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回回人的宗教制度与伊斯兰教法
按照学术界的观点,穆斯林社会的构成应该包括以下三大基本要素:穆斯林群体、清真寺和由穆斯林共同遵行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情趣和道德伦理结成的社会关系[1](P538)。依照这一标准衡量,唐宋时期入居中国的蕃商所结成穆斯林社会结构并不十分完善,但从元代起,回回穆斯林社会在上述三个方面都比前代有较大的发展。
伊斯兰教寺院在元代官方文献中被称作“回回寺”、“密昔吉”等(注:“回回寺”的称谓见《元典章》卷17,户部3。“密昔吉”的名称见《一二三八年凤翔长春观公据碑》,载蔡美彪《元代白话碑集录》,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5页。),元朝统治者曾多次发布诏令,对其加以保护,“不得俗人搔扰”,“宫观里、房舍里,使臣休安下者,不拣是谁,休倚气力住坐者”,“破坏了的房舍、旧的寺观修补者”[2](P5,27)。元朝境内,随着“回回之人遍天下”,礼拜寺也如雨后春笋般普遍修建起来。至正八年(1348年)所立定州《重建礼拜寺记》中说,“今近而京城,远而诸路,其寺万余”,远非唐宋时期所能比。元代来华穆斯林中,有许多著名的伊斯兰宗教学者和世俗学者,有利于穆斯林群体更多地保持伊斯兰文化的特征。当时的汉族知识分子曾经描述说:“其善变者则无几也。居中土也,服食中土也,而惟其国俗是泥也”[3]。可见,当时的穆斯林社会普遍存在着一种共同的文化观念和规范。文献记载也显示穆斯林间的文化认同感和社会联系,如定州《重建礼拜寺记》中载,回回人普颜帖睦儿奉命统领中山府兵马,主动询问当地回回人宗教情况,慨然捐资重建礼拜寺。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国家统治机构之下,存在着各种血缘的、地缘的和其他性质的民间社群,这些对于一般民众日常生活有着极大影响的社团一般都有自己的组织、行为规范和约束机制,从而形成中国古代社会国家统治与社团控制、国家法律与社团习惯法共存的二元化特征。元代回回社会是以宗教(伊斯兰教)为纽带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群体,它也有自己的组织结构和约束机制,宗教制度和伊斯兰教法对于元代回回社会起了较大作用。对了这一问题,以往学术界不甚关注,但近年来有一些进展。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元代回回社会中的宗教制度和伊斯兰教法问题作一探讨,期望能够加深对元代回回社会的研究。
一
文献资料显示,唐宋时代,在海外贸易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来华穆斯林就已经结成自己特殊的群体,存在相应的管理机构。汉文文献中将来华穆斯林称作“蕃商”、“蕃客”,他们聚居的地方称“蕃坊”,其头领曰“蕃长”或“蕃人长”。宋人朱yù@①的《萍洲可谈》卷2记载了蕃坊中蕃长约束和执行权力的情况:“蕃人有罪,诣广州鞠实,送蕃坊行遣,缚之木梯上,以藤杖挞之。自踵至顶,每藤杖三下折大杖一下,盖蕃人不衣kūn@②裤,喜地坐,以杖臀为苦,反不畏杖背。徒以上,则广州决断。”穆斯林的记载也可说明这一点,如著名的《苏莱曼游记》中提到康府(广州)蕃坊的情况:“伊斯兰教商贾既多聚广(康)府,中国皇帝因任命伊斯兰教判官一人,依伊斯兰教风俗,治理穆斯林。判官每星期必有数日专与穆斯林共同祈愿,朗读先圣戒训。终讲时,辄与祈愿者共为伊斯兰教苏丹祝福。判官为人正真,听讼公平。一切皆依《可兰经》、圣训及伊斯兰教习惯行事。故伊拉克(Irak)商人来此地方者,皆颂声载道也。”[4](P201)
元代官方文书中提到的穆斯林的管理者是答失蛮和哈的大师。“答失蛮”,波斯语Danishmānd音译,意为“有知识的人”(注:《中华文明史》,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7卷,第325页说:“元代将伊斯兰教徒称为‘木速蛮’,即穆斯林的直译。又称‘答失蛮’,即大食人的异译,亦指伊斯兰教徒。”该书对答失蛮的解释是错误的。Danish,波斯语中意为知识,如将大学称作Danishgāh,知识之地方。),该词在元代汉文碑记中多次出现,用以称呼伊斯兰教群体中的上层人物。蒙古统治者从成吉思汗时代起,对宗教上层采取保护措施,“答失蛮”属于被保护范围,“和尚(佛教)、先生(道教)、也里可温(基督教)、答失蛮(伊斯兰教),不教当差发,告天咱每根底,祝寿者道来”[5]。