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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流民法看都铎时期议会与王权的关系



  英国议会自13世纪产生以来,其在国家政治舞台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自14世纪起,它不再仅仅只为纳税而召开,而是成为国家的立法机构,广泛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16—17世纪英国经历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近代意义的失业和贫困的冲击,出现了严重的流民问题。为此,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措施。这些法令和措施的制定并非由议会独立完成,其规章制度亦非皆英国议会首创,其中很多条款反映了国王的意志,或是在国王及近臣授意下出台的,其基本思想和原则可以说是国王和议会共同意志的体现。它不仅反映了当时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和观点,对后来英国的济贫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这些法令从一个侧面说明都铎时期议会与国王在利益基本一致的情况下能够协力解决国家遇到的问题,它表征着在王权日益强大的情况下,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悄然提高。
  国外学者对议会史的研究比较深入。自19世纪中叶以后到20世纪70年代以前,都铎议会史的研究基本上是辉格派史学家——传统宪政派与正统派的观点占主导地位。前者的代表人物斯塔布斯强调议会的“奴仆”地位,后者以尼尔为旗帜,更看重王权与议会的“冲突”。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埃尔顿为代表的修正派部分地继承了传统派的观点,批评了正统派的片面性,取得了许多重大突破,但他们自己也承认“过分强调王权与统治集团的合作”,而忽视了隐藏在后面的政治对立。[1](p9-17)国内学者对议会史的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大多从政治制度及议会的职能入手谈议会与王权的关系。欧美学术界对英国16、17世纪前期流民问题认真而又深入的研究始于19世纪,先后出现了“宪政史派”、“流民文学派”和“实证派”,但都未从流民法论及议会与国王的关系。[2](p404-4160)国内关于流民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研究重点主要是济贫法与英国社会福利政策、流民及政府对策,从流民法探讨议会与国王关系的论文则付诸阙如。笔者认为,流民法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该时期议会与国王的关系。因此,本文拟从流民法的角度进行剖析,以求对该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及认识。
      一
  从都铎王朝(1485-1603)统治伊始,议会对流民问题即给予关注。都铎时期颁布的有关解决流民问题的法令比此前此后明显增多。立法的内容也是根据实际需要,亦张亦弛,亦严亦松,自始至终坚持刑罚和救济兼顾的原则。但在都铎王朝统治前期,由于当时社会上普遍认为流民纯属个人懒惰行为所致,因此,所有法令都以惩罚为主,救济为辅。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15世纪末叶和整个16世纪西欧各国都制定了惩治浪人的血腥的法律。今日工人阶级的祖宗,当初因迫不得已变为浪人和需要救济的贫民,而蒙受惩罚。”[3](p810)几乎所有健康的流浪汉都是流民,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虽然这个时期一些有识之士已经看到问题的实质,如托马斯·莫尔在其著作《乌托邦》中指出,流民增加并非完全由于流民个人的原因使然,而是“由于少数人贪得无厌,本来是你们英伦三岛幸福所寄托的东西,反而变成一种危害。粮食腾贵的结果,家家尽量减少雇佣。请问这些被解雇的人不去讨饭,不去抢劫(性情粗豪的人比较易于趋向抢劫),还有什么可走的路呢?”[4](p38)他的观点并未引起国王和议会的重视,他本人反而因反对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而身陷囹圄。到都铎王朝统治后期,人们逐步认识到社会因素对流民产生的影响,政府在政策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对健康流民不再一味地惩罚,也开始实施救济和扶助的政策。
