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与战后中东社会现代化
bsp; 有关规定和各教法学派的权威论著进行新的解释。一些国家对多妻制还加以限制,一系 列与婚姻问题有关的单行法规也先后制定,如叙利亚的《私人身份法》、伊拉克的《私 人身份法》、伊朗的《家庭保护法》等。继承法的改革旨在维护以父母、子女为主体的 现代家庭的权益,主要是通过引进西方的代位继承原则,扩大遗嘱继承范围和子女亲属 的继承权等方式,对传统继承制度中不合时宜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法制改革是战后中东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其主要成果加速了中东社会现代化进程。 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开展也出现了一股强烈要求恢复传 统伊斯兰法的潮流,有些国家还全面恢复了伊斯兰教法。如1980年伊朗宪法就宣布:国 家的所有法律、法规必须依据伊斯兰准则,霍梅尼还声称,除了真主的法律,任何法律 在伊斯兰共和国都不能生效。当然,一些国家传统伊斯兰法的恢复甚至强化,并不能从 根本上扭转中东法制改革的进程。
三、伊斯兰教与经济关系的调整
伊斯兰教对战后中东经济生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金融、税收和保险业等方面。
伊斯兰银行的建立与发展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伊斯兰教对经济的影响。70年代以来,在 一些伊斯兰国家的积极推动下,伊斯兰教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大力倡导的伊斯兰银行得以 建立并发展起来。1972年,埃及政府投资200万美元支持阿赫迈德·纳加尔在开罗创建 了纳赛尔社会银行。这是战后中东第一家面向城市客户的伊斯兰银行,其主要业务是发 放无息短期信贷,也兼有常规银行的部分职能。到1979年,该行已在全国各地开设了25 家分行。继纳赛尔社会银行之后,阿联酋迪拜的石油巨商于1975年创建了迪拜伊斯兰银 行,该行是一个综合性无息银行,开展多种业务,尤以大型工业项目投资为主,所以, 其职能类似于投资公司。该银行成立不久,就向海外扩展,在开罗设立分行,并向其他 国家银行投放资金,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利润。此后,中东伊斯兰世界兴起了一股伊斯兰 金融热潮,建立了一批伊斯兰世界兴起了一股伊斯兰金融热潮,建立了一批伊斯兰金融 机构。具有代表性的如:伊斯兰开发银行(沙特)、巴林伊斯兰银行、埃及费萨尔伊斯兰 银行、伊斯兰国际投资开发公司(埃及)、约旦伊斯兰金融投资银行、卡塔尔伊斯兰银行 、科威特金融事务所等。[6]伊斯兰银行的建立与发展在中东经济生活中产生了较大影 响,它有利于伊斯兰国家间开展国际经济合作,也逐渐地改变着人们的金融观念。
天课制度对中东经济生活产生着重要影响。天课只是伊斯兰的“五功”之一,是当今 中东国家的主要岁入。据有关资料,天课岁入约占沙特阿拉伯国民毛收入的10%,年收 入超过10亿里亚尔,在其他伊斯兰国家约占4%。[7]天课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征收,统一 管理。税入主要用于济贫和社会福利事业。这种做法有利于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 别,被视为伊斯兰社会平等、经济公正的体现,受到了各国政府和宗教界的重视。同时 ,它也是当代伊斯兰教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关注的重要问题,有些学者从宏观经济学的角 度对天课制度进行诠释,在诸如课税范围、税率和天课收入的分配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 见解和主张。总的说来是希望用这样一种税收制度解决经济现代化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 际问题。
伊斯兰教对现代保险事业基本上持一种批判和排拒态度。认为保险活动含有投机、赌 博、放债取利等因素,与伊斯兰教主张的经济公正、诚实经商等原则相悖。而且认为保 险活动会诱导世人热衷于追逐财富而忽视精神财富,从而导致宗教生活松驰、道德沦丧 。因此,中东国家的保险事业受到制约,尽管还没有一个国家绝对禁止一切保险活动, 但事实上也没有一个国家对之开绿灯。从目前情况看,保险活动基本上限于教法许可的 范围内,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在伊斯兰国家公开刊登广告、招揽生 意。由于宗教观念的束缚,人们的保险意识淡薄,对家庭和个人财产保险的极为少见; 又由于伊斯兰教认为穆斯林的生老病死皆为安拉先前所定,所以人寿保险被绝对禁止。 