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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初年俄商偷运砖茶倾销蒙古地区问题考述


绪帝在通过总理衙门发给曾纪泽的训令中强调:“令该衙门(总署)将条约章程等件详细酌覆,分别可行及必不可行之款奏准后知照该少卿,以便与俄人另行商办。纵或一时未能就绪,不妨从容时日,妥慎筹商,总期不激不随,以全大局。”光绪帝告诫曾纪泽:“此次前往另议,必须力持定见,慎重办理。”[3](卷一○九)曾纪泽抵达俄京之后,俄方已料定:由崇厚签定的《利发第亚(Liradia)条约》是非改订不可了。于是,俄政府在其外交要达到的目的方面,确定了两项内容:
  A.俄军方已确认,将归还已与中国的帖克斯盆地对俄国并无重大价值,但为顾及俄人之威望及国内舆论起见,此项归还最好勿以单纯之方式行之,应必须议定若干至少令人注目之补偿。决不能给国际社会造成一印象,即俄罗斯要求过度之土地扩张之后,而由于中国人之威胁旋又予以放弃。
  B.向中国政府要求之补偿应于下列各项中求之:
  在商业上利益之补充与发展中求之;
  在松花江航行权利之让与中求之;
  在乌苏里方面所提边界之改正中求之。[4](pp.39~40)
  曾纪泽自始认定,中俄间的争执就是分界、通商和赔款三端。曾纪泽的谈判方针和要达到的外交目标是,以百折不回之力,争取重新划界,特别要争回自伊犁通往南疆之要道。但是,谈判的过程并不轻松。俄方以各种条件相要挟,至光绪六年八月,谈判面临破裂。总理衙门与李鸿章商量后,请旨允准,知照曾纪泽:“俄事日迫,能照前旨争重让轻固妙,否则就彼不强中国概允一语力争几条,即为转圜地步,总以在俄定议为要。俟有成说,由电请旨遵行。钦此。”[5](p.3)所谓争重让轻,在清政府方面,对轻与重内涵的划定,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其中起着关键作用的有一人——李鸿章。根据光绪帝谕旨,李鸿章致电曾纪泽:“如伊犁全归。似松花江行船,西(安)、汉(中)准择一路,即是争重让轻之意,否则尊论争地争商各有重处,又即是力争几条之意,随时由电请旨,亦不虑廷臣纷论也。”[5](p.3)李鸿章从各种外交渠道获得消息,俄方重在争商:“巴兰德与俄使极熟,据称,中国愿待俄以邻近友邦,酌许所要通商各款,令俄惬意,则伊犁界务中国所不惬者较易商改。”[5](p.1)而曾纪泽却认为,“巴兰德所说,俄国公使绐骗也。”“洋商精于计算,乃言商重界轻”[5](p.2)。言外之意,这都是外交辞令,不可相信。他主张,对于通商可以从权应允,略示迁就,与疆土来比通商为次,偿款为三端中之最小焉者[4]。但中方的这一谈判底线全为俄方所洞悉,并为俄方所利用。1880年9月10日,俄国署理外务部侍郎热梅尼(Aleksandr  G.Jomini)在致署理外务部尚书格尔斯(Nikolai  K.de  Giers)的信中说:“吾人与中国谈判之要点乃商务方面之利益,其余一切当附属之。吾人准备对中国人所做之土地方面之重大让步,在布策之巧妙手腕中,可成为从中国人方面骗取对我国商务具有真实利益之方法。”[6](《热梅尼致格尔斯函》,1880年9月10日)由于曾纪泽在商务问题上采取迁就的方针,所以俄方在通商方面的新要求,便基本上都反映在《圣·彼得堡条约》中了。俄国商人多年来一直想解决的蒙古市场的问题,也都按照俄方的意愿写进了《圣·彼得堡条约》里。《圣·彼得堡条约》(即《中俄改订和约》)第十二条规定:“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其蒙古各处及各盟设官与未设官之处均准贸易,亦照旧不纳税。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关外之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俟将来商务兴旺由两国议定税则,即将免税之例废弃。以上所载中国各处准俄民出入贩运各种货物,其买卖货物或用现钱或以货相易俱可,并准俄民以各种货物抵账。”[6](《光绪七年中俄改订条约》)这一条是俄国人最满意的一条,在笔者看来也应是最有争议的一条。曾纪泽改签了崇厚的原签条约,争回了权益,但他的以出让商务权益来换取土地的办法,却留下了严重后患。对此有着清醒认识的是署天津海关道周馥。他强烈批评了曾纪泽所签的《圣·彼得堡条约》,以及在此约精神指导下对陆路通商章程的相应改动,称由于签定了这个条约,“将来俄人之害我恐有甚于他国者”[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周馥之所以如此担忧,乃是因为曾纪泽所签新约,对“俄国人民”这一行为主体未加以限制,而且在通商口岸即俄商在对华贸易过程中的活动范围上,给予了空前的满足。恰克图口岸迤西折南、中俄绵延数千里的边界上,凡遇城池则可贸易。“原定章程俄商与蒙古贸易注明进口事例尚有限制,此次改订新章已将进口事例数字删除”[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又有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天山各城贸易暂不纳税之文,彼又何难将运到之茶贩往蒙古及沿边各处?是即不准运销蒙古亦属有名无实”[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

