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英国国家财政体制散论
的吝啬。”[4](P364 )
另外,西、法专制王权在征税时,往往从最易征收、最易管理的直接税,即人头税、 户税、炉灶税和交通税等税种下手,不断地把以往一些临时税改为永久税,不断花样翻 新地设置一些新税。英国王权则无此类幸运。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英国“更多依靠间接 税而不是直接税,但它的具体特点却使人民不大怨恨。例如,英国没有象法国那么多的 包税商、收税员和其他中间人;英国的许多税都是‘看不见的’(例如对某些基本产品 的货物税),或者看上去只是损害外国人(例如关税);没有国内人头税,法国商人对这 种税很反感,因此它对国内商业来说是一种消极因素;英国的土地税在18世纪大部分时 间里是主要的直接税,没有任何特权阶层能免交,对社会上多数人来说也是‘看不见的 ’;各种各样的税都是经过选举产生的议会讨论后批准的,”[5](P100)故而不易激起 社会内部冲突与矛盾。17世纪末以后,由于国家战略的调整,积极地参预大陆事务以防 法国称霸,英国的税赋总额不断攀升。有史料表明,17世纪末以后,英国税赋总额与法 国基本拉平,分别为1500万和1600万英镑。而当时两国国民生产总值相差悬殊,英国为 6800万英镑,法国为16000万英镑,税赋各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20%和10%。表面上看, 此时是英国而非法国处于国家的横征暴敛之中,当时也的确有人认为“看到英国臣民缴 纳的巨额贡赋之后,应该认为生活在法国真是大幸。”[6](P440)但布罗代尔的看法则 相反。他认为首先法国纳税人承担的负担未必轻于英国人,因为法国人在国税之外,尚 须接受贵族和教会强加的沉重“额外”负担。其次,法国税种以直接税为主,它在政治 上和行政上总是不受欢迎,而且很难增加。英国则以间接消费税为主;约占税额的70% 。这种税不太显眼,容易隐藏在价格里。而英国的民族市场比法国更开放,消费一般都 经过市场,间接税的收入就尤其可观。最后,将两国人口总数考虑在内(英法两国人口 比例为1∶3),以人口总数与国民生产总数相比便会发现另一种结果,即英国在人均收 入方面显然领先于法国。[6](P440—441)
其四,税权的归属不同也可转化为不同的社会制度环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施加不同 的影响。西、法两国的税收制度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特征,即教士与贵族不在纳税人之列 ,处于免税的特权地位。这种政策的产生或许有着历史传统的因素,但它的实施实质上 是消除了两个潜在的对手对国家、王权的抵制与反抗,在政治上可谓是一种巧妙的安排 。然而在社会及经济层面上,这种政策则造成对从事贸易、商业、工业等行业人士的歧 视,从而诱导人们对从事教会、政府和军队的职业的偏好与追求;造成社会在“对政府 的财政政策的反应中逐渐形成所有权结构,只鼓励那些不受国家影响也对社会没有产出 的活动,而阻止个人去从事各种生产性活动。”[1](P149—150)而由商人和土地贵族所 组成的英国国会,在其所奉行的税收政策中,是断不会以损害自身利益为代价的。恰恰 相反,英国以税赋为核心的各种国家财政政策都是以促进工商贸易和农业的发展为目标 ,而后再以其利得的部分份额作为税赋,从而逐渐形成了各种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保 障和推动了对社会产出做出巨大贡献的私人所有权的不断发展。