结果导致现代保险事业在中东伊斯兰国家未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四、伊斯兰教与社会生活的变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和推动下,掀起了现代化的第三次大浪潮。 这是一次真正全球性的现代化大浪潮,它使处于现代化“边缘”的那些国家也都提出了 “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中东作为现代化启动较早的地区又一次受到了大潮的猛烈冲击 。在现代化的冲击下,中东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城市化的迅速崛起和发展是社会生活发生变化的突出表现之一。据世界银行1992年的 《世界发展报告》,中东地区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由1965年的35%上升到1990年 的51%,1965—1980年,城市人口的年平均增长率为4.6%,整个80年代,年均增长4.4% 。[8]到1996年,中东地区城市化平均水平达到58.8%,大大超过世界平均水平(45.7%) 。[9
婚嫁习俗的变化也是社会生活变化的重要标志。传统的伊斯兰教法确认多妻制,这种 习俗沿袭了1000多年未有大的改变。20世纪初古老的奥斯曼帝国首开了婚姻制度改革之 先河后,其他国家也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改革法令。其主要内容是对多妻制加以不同 程度的限制。如有些国家通过监禁和罚款等方式限制多妻;有些国家严格限制丈夫的单 方面休妻,并在法律中规定了离婚的理由,不但协议离婚为法律所允许,而且妻子被授 予某种提出离婚的权利;有些国家则在很大程度上强调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但从中 东目前情况看,婚姻状态却是五花八门,多妻制事实上大量存在,在有些地处偏远落后 地区的部落还存在某种形式上的群婚状态。
妇女地位的提高更能说明战后中东社会生活变化的情况。首先,许多国家制定了保护 妇女基本权益的法律,除了婚姻方面的一些规定外,在财产继承关系方面也废除和限制 了传统的以父系继承为中心的不合理继承制度,妇女和母系亲属的继承权益得到了改善 。其次,战后中东许多国家的妇女已经不仅可以接受教育、就业,甚至可以从 《伊斯兰教与战后中东社会现代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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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改革是战后中东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其主要成果加速了中东社会现代化进程。 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开展也出现了一股强烈要求恢复传 统伊斯兰法的潮流,有些国家还全面恢复了伊斯兰教法。如1980年伊朗宪法就宣布:国 家的所有法律、法规必须依据伊斯兰准则,霍梅尼还声称,除了真主的法律,任何法律 在伊斯兰共和国都不能生效。当然,一些国家传统伊斯兰法的恢复甚至强化,并不能从 根本上扭转中东法制改革的进程。
三、伊斯兰教与经济关系的调整
伊斯兰教对战后中东经济生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金融、税收和保险业等方面。
伊斯兰银行的建立与发展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伊斯兰教对经济的影响。70年代以来,在 一些伊斯兰国家的积极推动下,伊斯兰教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大力倡导的伊斯兰银行得以 建立并发展起来。1972年,埃及政府投资200万美元支持阿赫迈德·纳加尔在开罗创建 了纳赛尔社会银行。这是战后中东第一家面向城市客户的伊斯兰银行,其主要业务是发 放无息短期信贷,也兼有常规银行的部分职能。到1979年,该行已在全国各地开设了25 家分行。继纳赛尔社会银行之后,阿联酋迪拜的石油巨商于1975年创建了迪拜伊斯兰银 行,该行是一个综合性无息银行,开展多种业务,尤以大型工业项目投资为主,所以, 其职能类似于投资公司。该银行成立不久,就向海外扩展,在开罗设立分行,并向其他 国家银行投放资金,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利润。此后,中东伊斯兰世界兴起了一股伊斯兰 金融热潮,建立了一批伊斯兰世界兴起了一股伊斯兰金融热潮,建立了一批伊斯兰金融 机构。具有代表性的如:伊斯兰开发银行(沙特)、巴林伊斯兰银行、埃及费萨尔伊斯兰 银行、伊斯兰国际投资开发公司(埃及)、约旦伊斯兰金融投资银行、卡塔尔伊斯兰银行 、科威特金融事务所等。[6]伊斯兰银行的建立与发展在中东经济生活中产生了较大影 响,它有利于伊斯兰国家间开展国际经济合作,也逐渐地改变着人们的金融观念。
