94%,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占6%[6]。更有甚者,共和国连修建200张病床以上的医院或投资400万卢布以上的项目的权利都没有,而联盟中央在共和国修建新项目都可以不经共和国批准,也不同共和国商量。这不但造成经济发展结构不合理,使共和国利益受到损害,而且极大地挫伤了共和国的积极性。这种僵化而非弹性的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讲不利于苏联的 存在和发展,因为它把大多数加盟共和国推向一个非此即彼的尴尬境地:要么是被强行 地留在苏联,要么是一有机会就彻底挣脱联盟。而且不管多么有名无实,苏联的成立宣 言、联盟条约以及历次宪法所宣布和赋予的各民族享有自决权及各加盟共和国主权国家 地位与自由退盟权,还是为民族分离和独立运动提供了合法理论依据,从而导致联盟的 解体。
(二)在理论上,超越社会发展阶段,过早地宣布民族问题“已经解决”,导致民族关系中的消极现象日益增多。历史实践表明,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社会主义制度从建立到完全实现社会主义理想,需要经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加之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也需要逐步发展与完善,这就决定了在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问题也将长期存在。
列宁之后的苏联历届领导人对民族问题的认识,都未能达到列宁所达到的高度,他们在民族理论上一直存在“左”的倾向,这同苏联领导人对社会发展阶段的认识有密切联系。他们总是抱有不切国情的超前认识,不是盲目地宣布苏联建成了社会主义或进入了发达社会主义,就是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而在他们的思想深处,民族进程与社会进程是同步的,因而民族问题必然随着社会进入高级阶段而不复存在。具体而言,1936年斯大林宣布苏联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建成了社会主义,不久,联共(布)十八大进一步宣布,苏联已完成了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建设并从社会主义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阶段。因此,在民族问题上,斯大林认为“制造民族纠纷的主要势力即剥削阶级已被消灭,培植民族互不信任心理和燃起民族主义狂热的剥削制度已被消灭”,“真正兄弟合作的关系”已建立起来了,“苏联各民族和种族,在全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各方面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根本谈不到民族权利会受到损害。”[7]甚至认为苏联各民族“已经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以一种坚固的友谊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了”,苏联“已
经成为全世界真正民族平等与合作的榜样和典范”[8]。这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1961年赫鲁晓夫宣布20年基本建成共产主义,在这个条件下,“苏联已经解决了人类世世代代所关心的,而资本主义世界直到现在仍然尖锐的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即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因为“在苏联已经形成了具有共同特征的不同民族人们的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9]同样,1967年勃列日涅夫提出,苏联已经建成发达社会主义,正在向共产主义转变,因而“民族问题彻底地一劳永逸地解决了。”[10]可见,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对苏联民族问题状况都作出了错误的估计。就连提出各种新思维的戈尔巴乔夫也未能跳出上述观念的圈子,在其《改革与新思维》一书中很少论及民族问题,在民族理论上基本步了前任之后尘。在苏共二十七大的政治报告中,戈尔巴乔夫强调指出:“苏联已经一劳永逸地消灭了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各民族人民牢不可破的友谊,对各民族的民族文化和民族尊严的尊重已得到确立,并已进入亿万人的意识之中。苏联人民是一个崭新的社会和族际主义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是由一致的经济 利益、意识形态和政治目标结成的。”[11]正是由于苏联领导人对本国民族关系发展状 况的错误估计,忽视民族问题的普遍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因而苏共总是对实际存在的各种民族问题熟视无睹,报喜不报忧;总是强调各民族的共性而无视其个性,人为地加快各民族接近和融合的进程。这样,旧的民族问题被人为地掩盖起来,得不到及时解决 ,而新的问题又积累下来,新旧矛盾交织,一旦总爆发就必然危及国家统一。
(三)民族政策失误引起族际关系紧张。正确的民族政策是建立在对民族关系状况及各民族间主要矛盾的正确估计和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列宁之后的历届苏联领导人对苏联民族问题的解决估计太高,严重脱离实际,因此在民族政策上必然会出现一系列失误。苏联民族政策失误主要表现在用阶级斗争方式处理民族问题和维护大俄罗斯民族沙文主义两方面。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与阶级、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是两类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在任何历史时期都不能将其完全等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民族问题一般属于人民内部性质的矛盾,只能通过宣传、教育、疏导、协调等方法妥善加 《论民族问题与苏联解体(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