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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军中的婚姻状况与两性关系探析


,起始昭然。爷今又降圣旨曰:妻子应娶多个”,宣布“朕今就婚姻诏明天下,妻子人数依据官职的高低而定,多寡不一”,劝导众人“不要忌妒”,另称“至于诏颁之前业已多娶者,朕将不予追究”。(注:原件佚,英文件由英国驻天京翻译官富礼惕(I.J.Forrest)于1861年5月翻译,列为《英国议会文书》(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1862年4月8日第11号附件7,后被收入梅谷(Franz  Michael)编《太平叛乱:历史和文献》(The  Taiping  Rebellion:History  and  Documents)第3卷,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第984-985页。本文据此回译。南京大学学报丛书《太平天国史论丛》第2辑收有韩明的中译文,冠名为《多妻诏》。按:该诏提及的辅王、章王等人均系庚申十年间陆续加封,故其颁布时间应在同年末前后。又,东王、西王虽已辞世,但其爵位各由其子嗣承袭,故诏中的东王、西王实指幼东王、幼西王。又,“亚坦”今译“亚当”。)据此推测,自从准许恢复家庭生活后,一夫多妻的现象在为官者中便已屡见不鲜,并且出现了互相攀比、僭制多娶的苗头,天王此诏特意就各级官员娶妻的法定人数予以调整和限定,以整肃礼制,并明确地将多妻制待遇推及到了所有中级以上的官员。太平天国后期的官制变动很大,新设了不少官爵,级别繁多,导致官员队伍急剧膨胀。因此,在如此大的范围内推行多妻制,官员女眷的整体人数必然颇为可观。
  从当初严禁夫妻同宿发展到大范围推行多妻制,太平天国的婚姻政策似乎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事实上,洪秀全依旧十分强调严男女之大防。这从洪秀全的宫廷生活及其相关论述上可以略见一斑。
  天朝宫殿(俗称“天王府”)不用宦官,宫内所有的日常事务,包括天王的饮食起居、升朝坐殿,以及修整宫殿、打扫禁苑之类的杂役,均由后宫或女官负责。为了规范、约束自己后宫的言行,洪秀全专门订立了许多清规戒律,其中管束最严的便是男女之别,尽管除洪秀全父子外,圣天门以内并没有任何别的男性居住。他告诫身边的女人说,无论犯下何种过错,或许都还能够得到宽赦,惟独触犯第七天条是罪恶滔天,罪不容赦。出于防止发生红杏出墙之事的考虑,洪秀全严禁宫城内外建立任何联系,严申“内言内字不准出”,“外言外字不准入”,违者处以五马分尸的极刑;宫城内外的游艇也不得越界;后宫亲戚不得向后宫私献物品,后宫也不得私受。洪秀全就此开导说:“后宫各字莫出外,出外母鸡来学啼;后宫职份服事夫,不闻外事是天排。”此外,洪秀全还给后宫规定了四不准,其一便是“不准讲及男人”。(注:参见《天父诗》第207、306、458