天课制度对中东经济生活产生着重要影响。天课只是伊斯兰的“五功”之一,是当今 中东国家的主要岁入。据有关资料,天课岁入约占沙特阿拉伯国民毛收入的10%,年收 入超过10亿里亚尔,在其他伊斯兰国家约占4%。[7]天课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征收,统一 管理。税入主要用于济贫和社会福利事业。这种做法有利于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 别,被视为伊斯兰社会平等、经济公正的体现,受到了各国政府和宗教界的重视。同时 ,它也是当代伊斯兰教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关注的重要问题,有些学者从宏观经济学的角 度对天课制度进行诠释,在诸如课税范围、税率和天课收入的分配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 见解和主张。总的说来是希望用这样一种税收制度解决经济现代化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 际问题。
伊斯兰教对现代保险事业基本上持一种批判和排拒态度。认为保险活动含有投机、赌 博、放债取利等因素,与伊斯兰教主张的经济公正、诚实经商等原则相悖。而且认为保 险活动会诱导世人热衷于追逐财富而忽视精神财富,从而导致宗教生活松驰、道德沦丧 。因此,中东国家的保险事业受到制约,尽管还没有一个国家绝对禁止一切保险活动, 但事实上也没有一个国家对之开绿灯。从目前情况看,保险活动基本上限于教法许可的 范围内,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在伊斯兰国家公开刊登广告、招揽生 意。由于宗教观念的束缚,人们的保险意识淡薄,对家庭和个人财产保险的极为少见; 又由于伊斯兰教认为穆斯林的生老病死皆为安拉先前所定,所以人寿保险被绝对禁止。 结果导致现代保险事业在中东伊斯兰国家未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四、伊斯兰教与社会生活的变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和推动下,掀起了现代化的第三次大浪潮。 这是一次真正全球性的现代化大浪潮,它使处于现代化“边缘”的那些国家也都提出了 “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中东作为现代化启动较早的地区又一次受到了大潮的猛烈冲击 。在现代化的冲击下,中东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城市化的迅速崛起和发展是社会生活发生变化的突出表现之一。据世界银行1992年的 《世界发展报告》,中东地区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由1965年的35%上升到1990年 的51%,1965—1980年,城市人口的年平均增长率为4.6%,整个80年代,年均增长4.4% 。[8]到1996年,中东地区城市化平均水平达到58.8%,大大超过世界平均水平(45.7%) 。[9
]城市化的飞速发展,使得中东地区出现了像德黑兰这样人口超过1000万的特大城 市。[10]当然,中东地区这种城市化并不能完全说明它已经实现了现代化,但是,按照 现代化理论,城市化毕竟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指标,它在一个侧面反映了中东社会现代 化的进展情况。因为高速的城市化不仅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也促进了建筑、制造、 交通运输、商业、金融、旅游及其他服务业的发展,提高了国民收入。
婚嫁习俗的变化也是社会生活变化的重要标志。传统的伊斯兰教法确认多妻制,这种 习俗沿袭了1000多年未有大的改变。20世纪初古老的奥斯曼帝国首开了婚姻制度改革之 先河后,其他国家也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改革法令。其主要内容是对多妻制加以不同 程度的限制。如有些国家通过监禁和罚款等方式限制多妻;有些国家严格限制丈夫的单 方面休妻,并在法律中规定了离婚的理由,不但协议离婚为法律所允许,而且妻子被授 予某种提出离婚的权利;有些国家则在很大程度上强调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但从中 东目前情况看,婚姻状态却是五花八门,多妻制事实上大量存在,在有些地处偏远落后 地区的部落还存在某种形式上的群婚状态。
妇女地位的提高更能说明战后中东社会生活变化的情况。首先,许多国家制定了保护 妇女基本权益的法律,除了婚姻方面的一些规定外,在财产继承关系方面也废除和限制 了传统的以父系继承为中心的不合理继承制度,妇女和母系亲属的继承权益得到了改善 。其次,战后中东许多国家的妇女已经不仅可以接受教育、就业,甚至可以从 《伊斯兰教与战后中东社会现代化(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