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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党内关于农业发展道路的争论


问题》,《观察、研究、试验》1993年第6期。),虽然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某些具体结论,但与实际情况却有很大距离。
  首先,引用马克思《资本论》中有关工场手工业的理论作为农业集体劳动优于家庭劳动的依据,这与农业劳动本身的特点并不相符。
  其次,把民主革命时期互助合作的经验绝对化,认为农业集体劳动一定优于家庭劳动,这与土地改革后的新情况也不相符。民主革命时期,互助合作发展生产的形式在革命根据地被广泛采用,是由当时特定的主客观条件形成的,并非因为集体劳动就一定比个体劳动优越。老区农业经济发展、中农化倾向出现后,农民要求单干、互助组出现涣散的现象,不能理解为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抵制,实质上,这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一种要求。
  再次,当时个体经济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带来的竞争和随之而来的一定程度的分化,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这既对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也是中国农业向社会化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作为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国家,是完全可以通过税收和组织互助合作等手段来把两极分化限制在一定程度之内的,何况当时这种分化并没有严重到应该限制的程度。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根据新民主主义理论,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一定程度上的资本主义两极分化既不可避免,也是允许的。如果对这种经济竞争和阶级分化感到害怕,不能正确对待,想过早地采取社会主义措施去阻止它、避免它,确实存在着走向农业社会主义的危险。对此,早在民主革命胜利的前夕,中国共产党就对人们敲起了警钟。1948年7月27日,新华社根据毛泽东指示发表的《关于农业社会主义的问答》一文指出:“土地改革之后,农村中的经济竞争,不可避免地会有新的发展,并使农民之间不可避免地会有新的阶级分化,……这种竞争与新的阶级分化,即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里,也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被允许的,不是可怕的。因为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之下,只有允许这种竞争,才能发挥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把农业经济广大地发展起来;所以,这种私有制基础上的竞争,有其一定的进步性。抱有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的人们,看不见土地改革后的这种可能的社会变化,看不见这种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发展的规律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中仍将存在……否认或者反对这种竞争和分化,结果就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成为一种反动的空想。”(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405-406页。)组织起草和亲自对这个文件做过修改的刘少奇在批评山西省委时,一定是对这段文字记忆犹新,因为其语气与用词都是何等相似!
  站在今天的历史高度,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出发去评价,可以发现,刘少奇批评妨碍新民主主义农村经济建设思想苗头的意见,基本上都是真知灼见。当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刘少奇在争论中的种种看法也不可能超越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原有的追求苏联社会主义目标模式等历史局限性,不可能达到我们今天对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作用、对苏联农业集体化的弊端的深刻认识。这种历史局限是任何个人,以至我们整个党、整个民族都无法超越的。但是如果刘少奇当时的意见能够得到采纳,我国的农业发展和社会发展无疑是有可能少走一些弯路的。“如果土改后不急于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不立即动摇私有制,而是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政策,在充分发挥土改带来的农民个体所有制的积极性之后,才去动摇私有制,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对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道路究竟应当怎样走作广泛深入的探索,那样,不仅对生产力的发展可能更有利些,而且也可能不致于搞成后来那样千篇一律的农业集体化模式。”(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206页。)
  遗憾的是,刘少奇的观点受到了错误的批评,而他加以批评的那些妨碍农村经济和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思想,却未能引起全党应有的注意和警惕,导致了后来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改造中急于求成、急躁冒进的错误。这种历史的教训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应该永远记取的。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党内关于农业发展道路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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