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罗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他们 生活的年代,平民与贵族之间已不存在通婚的隔阂,甚至获得了法律上的平等公民权。 西塞罗以公元前一世纪的公民平等观念为出发点,批评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的法令“不 公正”,但这并不能证明上古不曾实行过这种习俗,也不能说明公元前五世纪或更早时 期的人们也认为这条法令“不公正”。狄奥尼修斯以为在《十二铜表法》之前,平民曾 与贵族通婚,但他并未提供王政时期平民与贵族通婚的证据。
因此,拉斯特的推断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他把古典作家叙述的事实和他们自己对历史 的理解混同起来,而这两种材料的价值并不完全相同。法典文献真实地反映了其所属时 代的面貌,史料价值无疑是极高的,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不应轻易否定。罗马早期 社会制定的各种立法明白地显示出,平民并非从来就拥有通婚权、参政权等各项公民权 利,而是经过长期斗争,逐渐获得的,正因为平民曾经没有公民权,所以才会为争取权 利而与贵族发生冲突。古代作家对平民的公民权从无到有,平民与罗马公民从对立到融 合这一历史发展过程缺乏清楚的认识,往往不自觉地抹杀了王政时期“平民”与“人民 ”之间的界线。他们认为外来平民从一开始就被罗马人一视同仁地接纳为公民,享有平 等公民权,因此在行文中经常混用“平民”和“人民”,这就是为什么古老的《十二铜 表法》中出现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的法令让这些古典作家如此不解的原因。
七、平民在城邦宗教生活中受到排斥
平民的主体属于外来者,他们自有其宗教信仰。在阿芬丁山上,平民有自己的祭坛(如 凯勒斯神庙)和祭司,与卡皮托尔山上的代表城邦宗教信仰的神庙和祭司团形成对立。
由于罗马人在征服一地居民的时候,允许他们保持自己的神qí@①崇拜,有时甚至把 外邦的神qí@①迁入罗马,使得外来平民在失去自己的土地和城邦的时候,并没有失去自己的宗教信仰。例如,图路斯王摧毁阿尔巴城之后,下令把“各处的公共和私人建筑夷为平地,……只有神庙得以幸免。”(注:李维:《罗马史》Ⅰ,29,6。)
但是,平民的宗教信仰受到他们居住城邦的限制和规范。据李维记载,图路斯王征服 阿尔巴之后,阿尔巴落了一场石雨,据说派去调查的人们“觉得听见一个来自山顶树林 奇大的声音命令阿尔巴人按父辈的习俗举行献祭。他们已忘记了这些,就好象他们把诸 神连同他们的祖国一起遗
平民不能参加公民集体的宗教祭祀,不能担任祭司职务。古朗日说,这是因为“他们 对于城邦的、家族的宗教组织全然陌生。”(注: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30页。) 因为平民处于共同体之外,所以他们是不受邦神庇佑的人,例如,文献中经常见到贵族 说平民“得不到吉兆支持”。李维说:“平民不能取得吉兆,仿佛他们被永生的天神所 憎恨一样。”(注:李维:《罗马史》Ⅳ,6,3。)贵族祭司有时也替平民祈福,古老的 宗教套语中有“愿神保佑罗马人民和平民”的话语。但是,平民无权直接向邦神祷告, 更无权替罗马人民祈祷。直到公元前四世纪末,经过长期斗争,平民才取得了担任宗教 职务的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平民在罗马早期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平民在经济、政治、宗教和社会 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处境来看,平民是从属于城邦公民集体的(其中部分平民还从属于公 民家族或公民个人)无公民权的自由人。
平民和罗马人民虽然同为居住在罗马城邦中的自由人,但他们之间的身份地位有较大 差距。罗马法典对此做了说明。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指出:“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 是奴隶”,“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至于自由人则有许多差别,他们或是生来 自由的,或是被释而获得自由的。”(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 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版,第12、14页。)把自由民分为不同类型,这是古代等级社 会的重要特点。不同类型的自由民彼此之间存在着权利、地位上的差别。
