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文史论文 >> 中国史论文 >> 正文

汉代的诸赋与军费


记载为例:中元二年(公元57年),汉明帝因羌人在陇西造反,发天水三千人,“复是岁更赋”。永平五年(公元62年),因元氏县为明帝生地,“复元氏县田租、更赋六岁”。汉和帝永元六年(公元94年),优恤流民还归者,“复一岁田祖、更赋”。永元九年(公元97年),诏曰:“今年秋稼为蝗虫所伤,皆无收租、更、刍稿。”汉安帝永初四年(公元110年),“诏以三辅比遭寇乱,人庶流冗,除三年逋租、过更,口筭、刍稿”。元初元年(公元114年),“诏除三辅三岁田租、更赋、口筭”。汉顺帝永建五年(公元130年),“诏郡国贫人被灾者,勿收责今年过更”。阳嘉元年(公元132年),“禀冀州尤贫民,勿收今年更、租、口赋”。永和四年(公元139年),太原郡旱灾,“遣光禄大夫案行禀贷,除更赋”。汉桓帝永寿元年(公元155年),“诏太山、琅邪遇贼者,勿收租、赋,复更、筭三年”。以上史料提到的“更赋”、“过更”、“更”,应是同一种赋税。尽管更赋有时也被称作“过更”或“更”,但它并不是徭役的名称,而是与田租、口筭(算)、刍稿等并列的赋税项目,故免征时不仅可曰“复”、曰“除”,亦曰“勿收”、“勿收责? 薄?BR> 更赋被用来支付戍边的费用。《汉书·卜式传》记载:“河南上富人助贫民者,上识卜式姓名......乃赐式外徭四百人。”注引苏林曰:“外徭,谓戍边也。一人出三百钱,谓之过更。”外徭即戍边,“赐式外徭四百人”,就是把四百人一年的更赋钱赏赐给卜式。《汉书·元帝纪》:“(永光三年,公元前41年)以用度不足,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徭役。”“复除”,即免除赋税或徭役;“中外徭役”,指内地之役和戍边之役。复除者多,则役夫少、更赋少,导致了外徭供应的短缺。
  如前所述,300钱是戍边3日的代役金,3日300钱,则1日100钱。汉代戍边的役期一般是一年。《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高后五年,公元前183年)令戍卒岁更。”役夫前往边地做戍卒,若一岁而更,扣除自已应尽的戍边义务外,为他人代役300多日,应得30000钱左右。据居延汉简记载,汉代戍卒的口粮、部分衣装乃至家属的口粮都是由官府供应的,因此官府大概不会将代役金如数发给戍卒。《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元年,公元58年)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 被招募的戍边士卒赐钱三万,则服役的戍卒所得的代役金有可能要低于此数。
  在居汉延简中,有不少关于“赋钱”收支的记载。例如:
  “未得四月尽六月秋三月奉用钱千八百已得赋钱千八百。”(82·332)
  “出赋钱二千七百给令史三人七月积三月奉。”(104·35) 
  “出赋钱八万一百给佐史八十九人十月奉。”(161·5)
  “金曹调库赋钱万四千三…。”(139·28)[19]
  以上简文中所提到的“赋钱”,有可能是指更赋,或主要是指更赋。

  汉代供应军费的诸赋,在按人征收的项目之外,还有按户征收的项目。据文献记载,汉代曾有军赋。《汉书·惠帝纪》载汉惠帝诏曰:“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从“家唯给军赋”来看,军赋为当时的一种赋税项目,可能是按户缴纳的。其征收面颇广,即使是通常享有复免赋役特权的人(现任六百石以上官吏与家人同居者,原将军、都尉及二千石官等),也要缴纳。“军赋”,顾名思义,是专门用作军费的赋税。“军赋”在汉代史料中仅此一见,其税额及征收情况不详。 
  西汉宣帝时,西羌反叛,朝廷发兵征讨。左冯翊萧望之、少府李彊、京兆尹张敞等人曾就如何解决军费的问题展开了一场争论。由他们的争论可知:汉代的战争,通常以“户赋口敛”的方式来解决军费,这既是“古之通义,百姓莫以为非”,也是“常人之所守”;汉代有专为“军旅卒暴”而设的《金布令甲》,这条法令规定,当边郡发生战事时,“令天下共给其费”[20]。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金布律》,是关于货币、财物的法律,汉代的《金布令甲》可能与之有某种相承的关系。关于《金布令甲》,颜师古注:“金布者,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金布令甲》中所谓“令天下共给其费”,应即萧望之等人所说的“户赋口敛”。“口敛”,是征收人头税,当指算钱、口钱,相似于秦代的“头会箕敛,以供军费”。“户赋”则是按户征赋,与“口敛”一样,也是为了军事目的,故此“户赋”有可能是指征收军赋,或与之性质类似的赋税。
  从文献记载来看,汉代按资产征收的赋税同军费有着明显的联系。例如,《盐铁论·击之》:武帝时,“保胡越,通四夷,费用不足。于是兴利害,算车舡,以訾助边,赎罪告缗,与人以患矣”。“訾”同“赀”,即资财。“以訾助边”,就是根据资财补助边用。《盐铁论·未通》:“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訾征赋,常取给见民。”更明说“以訾征赋”即根据资产征赋,以补充因“军阵数起”而导致的“用度不足”。又《汉书·王莽传》记载,天凤三年(公元16年),平蛮将军击句町,“赋敛民财什取五”。天凤六年(公元

