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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词新语规范基本原则


 二 规范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
  (一)规范的目的是有利于交际。(二)规范的对象是可能给交际带来某些情况或者问题的语言现象,而且是规范能够起到一些作用的语言现象。还是郭沫若1955年在《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开幕词》里说的:“……要根据语言发展的规律,采取必要的步骤使得这全民族的语言在语音、语法、语汇上减少它的分歧,增加它的统一性。(《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文件汇编》1页,科学出版社,1956)不是所有的语言现象都要去规范一下,要管应该和能够管的,不要管不该和不能管的。主要是面向社会的有较大影响的用语,如报刊用语,广播电视用语。(三)规范的标准是看交际值即交际到位的程度,这是同语言的功能相一致的。交际值里包括感情、色彩等。如“手机”是口语词,是俗称,“移动电话”是学名,两个词都说。总的是文和质结合。大的规范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交际的原则。经常是多种综合的下位的基本原则有:1.必要的原则。看是否填补了汉语词汇的空白,普通话中是否有这些词语。如“博导、一国两制、减肥”。2.丰富的原则。即丰富了汉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词语反映了新的观点、新的事物,这跟上面一点交叉;二是新词语提供了有用的同义或近义形式如“的士、健全人”。3.经济明白的原则。经济,如“扫黄、共识”等双音节化的简称。明白,即表义清楚,让人理解。如表示设备等的“硬件”和表示管理等的“软件”。表示人才的“活件”就比较牵强。4.符合结构规律的原则。即符合汉语允许的大的结构规律。如“泼辣”和“洒脱”合成的“泼脱”,就比较牵强。5.重视国际通用的原则。有些东西汉语中没有译词,不用字母词就难以交流,有些字母词又回避不了,如"CT"“B超”。6.大汉语观。要考虑到汉语使用广大地区的情况。如"E-mail",台湾用“电子邮件”。大陆规定术语时应考虑到世界华人区,沟通一下好。7.品位的原则。品位主要指思想性,列在大规范观里。一是过于粗俗的从严,如“搓蜜”。但反映社会消极面的需要存在,如“包养、三陪”。二是注意适当的避讳。三是要有动态的观点。8.使用和动态的原则。不存在抽象的不分使用情况的规范。有时候不是词语本身的问题,使用也很重要。还有“BP机”到“呼机”,“大哥大”到“手机”都有个变化的过程。9.引导的原则。我们常说鼓励创造,常说规范有利于创造,但是我们很多关于规范的意见和规定没有充分体现出这一点。我们要在规范的原则里列上这一条。一是指鼓励创新,二是指规范策略。(四)词语的规范有一定的特点。新词新语的规范更有一定的特点。不能拿别的词语规范的特点来要求新词新语。1.新词新语的特点就是新。一是用的时间短用的人少,就不能拿用的时间长和用的人多来要求。二是新颖,就不能拿稳定来要求。三是人们还不怎么熟悉,一方面使用的时候要注意让人好懂,另外一个方面不能拿一些人不懂来指责它。四是其中包含着许多创造,而我们可能不容易判断,所以要特别宽容。不同形式往往是色彩不同,不要轻易地只要一个。真正是完全同义而一时难以取舍的可以先都留着。2.还有田小琳提出和做了初步研究的社区词,指形式上是普通话词而在某个社区流通。这个语言现象和新的观点,我们要有足够的重视,并且尽量在我们的研究中体现。3.规范的策略和途径也有些不同。词语的规范同文字、语音的规范不同。文字、语音的规范可以由管理机关、职能部门经过调查研究,确定标准来推行。即使这样,人们平常口说读音的差异、手写文字形体的差异,也仍然存在。因此文字、语音的严格规范也只能在一定范围中实现。词语规范的实现是另一种情况。人们接受某些词语,有多种因素起作用:一是简易经济的因素,如“扫黄、共识”;二是求新求异的因素,如“氛围(气氛)、大腕/大款(富豪、阔老)”;三是丰富语言的因素,如“生猛、靓丽”;四是名人、权威机关的引导,如“出台、举措”;五是传媒的推广。此外,词语本身的因素也起作用:一是双音化的因素;二是语言发展中类推的作用。