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观的历史流变及中西比较之现代启示
(五)中国传统诚信观在本质上以道德为支撑,具有道义和情感色彩,鲜有法治因素;西方诚信观则以法律为基础,注重理性、法理以及制度性保障。西方诚信观形成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古希腊城邦制度已经解体,人们之间的交往更需要外在强制力来约束彼此的行为。基于此,西方诚信观强调契约精神;而在中国人的思想世界里,虽不乏诚实信用的教条,但由于中国长期缺少对诚实信用原则旺盛需求的商品经济以及保障该原则得以确认和寄身的法律规则,使得制度化的诚实信用观念极为稚嫩,并缺少有效的制度保证。
四、结论和启示
就20世纪初期的新文化运动本身来说,运动的主体仅限于国人当中“先知先觉”的那部分精英人物,并没有对整个社会民众进行心智的启蒙,而且这个精英阶层对西方文化的认知和传习感性的成分显然更多一些,表现出一种从长期的传统桎梏中解脱出来的激情和亢奋。无论胡适还是陈独秀都是反传统的先行者,现代化必然要反传统,似乎成了那个躁动时代的主题。20世纪末期以来,伴随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颇具现阶段中国特色的一种二律悖反现象凸显出来:人的道德素质、社会机体的弊病与经济、科技的跃迁之间渐趋分裂——人文精神、道德传统失落,物质和金钱似乎成为部分人衡量人的价值的唯一标准。
此种社会形势之下,现代同传统的不可分割的逻辑勾连臻于客观、明确,以至越来越多的思想者还是主张回到中国本土的传统诚信观的现代性传承与转型上。其中,著名学者林毓生( Yu-sheng Lin)主张“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要把一些传统文化中的符号和价值系统加以改造,使之变成有利于变迁的种子,同时在变迁过程中继续保持文化的认同、树立民族的信心、激发民族的凝聚;这种改造可以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却不能生搬硬套地简单移植。诚信之所以千百年来成为一种美德被不断地加以弘扬,是因为这种美德与真、善、美等高尚情操联接、叠加作用在一起,能够使人们在真和善的基础上达到以主体价值为尺度的主客体高度统一的状态,享受人生境界的美的审美性、自由性和愉悦感。申言之,诚信观的中西比较给我们的基本启示就是:必须以人为本,将重德性、自律的传统诚信观与西方社会有完备的法律规范和机制约束的诚信观结合起来,求得互补且不可偏废,从而造就出讲道德、重诚信与人文关怀和职业品行兼具的现代人。
[作者简介]曹志瑜(1981-),男,江西景德人,首都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司法制度。江西景德3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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