二、公共借贷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近代初期西欧各国政府开支大幅度增长,其主要原因是战争的频繁发生、战争期限的 延长和战争费用的迅速增加。由于这种战争消耗大,花钱多,所以每一方都迫切需要“ 钱、钱,更多的钱”——这是一句古老的格言。[5](P97)但是当时西欧各国却没有一个 现存的体制能够使税入相应增加以应付新的高水平的开支。此外,在战争时期,国家不 仅需要更多的钱,而且需要立刻将钱筹集起来。增加赋税,使之与支出水平相等,这个 办法即使行得通,也无法解燃眉之急。如何使国家的预算最终保持平衡,这是欧洲“新 型君主国”所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西欧诸国为此进行了无数次尝试,但很少取得成功 。[7](P482)英国也是如此,自都铎时代以来,历代国王、政府都常常被不时之需所困 ,为尽快地筹措到急需的金钱而苦恼。例如,好大喜功的亨利八世空怀重振先祖往昔风 采的雄图大志,先后数次遣兵欧陆远征,耗资巨大,但却无功而返。为了筹集空前浩大 的军费,他被迫出售刚刚从修道院手中没收来的庞大教产,[8](P181—192)结果痛失为 英国绝对主义王权建立强固经济基础的重大机遇。[9](P124)伊利莎白女王,如前所述 ,节俭度日,力图维持财政平衡,但其晚年因同西班牙作战欠下一笔巨债。斯图亚特王 朝早期的两位君王在财政上更是捉襟见肘,入不敷出,与国会争斗不已,结果酿成全面 统治的危机。
西欧诸国在税赋之外,为筹措金钱开辟了许多途径,如以国家税赋为抵押的短期贷款 、拍卖国有土地、卖官鬻爵、以“年金”形式的长期贷款等等,但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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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西、法专制王权在征税时,往往从最易征收、最易管理的直接税,即人头税、 户税、炉灶税和交通税等税种下手,不断地把以往一些临时税改为永久税,不断花样翻 新地设置一些新税。英国王权则无此类幸运。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英国“更多依靠间接 税而不是直接税,但它的具体特点却使人民不大怨恨。例如,英国没有象法国那么多的 包税商、收税员和其他中间人;英国的许多税都是‘看不见的’(例如对某些基本产品 的货物税),或者看上去只是损害外国人(例如关税);没有国内人头税,法国商人对这 种税很反感,因此它对国内商业来说是一种消极因素;英国的土地税在18世纪大部分时 间里是主要的直接税,没有任何特权阶层能免交,对社会上多数人来说也是‘看不见的 ’;各种各样的税都是经过选举产生的议会讨论后批准的,”[5](P100)故而不易激起 社会内部冲突与矛盾。17世纪末以后,由于国家战略的调整,积极地参预大陆事务以防 法国称霸,英国的税赋总额不断攀升。有史料表明,17世纪末以后,英国税赋总额与法 国基本拉平,分别为1500万和1600万英镑。而当时两国国民生产总值相差悬殊,英国为 6800万英镑,法国为16000万英镑,税赋各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20%和10%。表面上看, 此时是英国而非法国处于国家的横征暴敛之中,当时也的确有人认为“看到英国臣民缴 纳的巨额贡赋之后,应该认为生活在法国真是大幸。”[6](P440)但布罗代尔的看法则 相反。他认为首先法国纳税人承担的负担未必轻于英国人,因为法国人在国税之外,尚 须接受贵族和教会强加的沉重“额外”负担。其次,法国税种以直接税为主,它在政治 上和行政上总是不受欢迎,而且很难增加。英国则以间接消费税为主;约占税额的70% 。这种税不太显眼,容易隐藏在价格里。而英国的民族市场比法国更开放,消费一般都 经过市场,间接税的收入就尤其可观。最后,将两国人口总数考虑在内(英法两国人口 比例为1∶3),以人口总数与国民生产总数相比便会发现另一种结果,即英国在人均收 入方面显然领先于法国。[6](P440—441)
其四,税权的归属不同也可转化为不同的社会制度环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施加不同 的影响。西、法两国的税收制度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特征,即教士与贵族不在纳税人之列 ,处于免税的特权地位。这种政策的产生或许有着历史传统的因素,但它的实施实质上 是消除了两个潜在的对手对国家、王权的抵制与反抗,在政治上可谓是一种巧妙的安排 。