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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诸赋与军费


在汉代的财政收入中,赋税占有重要的地位。研究汉代的赋税,有这样一点颇值得注意:即汉代诸赋的征收与国家的军费需求之间有相当密切的关系。汉代的赋税,大体上可分为三宗——租、赋、税。租指田租,是地税,征收谷物与刍稿;赋指诸赋,按人或户征收,形式是货币;这两宗都由大司农掌管,归属国家。税大致是指按行业或地区征收的杂税,形式以货币为主,由少府掌管,归属皇室。在这三宗收入里,由大司农掌管的诸赋,供应汉代的军费开支。

  赋在最初产生时就与军事需要相关。《汉书·食货志》在记述“先王”之制时说:“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汉书·刑法志》亦曰:“因井田而制军赋。......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可知赋是在土地与工商山林川泽之外的收入,其用途是供应军需。
  秦人的赋出现于战国中期。《史记·秦本纪》:“(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集解》徐广曰:“制贡赋之法也。”《索隐》谯周云:“初为军赋也。”秦孝公十四年(公元前348年),正是商鞅在秦国变法之时。征赋是商鞅的一项变法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供应军费,故称此赋为“军赋”。
  秦人的赋,开始时大约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商鞅的变法令规定,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而不分立门户的,就要加倍征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又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2]可见秦人曾有“户赋”。但不清楚当时是否还另有人头税,也无法判定此“户赋”是否为一户之内人头税的集合。我们能够确知的是,到秦始皇时,已经有了人头税。《淮南子·氾论训》:“(秦)发適戍,入刍稿,头会箕赋。”《史记·张耳陈馀列传》:“秦为乱政虐刑,以残贼天下......百姓疲敝,头会箕敛,以供军费。”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畚”即畚箕,“头会箕赋”和“头会箕敛”即用畚箕按人头敛钱,“以供军费”则说明其目的是用作军费。
  秦朝的人头税叫作“口赋”。《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曰:“(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七国考·秦食货》引《咸阳大事记》曰:“秦赋户口,百姓贺死而吊生。故秦谣曰:‘渭水不洗口赋起。’”可知从秦人从很小起就缴纳口赋,其负担之重,到了“百姓贺死而吊生”的地步。秦朝口赋的缴纳数额,史籍中没有记载。当时,“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无用之地,进而不得退。行十余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3]秦始皇长时期大规模地用兵,军费消耗极巨,遂苛敛民赋以供需求。《汉书·食货志》记载:“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记载:“往者秦为无道,残贼天下,兴万乘之驾,作阿房之宫,收太半之赋,发闾左之戍。”以上史料均称秦朝“收泰(太)半之赋”,即所征的赋达到了百姓收入的三分之二。这当中或许包括了田租和其他税项,如董仲舒所谓“盐铁之利”,但人头税应是其重要成分。《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末“关东群盗并起”,冯去疾、李斯、冯劫向秦二世进谏:“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这表明,赋税沉重乃是导致秦朝动乱以至灭亡的原因之一。 二

