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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则徐禁烟运动新评


所有输往中国的商品,对中国来说可有可无,中国有的是绸缎土布,英国毛呢在中国很难找到销路,不赔本就卖不出去。如英国从一七八六年到一八二九年,曾八次来到中国推销棉纺织品,都销路不佳,多次赔本。一八二一年英输往广州的英花呢四千五百零九匹,剪绒与天鹅绒四百一十六匹,在广州市场上拍买脱手,结果赔本百分之六十。

    英国的一些奢侈品,市场需要量很少,印度来的棉花尽管有用,但中国也是盛产棉花的国家,只有在苏,浙一带棉花歉收时,印度棉花才有销路。在十八世纪末东印度公司自中国输出茶叶每年约在四百万两左右,仅此一项就可以抵消当时英国输入中国的三项主要商品(毛纺品,金属品和棉花),中国结实的土布则又畅销欧,美市场,美商每年从中国贩运二、三百万匹。这样,当时的英美等国不能向中国提供什么象样的商品,而又迫切需要中国货,所以中国在对外贸易上经常是大量的出超。以中、英间的贸易而论,到贸易战争爆发前夕,中国每年出超的价值,高达白银二、三百万两以上,英国必需用白银(西班牙、墨西哥银元)来支付,以至当时来广东进行贸易的外国商船,所带的货物不多,而大量的却是银元,东印度公司来华的商船,经常要带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现银,商货不多。所以,东印度公司对广州的整个进出口生意是无年不赔的。

    中国与英国之间的贸易差额,以及与其它美国等国之间的差额,这些开始加剧了双方的贸易矛盾和摩擦。造成当时这些差额的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从中国方面说,由于中国地大物博,有丰富的物产和土地资源,本身的农业和手工业完全可以满足封闭的自给自足的需要;从西方国家来说,尽管他们的技术先进,产品新异,但是其工业产品规模要达到足以排挤中国的货物,攻破封闭的中国市场大门并不是十分容易的。比如最早来华的葡萄牙和西班牙,都还不是工业大国,拿不出什么制造品输入中国,葡萄牙虽然租借了澳门,但也只能把中国的丝绸、瓷器、手工艺品等运往南洋,印度和欧洲贩卖,而把南洋的香料,药材等物,以及少量的欧洲商品运销到中国。这种贸易,中国货经常出超,他们的支付手段是白银;西班牙也是经常从墨西哥运载大批白银到吕宋,而由闽,广商人贩运丝绸等货到吕宋换取银元载回中国。这两个原因说明,像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和地大物博的古老的大国,并不是可凭一些少量的现代产品就可以打开其封闭的大门,也不可能通过少量的新产品,新技术就能改变中国民众的消费传统。见下表:

                 东印度公司输华商货的盈亏
一七七五至一七九九年每年平均数   价值单位:银两
年度    毛纺品    金属品  东印度产品 总计
1775-79    -23788         +7679  +17512 -2831
1780-84     -22456   +6754  -4849         -23199
1785-89     -26284   -4443        +24829 -7906
1790-94    -1061877      +24746   +26703 -62141
1995-99     -191552    +9772  +20687 -168099 
(参见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十七、二十页。)


    二、做着"天朝大国"美梦的清王朝

    从十六世纪开始西方各国就极力想打开闭关销国的中国门户,但是长期与世界割绝的清政府并不想急于同世界来往,在他们眼里中国仍然是一个"天朝大国",其国内无所不有,不需要借助于外国,相反地由于民众与外界的接触,还会造成反对清王朝势力的增长,自然清政府反对打开国门。一六八三年台湾抗清政权被摧毁,第二年,康熙曾一度下令开放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今江苏连云港)四个口岸与外国通商,广州则是当时对外贸易的集中地;而到了一七五七年干隆帝索性将通商地限定在广州一地。

    为了限制外国商人,清政府还设立"公行制度",规定外商来华办理贸易和其它事务,均须经过清政府特许的"公行"来进行。"公行"制度由来已久,早在明代废除"市舶司"制度就逐步形成了。在明代以前,中国的对外贸易,设有专门机构,即"市舶司"来管理和经营。后来对外贸易发展了,这种由中国官吏直接与外商交易的"市舶司"制度就不适用了,于是废除这种制度,改由政府指定几个商人,设立牙行来进行进出口贸易。这种机构被称为"牙行""洋行"。到了十八世纪初,各洋行商人为了避免彼此间的竞争,就联合组成一种行会性质的"公行"。一切进出口贸易都由公行统一经营。公行通称十三行(最多时达到二十六家,最少时只有四家,并非固定十三家)。它在清政府对外关系上起着一种特殊的作用。公行首先是个垄断性的商业组织

。一切外国进出口货物,均由其承销。由中国内地出口的货物由其代销,并负责划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它还代替清政府执行政治方面的职权,外商来华贸易应缴纳船钞货税,均由其经手,即所谓"承保税饷"。此外,它还代政府办理一切对外商的外交事宜。外商是不准与官吏直接交往的,一切命令,文书均须由公行转达,所以公行实际上是兼有商务和外交两种性质的一个半官方组织。

    除此外,清政府对外商来华的活动还进行了种种限制。干隆时(一七六0年)两广总督李侍尧上奏"防夷五事",由清政府颁布执行,所谓"防夷五事"是:第一,禁止外商在广州过冬;第二,外商到粤后由"寓居行商管来稽查";第三,"借领外夷资本及雇请汉人役使,并应查禁";第四,"严禁外夷雇人传递信息";第五,"夷船泊年""拨营员弹压稽查"。嘉庆十四年(一八0九年)又颁布了《民夷交易章程》,规定"兵船不准擅入内港,外商不准久住澳门,清查澳门户口"等等。到道光时(一八三一年)又制定《防范夷人章程》和《八条章程》。这个章程除重申以往的规定外,又增加了禁止外商偷运枪炮,禁止私雇买办,并限制外商在中国之行动,如禁止外商坐轿,禁止外国妇女进城,不许外商在所住商馆中擅自出入等项目。

    除此外,清政府对输出货物的品种数量也加以限制。粮食(米、谷、麦、豆、杂粮)五金(金、银、铜、铁、铅),军火(硝磺)以及书籍(史书、一统志,地理图等)均严禁出口。丝、茶、大黄的出口数量也有一定的限制。丝以琉球国为例,按照一七六四年干隆的谕诣,只准"岁买土丝五千,二蚕湖丝三千斤"。各口岸及出入地方,还要"严加复查,以杜影射"(《清实录经济资料辑要》第四九一至四九二页。)。进口货物的正税(包括船钞货饷)虽然很轻,约为值百抽二,但由于清政府的腐败,贪污成风,官府所取的"规礼"和公行所取的"行用"很多。据一七五九年新柱,李

《林则徐禁烟运动新评(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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