19年),“匈奴寇边甚......一切税天下吏民,訾三十取一”。以上数条都是征收资产税的例子,而这些资产税的用途都是军费。 
  资产税的税率,汉初是每万钱出1算,1算为127钱。《汉书·景帝纪》载后元二年(公元前142年)诏令:“訾算四得宦。”注引服虔曰:“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编户齐民的资产包括田、宅、车、牲畜和奴婢等,但有时日常生活用品也被计为家资。《后汉书·和帝纪》载永元五年(公元93年)诏曰:“往者郡国上贫民,以衣履釜 为赀,而豪右得其饶利。”可知有些地方官吏在征收资产税时是相当苛刻的。
  按家资出税,其征收单位自然是户。资产税是我们目前所能了解到的汉代唯一一种按户征收的税项,但未知其当时有无专名。从“以訾征赋”的记载来看,资产税是一种赋,或可暂且称之为“资赋”。它是萧望之等人所谓“户赋口敛”中的那种按户征收的赋,或许也就是汉惠帝诏书中所谓“军赋”。从《金布令甲》是为“军旅卒暴”而设,从张敞反对萧望之等人“户赋口敛”的主张,认为是“烦扰良民,横兴赋敛”和所谓“先帝征四夷,兵行三十余年,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的说法[21]来看,这种为军费需要而征收的资赋在汉代(至少在西汉)大概不是一种常赋。
到了东汉,情况发生变化。《三国志·曹洪传》注引《魏略》:“初,太祖为司空时,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于时谯令平洪赀财与公家等,太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耶!’”这条材料表明,东汉末年有“每岁发调”的家庭资产税。 
  以上是汉代军费的三个主要来源。当战争规模巨大或是旷日持久的时候,这三个来源就不足用了。汉政权还要采取其他敛财措施来加以补充。

  张敞称汉武帝用兵三十多年,“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那么汉武帝是如何解决其军费问题的?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汉武帝时,桑弘羊推行均输法,“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又《史记·平准书》记载:汉武帝置初郡十七,“而初郡时时小反,杀吏。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间岁万余人,费皆仰给大农。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故能赡之。然兵所过,县为以訾给,毋乏而已,不敢言擅赋法矣。”《史记》《集解》徐广曰:“‘擅’,一作‘经’。经,常也。惟取用足耳,不暇顾经常法则也。”知“擅赋法”亦作“经赋法”。“以訾给”,应是资产税,其不入“经赋法”,似乎也说明它不是常赋。以上史料表明,汉武帝时的军费,除以大农所藏供应外,是靠均输、盐铁“助赋”和地方上“以訾给”来补充的。 
  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汉武帝时期的军费来源还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募民捐献。 “又兴十余万人筑卫朔方,转漕甚远,自山东咸被其劳,费数十百钜万,府库并虚。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及入羊为郎,始于此”。其二,准许以钱买爵及赎罪。“卫青比岁十余万众击胡,斩捕首虏之士受赐黄金二十余万斤,而汉军士马死者十余万,兵甲转漕之费不与焉。于是大司农陈臧钱经用,赋税既竭,不足以奉战士。有司请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请置赏官,名曰武功爵。级十七万,凡直三十余万金”。其三,动用帝室财富。&n

《汉代的诸赋与军费(第3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206745.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中国史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