、459、462、465首,《太平天国印书》,第605、620、642、643页。按:由于洪秀全僻处深宫,足不出户,时人笔记据此推断洪秀全“性淫”、“淫恶”,近有论者也批评洪秀全“多妻纵欲”,这种结论似乎过于武断。笔者认为,多妻制与荒淫纵欲并不完全是同一个概念,或者说因人而异,需作具体分析。洪秀全的《天父诗》主要以琐碎的宫闱中事为题,是其私生活的真实写照。该诗集并没有风花雪月之类的内容,而是板着面孔,订立了许多清规戒律,不厌其烦地教训自己的后妃如何恪守妇道和各自的名分,如何遵守礼仪,包括规定“嫂在洗宫(指浴室,引者按)姑莫进,姑理洗水嫂莫进”(第303首),等等。可见洪秀全是真道学,而不是假道学。另据洪天贵福透露,他一共有天光、天明两个弟弟,以及两姊三妹(《洪天贵福在南昌府供词》,王庆成编注:《稀见清世史料并考释》,武汉出版社1998年版,第527页)。照此说法,再加上已夭折的第二子和承袭东王爵位的第五子洪天佑,洪秀全一共生有10个子女,其中长、次女和洪天贵福还是其原配夫人和续弦赖氏所生。与拥有后宫80多人相比,这一数字几乎是不成比例。
  不过,《天父诗》的格调确实不高。该诗集于1857年出版,共收500首诗,其中洪秀全的诗作占了400多首。这些宫闱诗充其量仅仅表达了作者本人对社会、家庭和伦理的看法,严重脱离太平天国的现实政治,内容苍白乏味。据《天父诗》描述,后宫也有严格的等级区分,内以幼主生母赖莲英(“又正月宫”)地位最尊。这么多女人围着一个男人转,免不了会为互相争宠而暗地里较劲;矛盾一旦激化,便演变成公开的争骂,甚至“暗角暗打人”、“暗打毒打”(第164首)。据洪天贵福讲,他的生母赖氏与第四母余氏便因为闹不和而被其父一并关了禁闭,他那时年纪还小,常为见不到母亲而啼哭(《稀见清世史料并考释》,第531页)。可见洪秀全单为处理后宫纠纷便牵扯了不少的精力,而这仅是多妻制消极作用的一个侧面。)如此一来,洪秀全众多的妻子便被禁锢在深宫大院之内,彻底与外界和异性隔绝,完全成了他个人的附属物。
  洪秀全还将严别男女思想列为对其长子实施启蒙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1857年,洪秀全一手包办,给年仅9岁的幼主洪天贵福娶了四个年龄相仿的妻子,从此便禁止他与自己的生母(包括天王的其他娘娘)和姐妹见面。洪秀全还专门撰写《十救诗》供幼主阅读,作为指导其日常言行的金科玉律。这10首诗分别以“妈别崽”、“姊别弟”、“哥别妹”、“嫂别叔”、“哥别婶”、“爹别媳”、“孙别婆”、“男别女”、“最紧喙”、“最紧心”为题,阐述有关严别男女和清心慎言的大道理,并且作了不少十分琐屑的规定,诸如男童年方7岁,就必须自己学洗澡,且不得与母亲同床;妹妹长到5岁,哥哥就不能摸她的手;弟弟到了7岁,姐姐就得与他保持一丈远的距离,等等。9岁是男女血亲之间实施隔离的年龄杠,遵守了就“命可保”、“福多多”,否则就“天诛死”、“云雪加”,以触犯天条论处。(注:洪秀全后将《十救诗》以幼主名义刊行,冠名为《幼主诏书》(《太平天国印书》,第798-799页。)由此可以看出,在对待两性关系问题上,洪秀全的真实思想要比他所公开推行的政策更为严苛和偏执。
  洪秀全对此自有解释,强调“人各有其偶,伦常在把持”,“各人有各人夫妻,不准混条乱些须。些邪该斩单留正,天法不饶后悔迟”。(注:《幼学诗》“男道诗”、《天父诗》第291首,《太平天国印书》,第63、618页。)在他看来,严男女之大防与多妻制并不矛盾,既然“贵贱宜分上下,制度必判尊卑”(注:《佐天侯陈承róng@⑥告官员兵士人等恪遵定制晓谕》,《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90-91页。按:该通告虽以佐天侯名义发出,但显然代表了洪秀全的思想。),那么,每个人的名分不同,娶妻也就多少不一,这些都是合乎礼制、天经地义的,但是,倘若男女在婚姻之外稍有混杂,便是“邪”的体现,为天法所不容。早在定都之前,洪秀全便公开宣布“后宫为治化之原,宫城为风俗之本”(注:《严别男女整肃后宫诏》,《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38页。),因此,他的这些论述无疑具有指导意义。例如,天京后期在城外设有7条买卖街,各头领的女眷时常骑马前来购物,“每入茶肆,但男女不得交谭”(注:赵烈文:《能静居士日记》卷16,《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3册,第256页。)。
  按照1858年修订出版的《太平礼制》一书的规定,太平天国各级官员的妻子都有专门的称呼,共达17种之多,十分繁琐,不易分辨和记忆。其中,丞相妻至军帅妻又通称“贞人”,取“妇人以贞节为贵者也”之意。于是,人们约定俗成,除了称列王之妻为“王娘”外,将其余官员之妻一概称作“贞人”。因为高中级官员实行多妻制,所以贞人又有大小之分,妻曰“大贞人”,妾曰“小贞人”。(注:《太平礼制》,《太平天国印书》,第673-674页。另佚名《平贼纪略》卷下曰:“伪王之妻称‘王娘’,伪官之妻称‘贞人’”(《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1册,第28页);丁葆和《归里杂诗》云:“贼中称妇皆美其名曰‘贞人’,贼自称则谦之曰‘外乡婆’”(《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6册,第463页);李光霁《劫余杂识》谓:“所掠妇女为贼妻妾者称‘贞人’,妻曰‘大贞人’,妾曰‘小贞人’”(《太平天国》第5册,第314页)。)
  这些女眷大多是被强娶而来。时人就苏州城的情形描述道:“女馆点名,其实拣处女及年轻幼女,幼孩六七岁以上亦有拉去者”。“妇女美者,贼目占为己妻;稍有姿色者,驱入女馆中以便拣

《太平军中的婚姻状况与两性关系探析(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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