廖学盛先生指出:“在自由民内部,从经济角度看,有奴隶主和自力谋生者的区别。 而从政治方面考察,则存在有公民权者与无公民权者的严格划分”,“基于氏族部落的 血缘关系,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等级和阶级地位的确立和区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 此产生了处于早期奴隶占有制阶段的国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即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 ”(注:廖学盛:《从古希腊罗马史看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199 5年第5期,第137页。)“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这一见解是有依据的。罗马人认为“国 家即人民之事业”(注:西塞罗:《论国家》Ⅰ,39。),说明“罗马国家”即“罗马人 民”,亦即公民集体,“平民”却不在其中(注:共和国时代的宗教祈祷语里还有“愿 神保佑罗马人民和平民”这样的语句,说明在早期社会中,“罗马人民”曾与“平民” 相对立。李维:《罗马史》ⅩⅩⅠⅩ,27;西塞罗:《反对慕雷纳》(Pro Murenna)Ⅰ 。)。
拉斯特等西方学者把“平民”视为原始“罗马人民”的一部分,继续沿袭古人所犯的 错误——他们分不清平民和人民之间的区别。之所以产生混淆是因为拉斯特把氏族社会 内部的等级分化,即“罗马人民”中的氏族贵族与普通民众之间等级分化,等同于氏族 部落内外的等级差别,即罗马人民与平民之间的等级差别。他说:“平民包括那些不怎 么显赫的氏族中的成员,失去保护人的被保护人,被罗马吞并的邻近村落的农民,以及 迁入这座发展中的城市的移民。”(注:拉斯特主编:《剑桥古代史》(H.Last,The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第7卷,第2册,剑桥大学出版社1928年版,第421页。)
显然,这种见解忽视了血缘关系在人类早期社会组织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世界各地的 民族学材料,以及根据罗马古代文献所提供的情况看,刚刚从氏族社会废墟上产生的早 期国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相互关系的确立,往往源于氏族社会基于血缘关系的内 外区分,这种区分直接造成了氏族部落共同体内部成员与外来者之间的对立。罗马早期 社会的主要矛盾就体现为populus与plebs之间的对立。
拉斯特混淆了populus中非显贵成员与外来平民之间的界线,看不清平民没有公民权这& 《试析罗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第5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206577.html
因此,拉斯特的推断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他把古典作家叙述的事实和他们自己对历史 的理解混同起来,而这两种材料的价值并不完全相同。法典文献真实地反映了其所属时 代的面貌,史料价值无疑是极高的,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不应轻易否定。罗马早期 社会制定的各种立法明白地显示出,平民并非从来就拥有通婚权、参政权等各项公民权 利,而是经过长期斗争,逐渐获得的,正因为平民曾经没有公民权,所以才会为争取权 利而与贵族发生冲突。古代作家对平民的公民权从无到有,平民与罗马公民从对立到融 合这一历史发展过程缺乏清楚的认识,往往不自觉地抹杀了王政时期“平民”与“人民 ”之间的界线。他们认为外来平民从一开始就被罗马人一视同仁地接纳为公民,享有平 等公民权,因此在行文中经常混用“平民”和“人民”,这就是为什么古老的《十二铜 表法》中出现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的法令让这些古典作家如此不解的原因。
七、平民在城邦宗教生活中受到排斥
平民的主体属于外来者,他们自有其宗教信仰。在阿芬丁山上,平民有自己的祭坛(如 凯勒斯神庙)和祭司,与卡皮托尔山上的代表城邦宗教信仰的神庙和祭司团形成对立。
由于罗马人在征服一地居民的时候,允许他们保持自己的神qí@①崇拜,有时甚至把 外邦的神qí@①迁入罗马,使得外来平民在失去自己的土地和城邦的时候,并没有失去自己的宗教信仰。例如,图路斯王摧毁阿尔巴城之后,下令把“各处的公共和私人建筑夷为平地,……只有神庙得以幸免。”(注:李维:《罗马史》Ⅰ,29,6。)
但是,平民的宗教信仰受到他们居住城邦的限制和规范。据李维记载,图路斯王征服 阿尔巴之后,阿尔巴落了一场石雨,据说派去调查的人们“觉得听见一个来自山顶树林 奇大的声音命令阿尔巴人按父辈的习俗举行献祭。他们已忘记了这些,就好象他们把诸 神连同他们的祖国一起遗
弃了一样。他们或是采用了罗马祭礼,或者,如通常发生的那 样,记恨于命运,放弃了对神的崇拜。”(注:李维:《罗马史》Ⅰ,31,3。)这则材 料说明罗马统治者曾经强迫阿尔巴人按照罗马人允许的方式献祭,并且迫使许多人失去 了祖先的宗教信仰。狄奥尼修斯提到,公元前496年,贵族独裁官普斯图密乌斯(Postumius)曾主持向阿芬丁山上新建的凯勒斯神(Ceres)、信义和促生女神(Liber-Libera)献祭仪式(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Ⅵ,17,2;94,3。),说 明平民的神qí@①崇拜须受到贵族祭司的指导和监督。
