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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观的历史流变及中西比较之现代启示


,必于其信”(《春秋繁露》)。

  (四)宋明时期是传统诚信观的哲理化时期

  宋明理学主要从“心性”视角论“诚”,认为“诚”是“理—一性——心”的结构,“理”代表客观的道德法则,“性”代表人的善恶本性,“心”代表主体精神或主体意识,而作为三者合一的“诚”则是主体至高的心灵境界,是主体道德意识与客观道德法则的高度统一,是主体“择善固执”的道德意志。北宋的周敦颐在《通书·诚》中就表达过这样的意思:“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但理学家眼中的“诚”又带有太极、理、无、气等流于虚无的唯心主义特征。

  (五)明清至现当代是传统诚信观的式微、调整期

  明清以降,诚信观受到社会实用性和商业文化的影响,在商界得到了较多的重视。著名的晋商、徽商皆得益于这种传统诚信思想的经世致用,他们的诚信经验一般有诚信义利的价值观,诚信为本、童叟无欺的经营理念以及倡导良贾、善贾、诚贾的准则追求等。与此同时,作为传统伦理的规范之一,诚信观始终在中国封建社会及至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政治生活秩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新中国成立以后,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我们曾一度推崇单一的高强度的纪律道德约束,尽管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革命觉悟”“共产主义道德”对于短期内创建崭新的政治秩序、规范公众行为、整合民心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道德信仰轻视个人的合理利益,又受到“文化大革命”中极“左”思潮与行为的伤害,导致很多思想政治工作归于失败。1978年之后,改革开放激活了生产关系当中的人的要素,但部分财富积聚在一些文化水平较低、道德顾虑较少却敢于“吃螃蟹”的人,制劣售假、营私舞弊、侵吞国有资产等唯利性的失信行径充斥着公众生活,矿难、食品安全事件、交通事故等失范现象泛滥。在由封闭到开放的社会转型期,由于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同发达国家存在时间差,使得本应以历时形态更替的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工业文明在中国社会变成了共时性存在,不同文明时代的价值观并存,道德标准亦多元化,而无论哪种标准又都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是造成当前道德状况不佳、诚信观缺失的社会历史原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与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目标,致力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传统诚信观实则面l临着重大的战略机遇期和调整期。

  二、西方诚信观的溯源和发展

  从进化路径来看,西方诚信观的伦理思想丰富和精深,其基本主题便是美德目的论与权力规范论的互动、交织。即一方面从亚里士多德发端的美德论诚信观依然历久弥新,另一方面以契约精神为特质形成了坚实的规范论诚信观;其中,后者以罗马法的法律诚信、基督教的诚信教义与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相伴生的现代契约伦理构成的一脉无疑是西方诚信伦理的演进主线,其特点是鲜明的契约性和价值来源的宗教性。规范论诚信观的基本内涵为诚实不欺、信守承诺,并不表征内在道德涵养的必要性,而是注重同他者建立共存关系的必要规则,在宗教意义上则是敬畏上帝的必要品质。

  美德伦理诚信观将诚信视为个体或共同体的美德,是诚信行为唯一的目的和动机,它是人性固有的善,是一种优秀的社会品质;“讲诚信”不需要外部理由,它是自足的,以“善”为最高价值和最高追求。规范伦理诚信观将诚信视为公共生活的重要规则,是实现人的正当权益的条件,也是保障公共利益的手段;诚信实质上是社会契约,是共同体成员达成的一致性共识;决定诚信的力量是外在的、社会的,需要各种制度和规则来对权利、义务进行限控和保障,以使诚信作为规则得到实行。以上是两种诚信伦理的基本差别:亦即一个是人格诚信,一个是契约诚信;一个以善为价值诉求,一个以正当和正义为价值诉求;一个表现为价值理性,一个表现为工具理性。更为重要的是,经由社会契约理论、规范伦理诚信观可以逻辑地推出政府应对人民诚实守信的结论,并最终将宪政确立为政府诚信的根本制度保障和政府诚信制度的核心,实现了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统一的社会治理模式。

  三、中西比较视域下中国传统诚信观的特征

  (一)中国传统诚信观是一种等级主义诚信。这种诚信观建立在小农经济的乡土社会之上,诚信关系的发生是以宗族、血缘、姻亲等身份的相互依附性为媒介,并根据熟识关系的远近亲疏来决定强弱程度的不同;与自己关系最亲密的人,诚信度最高,依次次之——这种价值体系下的诚信观是一种不平等的诚信观。在陌生人社会里,传统诚信观受到高度物质化和商品化的价值观冲击,以至被割裂甚或抛弃。韦伯曾评价道,“中国人彼此之间的不信任为所有的观察家所证实”。“儒教的君子只致力于外表的‘镇定’( Contenance),而不信任他人,就像他也相信别人不会信任他一样。这种怀疑一切的态度,妨碍了所有的信用与商业的运作。相反,清教徒信任他人,尤其是在经济上信任他人。”

  (二)中国传统诚信观是一种目的主义诚信。在对诚信观的作用认识上,传统诚信观是把诚信作为一种目的而不是一种手段,以自我克制的义务主义为中心;且这种目的经由董仲舒的纲常论与朱熹等理学家的“天理”论及其“内修法”膨胀到了极致,却始终缺失对于诚信观的不同位阶体系的价值追问。此后的历代统治者又用“外启法”和“考试法”强迫人们遵循“天理”,其结果造成了整个民族的普遍虚伪化。与之相反的是,基督教在塑造西方人的品格时,强调信仰主体的自律要借助外在“超验存在”之上帝的命令方式来实现。宗教信仰的特点是相信一个或多个“超验存在”,“超验存在”对于其信仰者具有发号施令的权力。宗教的利益越抽象,对于其信徒越容易产生强大的外在控制力量;尘世的利益越抽象,对于应当享有此利益的主体的外在控制就会越弱化。

  (三)中国传统诚信观是一种单边主义诚信。这种诚信观主要起源于社会个体孤立的道德内省,认为诚信与否是个人自己的事,与他人无涉,所以为人行事取决于自己的道德良心和主观情感,以一己好恶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相对于西方诚信观而言,中国传统诚信观缺乏社会群体之间的互动联系,不利于培育出个人认同基础上的他律规则与社会责任感。

  (四)中国传

《诚信观的历史流变及中西比较之现代启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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