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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罗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们个人获得的特权,并不代表平民整体上享有公民权和入选贵族元老院的资格。
  平民没有政治权利还表现在他们不能担任城邦的高级职官,不能管理国家事务。公元  前366年以前,罗马共和国只有一套属于“人民”的职官体系。独裁官的别名“人民的  长官”(magister  populi)表明了其阶级、等级属性。平民只能担任保民官、营造官等  低级的“平民的长官”(magister  plebi)。甚至“国家”一词res  publica,意为“人  民的财产”——只有“罗马人民”才是城邦主权的代表,这里面也隐含了对平民的排斥  (注:西塞罗:《论国家》Ⅰ,39。)。
  平民虽无权利,但必须对城邦承担服兵役和纳税等义务。图路斯王曾征募被征服的阿  尔巴人组成10个骑兵队(注:李维:《罗马史》Ⅰ,30,3。)。老塔克文王也通过吸收  平民扩充了罗马原有的三个军团的人数(注:李维:《罗马史》Ⅰ,36,7。)。塞尔维  乌斯王更致力于吸收被释奴,扩大兵力。小塔克文王统治时期,平民的兵役、捐税大大  增加,他还迫使平民从事繁重的公共工程建设,使大批平民破产(注:狄奥尼修斯:《  罗马古事纪》Ⅳ,43,2;Ⅳ,44,1。)。
  当然,公民也有服兵役的义务,并且公民私人承担的服兵役的费用也可算作向城邦缴  纳的间接税,但是,公民的义务和权利是一致的,平民却是单方面地承担义务,而没有  权利。
      五、平民的法律地位
  平民虽然在城邦的保护下享有人身自由,但因为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所以其自由  受到城邦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平民还是公民集体的暴力专政对象。“罗马人民”(populus)一词源于“populor”意为“摧毁”、“劫掠”(注:格莱尔:《牛津拉丁字典  》(P.G.Glare,Oxford  Latin  Dictionary),牛津1977年版,第1404页。)。由于平民主  要来自被征服地区,所以对他们来说,公民集团是一个武装暴力集团,是“毁灭者”。  李维说,安库斯王曾因大批外来人口涌入罗马,造成“恶行滋生”而修建了一座监狱(  注:李维:《罗马史》Ⅰ,33,9。)。这种暴力机器的出现表明平民当时处于罗马人民  的严密监督和统治之下。
  恩格斯说:“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注:恩格斯:《家庭、私有  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早期  平民在城邦中的处境便是如此。平民普遍受到贵族的任意欺压和虐待。据狄奥尼修斯所  载,公元前494年平民举行第一次撤离运动时集体立下的神圣誓言说:“不许任何人像  对待普通人那样强迫保民官违背意愿去做事;不许任何人鞭打他,或让他人鞭打他;不  许任何人杀害他,或让他人杀害他。假如有人犯禁,使他受到诅咒,把他的财产没收献  给凯勒斯神(Ceres)。”(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Ⅵ,89。)这从反面说明平  民可能曾经受到罗马贵族的虐待,而且当平民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时,罗马的法律不能  给平民提供保护,平民只能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和宗教上的诅咒,或者强行反抗。

  狄奥尼修斯提到平民出身的塞尔维乌斯王曾经专门制定了保护平民的法律,在此之前  ,只有贵族和罗马人民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他说:“塞尔维乌斯制定了法律,修改某些  陈旧过时的法律,那些都是罗慕洛和努玛·庞普里乌斯制定的法律,同时他自己也设立  了一些法律。”但是小塔克文篡权后,“塞尔维乌斯制定的使他们人人都能享有公平,  保障他们与贵族交往时不受其伤害的法律,统统都被塔克文废除了。”(注:狄奥尼修  斯:《罗马古事纪》Ⅳ,10,3;43,1。)直到公元前五世纪中期,平民为重新获得法  律保护同贵族进行过斗争。公元前456年,保民官要求“指定一个包括贵族和平民在内  的立法委员会,合作制定出符合双方利益,保障双方自由的法律。”(注:李维:《罗  马史》Ⅲ,31。)《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平民初步获得了法律的保护。
  共和时期,平民兴起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在法律方面,平民建立了独立的立法机构  ——部落大会,摆脱了执政官和元老院对立法权的控制与干涉,使罗马的立法体系分成  两半。法学家盖尤斯说:“法律是由人民批准和制定的。平民会决议是由平民批准和制  定的。”(注:盖尤斯:《法学阶梯》Ⅰ,3。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2页。)这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是罗马国家为调和两种不同成分之间的矛盾而发明  的特殊的法律体系。
      六、平民与贵族不能通婚
  《十二铜表法》第11表清楚地记载着罗马早期社会中的这一习俗。然而,这一证据却  受到部分西方学者的怀疑和否定。德国学者马德维格说:“禁止贵族和平民之间的通婚  权,这一点对于那些认为贵族和平民在很早的时期就激烈对立的人来说没有什么价值,  因为这条体现等级间区别的最明显的标志,其实是第二个十人立法委员会的创制。”英  国学者拉斯特同意他的看法,认为王政时期平民曾与贵族通婚,《十二铜表法》只是取  消了平民的通婚权而已。拉斯特从文献中找到了根据,说:“除非我搞错了,实际上,  三位权威作家——西塞罗、李维和狄奥尼修斯都这么认为。”(注:拉斯特:《论塞尔  维乌斯改革》,《罗马研究杂志》1945年,第31页。)据此,他推断出“平民享有与贵  族的通婚权”,并且认为平民同贵族一样,享有平等公民权。
  我们来看拉斯特提到的证据:
  西塞罗说:“他们又补充了两条极不公正的法律,以一条极不人道的法案禁止平民与  贵族通婚,虽然通常甚至允许与外国人结婚。”(注:西塞罗:《论国家》Ⅱ,63。)
  狄奥尼修斯说:“这些新法案中有这样一条,贵族与平民之间缔结的婚约应属非法,  ——按照我的意见,这条法案的制定不是为了别的原因,而是防止两个等级由于通婚与  姻亲联系出现的一度融合,从而和谐地聚集在一起。”(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  纪》Ⅹ,60,6。)
  李维记载了公元前445年通过的一项平民决议《卡努里乌斯法》,该法案废除了《十二  铜表法》中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的法令。保民官卡努里乌斯与元老院的辩论,以及卡努  里乌斯的发言显然出自李维自己的揣摩,从中可以看出,李维本人对于贵族不愿与平民  通婚的原因是不很清楚的。他借卡努里乌斯之口发问:“如果一个贵族娶了一个平民妻  子,或者一个平民娶了一个贵族妻子,这里究竟有什么实际区别呢?请问是什么权利受  到侵犯呢?”(注:李维:《罗马史》Ⅳ,4,12。)
  从上述材料可看出,这些古代作家一方面发现《十二铜表法》中确有“平民不得与贵  族通婚”的法令,另一方面对早期社会居然有这样的立法感到十分不解。因为,在

《试析罗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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