  在都铎王朝统治早期,英国政府对流民的态度是严厉有加,救助不足。亨利七世统治时政府即颁布了有关流民的法令(1495)。从内容来看,法令以惩罚为主。1503—1504年颁布的法令在对流民处罚的量刑上较之1495年法令明显有所减轻,对执法者的处罚加重。例如,被捕流民的关押时间为1天1夜(1495年法令为3天3夜);如果在同一座城市再次被捕,将被关押3天3夜(1495年法令为6天6夜)。对玩忽职守的官员罚款由1495年的20便士改为3先令3便士。[5](p67-69)法令变化的主要原因并非因为人们意识到社会因素对流民成因的作用,而是因为1495年玫瑰战争刚刚结束,亨利七世尚未站稳脚跟,虽然他个性比较温和,但此时保住王位比展示个人魅力更为重要,因此他在政策上对任何可能威胁王位的人都是严惩不贷。而这一时期议会与国王的利益是一致的。此时,议会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羽翼未丰,需要一个强大的国王来保持国家的稳定,保住来之不易的和平政治环境,以便发展商业贸易。因此,在政策上他们能够坚定地站在国王一边,颁布惩治流民的法令。1503—1504年都铎王朝的统治已经基本稳固,国家政局较之玫瑰战争时期相对稳定。战乱结束,人们开始休养生息。同时解散封建家臣团,贵族的势力被削弱,国王的地位得到加强。此时,流民问题作为社会问题刚刚露头,并不严重,对王权及社会稳定还不构成威胁,所以在对流民的量刑上较之前一个法令有所减轻。这和亨利七世个人性格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他也希望在保证王位和稳定统治的前提下调和各种社会矛盾,这也是流民法在量刑上相对缓和的原因之一。它体现了国王和议会的关系,国王的意志能够在议会法令中得到充分体现。
  到亨利八世(1509-1547)统治期间,流民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更加严重,有关流民的法令主要有两个:1531年法令和1536年法令。亨利八世不仅参与制定法令,而且亲自起草有关法案。这个时期“王在议会中”的原则显得更为突出。他为1531年法令起草的前言中即指出:“长期以来全国流民人数与日俱增,危及臣民安全。尽管先王制定了许多有效的法令法规,流民和乞丐人数仍不见减少,反而日渐增多。”因此,该法令不仅是议会的观点,也充分反映了国王的意志,较之此前的法令在措施上又增加了新的内容。如:实施乞食许可证制度,规定乞食范围,加重处罚等规定,流民将被关押2天2夜;无证乞食者将被处以鞭刑,或关押3天3夜。在对流民处罚的量刑上比1503年法令明显加重。其目的是想通过严刑峻法来限制流民的数量,减轻流民问题日益严重给社会带来的压力,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在严刑峻法的背后不能说没有亨利八世的影子。这位娶了6位妻子、休了1位王后、杀了2位王后的国王,在性格上和其父有着明显的差异,在他亲自参与制定的流民法中充满血腥味也就不奇怪了。1531年法令并未实现其最初的设想。1536年,根据前一个法令5年来的执行情况,亨利八世再次亲自起草并颁布了新的关于流民的法令。该法令在前言中明确指出,前一个法令“未规定健康及无劳动能力者抵达百户区后该如何安置,亦未规定居民应该怎样救济和安排健康人工作”,因而规定市郡当局要“慈善地接待”乞丐,用“自愿捐献和慈善救济金救济他们,以防其被迫乞食和流浪”。官员要强迫“邪恶的”乞丐劳动,靠自己谋生。法令还规定:有许可证的乞丐以每天10英里的速度返回家园可得到救济;服役期满的仆人有证明的可以在1个月内不受法律的约束。此外,要为所有没有工作和财产的人安排工作或施以救济;强制5—14岁的流浪儿童学徒。此时救济金的来源仍以募集和自愿捐赠为主。救济金集中管理,统一分发。原则上每个教区负责本区的贫民,必要时富裕的教区要帮助贫困的教区。为了

避免滥施舍助长好逸恶劳的思想,政府禁止随意施舍。该法令表明,政府开始采取一些非惩罚性的积极措施,承担起组织救济和募集资金的责任。这不仅意味着政府行为和措施的改变,也标志着近代意义的政府职能逐渐形成。但由于这一时期议会法令中有一定的个人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国王及近臣的影响,所以议会法令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其不完全的一贯性,经常随着统治者的好恶及性格而有所变化。当然,客观环境对政策也产生一定影响,这一点在流民法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爱德华六世(1547-1553)即位的第1年(1547)即通过了一项新的更严厉的法令。该法令规定:所有能劳动而不劳动者皆为流浪汉。如果健康流浪汉被捕,罚做2年奴隶,在胸上烙上“V”记号;如果逃跑,将判其终生为奴,胸上烙个“S”记号;若再次逃跑,将被

《从流民法看都铎时期议会与王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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