然而在社会及经济层面上,这种政策则造成对从事贸易、商业、工业等行业人士的歧 视,从而诱导人们对从事教会、政府和军队的职业的偏好与追求;造成社会在“对政府 的财政政策的反应中逐渐形成所有权结构,只鼓励那些不受国家影响也对社会没有产出 的活动,而阻止个人去从事各种生产性活动。”[1](P149—150)而由商人和土地贵族所 组成的英国国会,在其所奉行的税收政策中,是断不会以损害自身利益为代价的。恰恰 相反,英国以税赋为核心的各种国家财政政策都是以促进工商贸易和农业的发展为目标 ,而后再以其利得的部分份额作为税赋,从而逐渐形成了各种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保 障和推动了对社会产出做出巨大贡献的私人所有权的不断发展。
二、公共借贷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近代初期西欧各国政府开支大幅度增长,其主要原因是战争的频繁发生、战争期限的 延长和战争费用的迅速增加。由于这种战争消耗大,花钱多,所以每一方都迫切需要“ 钱、钱,更多的钱”——这是一句古老的格言。[5](P97)但是当时西欧各国却没有一个 现存的体制能够使税入相应增加以应付新的高水平的开支。此外,在战争时期,国家不 仅需要更多的钱,而且需要立刻将钱筹集起来。增加赋税,使之与支出水平相等,这个 办法即使行得通,也无法解燃眉之急。如何使国家的预算最终保持平衡,这是欧洲“新 型君主国”所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西欧诸国为此进行了无数次尝试,但很少取得成功 。[7](P482)英国也是如此,自都铎时代以来,历代国王、政府都常常被不时之需所困 ,为尽快地筹措到急需的金钱而苦恼。例如,好大喜功的亨利八世空怀重振先祖往昔风 采的雄图大志,先后数次遣兵欧陆远征,耗资巨大,但却无功而返。为了筹集空前浩大 的军费,他被迫出售刚刚从修道院手中没收来的庞大教产,[8](P181—192)结果痛失为 英国绝对主义王权建立强固经济基础的重大机遇。[9](P124)伊利莎白女王,如前所述 ,节俭度日,力图维持财政平衡,但其晚年因同西班牙作战欠下一笔巨债。斯图亚特王 朝早期的两位君王在财政上更是捉襟见肘,入不敷出,与国会争斗不已,结果酿成全面 统治的危机。
西欧诸国在税赋之外,为筹措金钱开辟了许多途径,如以国家税赋为抵押的短期贷款 、拍卖国有土地、卖官鬻爵、以“年金”形式的长期贷款等等,但这些
举措并不能满足 国家需求和社会的需要。原因大致有二,一是公共开支特别是经费的需求增长太快;二 是国家的信用度太低,一方面拼命借贷,另一方面为了还债就开增新税;若仍不敷需求 就不惜宣布国家财政“破产”,拒付和延付贷款从而酿成社会紊乱。而解决这类问题的 关键在于一个国家除了税收制度之外,还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借贷制度,两个制度合 一方为完整的近代国家财政体系。这种借贷制度的成功取决于两个重要因素:“一个是 要有相当有效率的借贷机构,一个是要在金融市场维持政府的‘信用’。”[5](P98)近 代第一个霸主西班牙之所以衰败,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未觅得一种合理的理财之法,结果 承负了一笔相当于10年至15年的税入的巨债,每年需付的利息就大大超过了政府年总收 入的一半。[7](P496)继之而起的法国也是长期陷于巨额债务之中,难以自拔。只有17 世纪60—70年代,柯尔贝尔大力改革,大幅削减开支,减少征税,开办借贷银行,使法 国国家预算出现了难得的盈余。然而好景不长,柯尔贝尔1683年死后,路易十八便废弃 了柯氏的改革措施,回到了“那种可以随他自己的意愿偿还,而不是由放债人决定何时 抽回资金的贷款”的老路,[7](P496)结果法国国家负债累累,在金融市场上的信誉也 大为下降,最终使其称霸欧洲的宏图大业全然落空。而在荷兰,情形则截然不同。“荷 兰政府不仅可以以更低的利息借钱,而且可以借到更多的钱,”从而使荷兰在西班牙、 法国和英国这类大国抗争时毫不畏惧。其原因在于荷兰政府在借钱、贷款以及发行短期 公债和债券方面完全按照商业运行方式运行,绝少拖欠违约,从而使荷兰的公共信贷享 有完全的信任。1655年 《近代早期英国国家财政体制散论(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