  西汉王朝建立以后,局势趋于稳定,国家财政也发生了变化。《史记·平准书》记载汉初的情况:“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据此,“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是皇帝与王侯的“私奉养”,而民赋则供应“吏禄”与“官用”。《新论·谴非》记载西汉后半期的情况;“汉宣以来,百姓赋钱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官吏的俸禄用去民赋的一半,而另一半应是支应“官用”。在汉代,尽管战争与杀伐较秦时已大为减少,但从汉代诸赋的设置、征收和使用情况看,军费在“官用”中仍占有重要的地位。 
  汉代国家军费的来源比秦代要复杂一些,但头绪相对清楚。汉代的赋共有三项,即按人征收的税项——人头税(口赋、算赋)和成年男子的代役金(更赋),以及按户征收的税项——家庭资产税,它们构成了汉代军费的基础,但开征名义与用途各不完全相同。
  汉代的人头税,分口钱与算赋两种。口钱是未成年者的人头税。[4]《汉旧仪》:“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说文解字》释“赀”:“汉律,民不繇,赀钱二十三。”汉代不足15岁的未成年者不供应徭役,而出口钱(或曰“赀钱”),每人23钱。《汉书·贡禹传》:“(贡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宜令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不足15岁的未成年者缴纳23钱口钱的制度始于汉武帝,当时的起征年龄是3岁。到汉元帝时,因贡禹的建议而改为7岁。在这23钱中,20钱是“供养天子”的,另3钱为武帝所加,目的是“补车骑马”。
  “车骑马”这一名称屡见于汉史,是指可供驾车和骑驰的军马。《汉书·武帝纪》记载:“(太初三年,公元前102年)五月,籍吏民马,补车骑马。”可知“车骑马”是马,而非车与马的连称。《汉书·食货志》记载,晁错曾向汉文帝建议:“今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车骑者,天下武备也,故为复卒。”既称“一匹”,又与“武备”相关,自然是指军马。又《史记·平准书》:“于是天子以为山东不赡,赦天下囚,因南方楼船卒十余万人击越,发三河以西骑击西羌,又数万人度河筑令居......车骑马乏绝,县官钱少,买马难得,乃著令,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吏,以差出牝马天下亭。”因战争而导致“车骑马”短缺,故令封君至三百石吏出牝马给天下亭,也说明“车骑马”就是军马。
  汉武帝时期,军马的需要量很大。据《汉书·匈奴传》记载,从元光二年(公元前133年)到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汉武帝曾先后八次进攻匈奴,每次都使用数以万计的马匹。元狩四年之战投入的数量最多:“发十万骑,私负从马凡十四万骑。”军马在战争中急剧消耗。尤其是元狩四年之战,“汉士物故者万数,汉马死者十余万匹。匈奴虽病远去,而汉马亦少,无以复往”。
  马匹的惨烈损失,导致了西汉王朝马政的一系列变化。《汉书·武帝纪》记载:“(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天下马少,平牡马匹二十万。”此时正是元狩四年之战后的次年,西汉王朝将天下公马的价格统一为每匹20万钱。马政的变化还包括将马放租收取利息,登记吏民马以备征用[5]等等。增加口钱数额以“补车骑马”的政策,有可能也是在这一时期制定的。尽管口钱所增加的3钱与20万钱马价相比大小悬殊,但这里更为重要的意义或许在于西汉王朝欲通过此举而使全民参与备战。
  虽然口钱所增数额不大,但据贡禹所说,由于其起征年龄早,仍是百姓“重困”的原因。故汉元帝用了贡禹的建议,将口钱的起征年龄由3岁改为7岁。这样,缴纳口钱的人数就较先前减少了三分之一。王充《论衡·谢短篇》

曰:“七岁头钱二十三。”王充是汉和帝时人,可知这一制度至东汉沿用不改。

  另一种人头税是算赋。算赋是15—56岁百姓的人头税。《汉书·高帝纪》:“(高帝四年,公元前203年)八月,初为算赋。”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赋钱即算赋。这里清楚地指明,赋钱的用途(或主要用途)是供应军械和军马的开支。
  在汉代,中央和地方都有储存军事装备的武库。中央的武库设在长安和洛阳两地。《汉书·高帝纪》:“(高帝七年,公元前200年)二月,至长安。萧何治未央宫,立东阙、北阙、前殿、武库、大仓。”西汉王朝在初建都时就营造武库,将此视为要急。征和二年(公元前91年)发生巫蛊之乱,卫太子遣使者“矫制赦长安中都官囚徒,发武库兵”。此即长安武库,大约本由皇帝直接控制,故卫太子“矫制”发之。考古工作者在20世纪70 年代曾对长安武库遗址进行发掘。经考察

《汉代的诸赋与军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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