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因此,周馥主张:“原定陆路章程有不能不略为通变者。”“若不亟图通变补订税章,非但与各口通商章程土货一经离口贩运,无论华洋商人逢关纳税、遇卡抽厘办法相刺谬,且各国必谓中国明知此弊掩耳盗铃,不免从旁窃笑。于通商大局尤为无益。如仅以免征华商厘税,用为抵制,既与各省关厘税有损,且凡一切交涉之事,彼之溃我藩篱者,我皆将自变其法度,自主之权渐失,漏卮之杜愈难,似未为善策。”[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周馥认为,郑藻如补订税章之议实系确有见地,并非附和德璀琳之请。《圣·彼得堡条约》签定后,中俄陆路贸易更难管理,非法偷运砖茶将更难围堵。“俄商运茶赴恰,虽定明行走之路而执照既可欠缴、前后又可腾挪,蒙古内外旗本属处处皆通,其茶叶之不运往恰克图者,一出张家口即可任意转贩,是准运与不准运毫无区别。”[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圣·彼得堡条约》签订后,对俄商偷运砖茶倾销蒙古的问题,不能光靠厚恤华商,这不是善策,“华商免税之茶不能敌各国厚资之贾”[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必须从条约上入手,改定税则为上。周馥再次申请:“请总理衙门将运恰、运蒙执照分为两式。津海关道所发印花亦分别注明运恰、运蒙字样”,“砖茶一项既拟加收内地税银三钱、运蒙古税银七钱,合成一两。红茶似应加收内地税银一两二钱五分、运蒙古税银二两七钱五分,合成四两。另设运蒙联照,不分华、洋商人均可请领,仍不准专完内地税银运入内地。”[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据周馥的计算,以直隶为例,就当时辖内所有关卡而言,红、砖茶两项所收税银数,较之逢关纳税、遇卡抽厘有赢无绌。至于俄商若“以运茶回国不愿加税为词,则补订税章正是制其在蒙古售茶之一法,亦即留为华商售茶蒙古之生路”[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周馥所拟之策考虑到了税收、厚恤华商、剥夺俄商垄断三个方面,较之郑藻如所拟《蒙古税则》更为全面,总理衙门理应采纳。但总理衙门对周馥呈文之批驳共有五处,批于文眉之上,十分惹眼。结果,周馥之建议并未被采纳。
  光绪十六年二月赫德又请求总署核查俄商运砖茶的情况。核查的结果如下:
  从光绪十一年到十五年每年由天津陆路转运俄国砖茶数目(连小京砖茶一并统计)。计开:
  光绪十年十一月到十一年(1885)十一月运进砖茶二十五万零五十七担;运进小京砖茶八百九十七担;
  光绪十一年十一月到十二年(1886)十二月运进砖茶三十万零六百七十三担;运进小京砖茶五千三百七十担;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到十三年(1887)十一月运进砖茶二十七万一千七十七担;未运进小京砖茶;
  光绪十三年十一月到十四年(1888)十一月运进砖茶三十四万零九十一担;未运进小京砖茶: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到十五年(1889)十二月运进砖茶二十七万四千四百二十七担;运进小京砖茶七千八百八十三担。
  以上共运进砖茶一百

《光绪初年俄商偷运砖茶倾销蒙古地区问题考述(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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