平民不能参加公民集体的宗教祭祀,不能担任祭司职务。古朗日说,这是因为“他们 对于城邦的、家族的宗教组织全然陌生。”(注: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30页。) 因为平民处于共同体之外,所以他们是不受邦神庇佑的人,例如,文献中经常见到贵族 说平民“得不到吉兆支持”。李维说:“平民不能取得吉兆,仿佛他们被永生的天神所 憎恨一样。”(注:李维:《罗马史》Ⅳ,6,3。)贵族祭司有时也替平民祈福,古老的 宗教套语中有“愿神保佑罗马人民和平民”的话语。但是,平民无权直接向邦神祷告, 更无权替罗马人民祈祷。直到公元前四世纪末,经过长期斗争,平民才取得了担任宗教 职务的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平民在罗马早期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平民在经济、政治、宗教和社会 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处境来看,平民是从属于城邦公民集体的(其中部分平民还从属于公 民家族或公民个人)无公民权的自由人。
平民和罗马人民虽然同为居住在罗马城邦中的自由人,但他们之间的身份地位有较大 差距。罗马法典对此做了说明。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指出:“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 是奴隶”,“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至于自由人则有许多差别,他们或是生来 自由的,或是被释而获得自由的。”(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 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版,第12、14页。)把自由民分为不同类型,这是古代等级社 会的重要特点。不同类型的自由民彼此之间存在着权利、地位上的差别。
廖学盛先生指出:“在自由民内部,从经济角度看,有奴隶主和自力谋生者的区别。 而从政治方面考察,则存在有公民权者与无公民权者的严格划分”,“基于氏族部落的 血缘关系,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等级和阶级地位的确立和区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 此产生了处于早期奴隶占有制阶段的国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即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 ”(注:廖学盛:《从古希腊罗马史看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199 5年第5期,第137页。)“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这一见解是有依据的。罗马人认为“国 家即人民之事业”(注:西塞罗:《论国家》Ⅰ,39。),说明“罗马国家”即“罗马人 民”,亦即公民集体,“平民”却不在其中(注:共和国时代的宗教祈祷语里还有“愿 神保佑罗马人民和平民”这样的语句,说明在早期社会中,“罗马人民”曾与“平民” 相对立。李维:《罗马史》ⅩⅩⅠⅩ,27;西塞罗:《反对慕雷纳》(Pro Murenna)Ⅰ 。)。
拉斯特等西方学者把“平民”视为原始“罗马人民”的一部分,继续沿袭古人所犯的 错误——他们分不清平民和人民之间的区别。之所以产生混淆是因为拉斯特把氏族社会 内部的等级分化,即“罗马人民”中的氏族贵族与普通民众之间等级分化,等同于氏族 部落内外的等级差别,即罗马人民与平民之间的等级差别。他说:“平民包括那些不怎 么显赫的氏族中的成员,失去保护人的被保护人,被罗马吞并的邻近村落的农民,以及 迁入这座发展中的城市的移民。”(注:拉斯特主编:《剑桥古代史》(H.Last,The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第7卷,第2册,剑桥大学出版社1928年版,第421页。)
显然,这种见解忽视了血缘关系在人类早期社会组织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世界各地的 民族学材料,以及根据罗马古代文献所提供的情况看,刚刚从氏族社会废墟上产生的早 期国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相互关系的确立,往往源于氏族社会基于血缘关系的内 外区分,这种区分直接造成了氏族部落共同体内部成员与外来者之间的对立。罗马早期 社会的主要矛盾就体现为populus与plebs之间的对立。
拉斯特混淆了populus中非显贵成员与外来平民之间的界线,看不清平民没有公民权这& 《试析罗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