这些因素又分为几个方面:一为语词的来源:有音译、意译、方言、港台、名人等。二为语词本身的条件:有双音、新异、经济、理据等。这些因素互相作用,此消彼长,形成一种合力。传媒、管理部门的倡导起很大作用,但语词本身的条件也很重要。因此,在词语的规范方面,语言学家的作用是提出有根据的意见,但仍要借助管理机关的倡导以及传媒的推广才能起作用,单一因素不行。要正确估计语言工作者的作用。语言工作者只能因势利导,要看准“势”。这是在操作时首先要考虑的。以为定出标准就是万能的,一呼百应,这不可能。词语规范比语音、语法难。难在词汇的数量大、变化快、标准不明。每个词语的性质不同,是有个性的存在单位,用衡量这个词语的标准去衡量那个词语可能就不行。词汇系统是开放性的,自由度比语音、语法大得多,词语的变化也太快。除了明显不规范的词语可以马上决定,大部分词语不能操之过急。    
    三 关于“生造”
  (一)1980年以后,生造词的研究有所深入,但还局限于产生的原因、辨识的方法等具体方面。虽然也提出了判定标准,但实际并不明确,仍然划界不清,难以操作。因此也就很难避免出现今天说是生造词明天又不得不承认是规范词的尴尬。我们认为“生造词”的提法恐怕有问题。生造词实际也是新词。只不过许多文章所列举的生造词大多出现于文学作品,频率低,范围窄,因而人们感到陌生,自然就看着不顺眼、听着不顺耳、不能望文知义了。自1955年以来,防止生造词和不断消灭生造词一直是汉语规范化工作的重要内容。生造词的说法在20世纪50年代也许有它存在的可能和必要。但在今天,社会和语言都有了很大的发展,语言规范观也发生了转变,生造词的说法就显得含混模糊,不够科学了。如果我们仍围绕着生造词做文章,恐怕很难有所突破。“品位”和“规范度”的说法比较有意义。新词语确有规范与否、规范的好与不好之分,对此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去分析评判,如表义、构词、语音、频率、范围等,进而认定它是可以被接受的还是需要淘汰的。似乎没有必要非定位在“生造”上不可。(二)以前说“生造词”或“新造词”,都是指以前没有的、新的形式。只是一般认为,新造词必须要符合现代汉语构词规律,否则就是生造的,不规范的,没有生命力的。另外,新造词必须适应语言表达实际需要,词汇中已经适应这种需要的词语,就不能再造了,否则也是生造。这种说法是比较笼统的。有的我们都认为是生造词,可以说是符合汉语构词规律的,如仿造的一些形式像“下了一夜劲雪”(仿造“劲风”“劲敌”等),“感到工作乐味无穷”(比附“乐趣”),“被人殴揍了一顿”(比附“殴打”)等,这些不怎么为人们接受,但原因似乎不是不合构词规律。此外,认为词汇中“已经有现成的某个词,不必另造某一个新的词”这种要求也显得有点简单化。实际表达的需要是多种多样、多方面的,有时候就是为了和已有的不一样,为了新奇。如“锋尖的匕首”,“锋尖”是个生造词,但不能说是因为有“锋利”“尖锐”就不必有“锋尖”了;“锋尖”不好还有别的原因。(三)新造词语当中确有一些生硬拼凑、难以为人们接受的词语,如“成立了剪纸、舞蹈等课外兴趣小组,并重点培养吹歌艺术人才”(吹歌),“哪一部是最受追捧的影片?”(追捧),“本报近期将推出绿色环保分类广告,即绿环信息集装箱”(绿环)

等。这些都是规范度或者品位度不高的问题。(四)两个双音节形容词或者动词常常能合成一个双音节词。有一种情况是并列的两者之间有“而”或者“又”的关系。如果这种关系比较牵强,也比较难合成,如“泼辣”和“洒脱”,而且“泼脱”的构音也有些不妥,像拟声词。即使有不少“而”或者“又”的关系也不一定能合成。否则“而”和“又”一类的短语不是只起过渡和松开的作用了吗?像“灰颓”里的“灰心”和“颓丧”,后者还包含了前者并且程度又甚于前者。从“又”的关系方面来看,色彩一褒一贬,也合不成。合成一个词,还合得好,要有达意、逻辑、读音、色彩等好些方面的考虑。
    四 关于简称
  (一)简称跟原词。缩略语是原词语缩略而成的,它必然是后生的。即原形出现在前,缩略产生于后。一些汉语缩略语词典把“朝鲜、俄罗斯、印度”说成是缩略语,这是错误的。因为这些词在汉语中早就出现了,不能都看成是某个国家全名的缩略语。缩略语出现后,一般说来是与原词语共存的。缩略语与原词语不是一个取而代之、新陈代谢的关系,

《新词新语规范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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