实际上从贵由汗至元世祖中统五年(1265年),他们不仅是免除差发,而且“地税、商税不曾出纳”,优遇程度超出成吉思汗札撒中“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种田出纳地税、买卖出纳商税,其余差役蠲免”的旨意,中统五年元廷规定“僧、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种田者,出纳地税(白地每亩三升,水地每亩五升),买卖出纳商税”[6]。至元八年(1271年)的《户口条画》中也说:“答失蛮、迭里威失户(注:迭里威失,波斯语Darwish一词音译,原意“清贫、穷人”,伊斯兰教苏非派中高级修道士多以此自称。),若在回回寺内住坐并无事产合行开除外,据有营运事产户数,依回回户体例收差。”[7]
哈的,阿拉伯语Qādi音译,其意为“教法说明官”。波斯语中引入该词后,词形未变,但读音与阿拉伯语有差异,字母d在阿拉伯语中发[d]音,而在波斯语中发[z]音。这一差异导致了Qādi一词在中国文献中不同的翻译,元代根据阿拉伯语音译作哈的,《瀛涯胜览》中译作“加的”(注:《瀛涯胜览》记忽鲁谟厮国时说,“加的者,掌教门规矩之官也”。),而明清回族学者多受波斯语影响,将其译作“嘎最”、“嘎锥”、“嘎尊”,清代西域文献又译作“哈子”、“哈孜”、“喀孜”等。
作为穆斯林之间纠纷的仲裁者,哈的一职在穆罕默德时代就已出现,在伍麦叶王朝和阿拔斯王朝中,它是一种由政府任命的掌管司法的行政官员,级别各一,除执法、办案外,也协助地方官员处理行政事务。哈的最早出现在汉文中是在元代,但在关于唐宋来华穆斯林的记载中我们似可已窥见其身影。例如,《宋史》卷490大食传载:“太平兴国二年,(大食)遣使蒲思那、副使摩诃末、判官蒲罗等贡方物。……咸平二年,又遣判官文茂至。”《宋会要辑稿》中亦载,咸平二年六月,大食“遣其判官文茂来贡”。笔者以为,判官者,应该就是在大食国内担任教法法官的人。
元代,哈的在中国成为国家正式官职,并在各地设立机构,行使职权。《元史》卷24载,至大四年(1311年)仁宗继位伊始,下令“罢回回合的司属”。“合的”系“哈的”之误,故此条史料说明,回回哈的司是元朝廷设立的正式机构,所以才会有裁撤之举。
“答失蛮”和“哈的”两者的关系,元代文献中并未说明。在黑城出土文书中,“答失蛮”和“哈的”两个名称都出现了。YI:W30为吏礼房告谕在府司吏及头目,出城迎接前来宣读圣旨的使臣,各部门头目名单中有答失蛮。F116:W58是一份司法文书,内称原告人阿兀为本府礼拜寺即奥丁哈的所管[8](P94、164)。我们认为答失蛮(有知识的人)是一种宗教经师的统称,哈的只是其中的一种。文献中有将答失蛮涵盖哈的情况,如上文已述至大四年(1311年)“罢回回合的司属”事,在《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中则称罢答失蛮的衙门[9]。答失蛮和哈的的活动地点是礼拜寺,至元八年(1271年)的《户口条画》中称答失蛮“在回回寺内住坐”,黑城出土文书中说即奥丁是礼拜寺的哈的。元朝廷规定“诸哈的大师止令掌教念经,回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并从有司问之”[10]之后,哈的
职能与其他答失蛮已无区别。
对于穆斯林社会的管理者,元代穆斯林的碑记却给了我们另外一些说法。至正八年(1348年)所立定州《重建礼拜寺记》碑阴载该寺管理者是“掌教满喇金洪、副教杨美、副教秃失”。至正十年(1350年)吴鉴所撰《重修清净寺碑记》(注:今存之《重修清净寺碑记》为明代正德丁卯(1507年)重立,碑末载“按,旧碑年久朽敝无征,掌教彦高海、赵尹璋、蒲景荣、赵元高等录诸郡志全文,募众以重立石”。查《闽书》卷七《方域志》确载吴鉴碑记,只是内容简略,可能吴鉴碑记在收入《闽书》时限于篇幅,作了删节,而明代重立时还能找到吴鉴碑记的全文。)中,提到当时泉州穆斯林中的主事者有四种,保留了阿拉伯语音译:“摄思廉,犹华言主教也。益绵,犹言主持也。没塔完里,犹言都寺也。谟阿津,犹言唱拜也。”也有学者将碑文中的“哈悌卜”作为教职中的一种,看来是断句上的错误。例如,《中国伊斯兰教史》(李兴华等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4页中,将一段碑文标点为“摄思廉不鲁罕 《元代回回人的宗教制度与伊斯兰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