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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历史与伦理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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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诺齐克的说法,罗尔斯(J.Rawls)是不能同意的。他认为即使财富的积累符合“获得正义”与“交易正义”,其结果也必须受到“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 of justice)的限制,因此国家应该对清白致富者也实行强制性的二次分配措施。 
      但是,罗尔斯讲的只是消费的“分配”,他并没有质疑资产的分配本身。因而比罗尔斯更“激进”更“高调”的批评者大有人在,如以麦金太尔与泰勒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更不用说社会民主主义各派。他们批评的重点是罗尔斯,而诺齐克已经被认为“保守”得不值一驳。至于比诺齐克更“保守”更“低调”的理论,则人们闻所未闻。 
      所谓科斯定理,即“权利的初始分配无关紧要,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交易又充分自由,则经济效率就会实现最优”,这是一种关于效率而不是关于正义与伦理的说法。 
      科斯讲的“交易先于产权”,用的是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中产权立法的例子,而18世纪的英国并不存在公共资产的私有化问题,只有私有财产的法律定义从不严格到严格的问题。因此科斯的理论并不是用来挑战诺齐克的,而是用来挑战凯恩斯的。 
      科斯在西方有众多的批评者,他们在伦理问题上都持比科斯更“高调”的立场。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从科斯的立场出发看看其学说的伦理意义,这是不会有过于“高调”之嫌的。 
      科斯与其他新自由主义者反对的“国家干预”,是凯恩斯式的或福利国家式的干预,而不是斯大林主义式的国家强制。与后者使用政治强权剥夺公民财产、而且归入国库的财产便进入“黑箱”、其管理者既不由公众授权又不受公众监督的情况不同,前两种“干预”都是在尊重公民财产权的前提下进行的。 
      凯恩斯式的干预,主要是政府以无形税(增发通货)方式扩大开支,增加信贷,刺激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过剩问题。而福利国家政策则主要是政府以有形税(累进所得税)方式对国民收入进行二次调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惠及大众。 
      在西方的条件下,无论无形税还是有形税,公众作为纳税人的权利是受保障的,由他们的纳税所维持的政府要征得他们的认可,要对他们负责,由此形成的资源流向受到民主制下的公民即纳税人的监督。 
      对这一切新自由主义者并没有提出异议。新自由主义者既没有指责政府强制或剥夺了公民,也不认为国家干预与权贵利益有什么关系。这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自由主义者(如缅甸的昂山素季)把国家干预抨击为腐败之源、权贵利薮是不同的。新自由主义者对国家干预的指责,主要是一个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而从不涉及公正问题。 
      由于同样原因,新自由主义者在建议对这种国家干预进行纠正时,也只涉及效率考虑而无须为公正而操心,对他们来说,放弃“国家干预”并不涉及进入市场经济时的起点问题,而只是对原本已存在的市场经济作规则上的调整。 
      他们也在西方国家倡导国营企业“私有化”,但与东欧不同,这种私有化并不涉及产权的初始配置及其合法性问题,也没有“历史欠账”、“还资于民”抑或“从奴役到自由”这类价值考虑——与哈耶克不同,包括科斯在内的美国新自由主义者尽管不认同罗斯福新政式的国家干预政策,但从不认为新政是“通往奴役之路”,只是说新政影响了经济效率而已。 
      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正是这种“问题意识”的产物。效率是科斯一切学问的出发点,而所谓效率,无非是单位产出所花费的成本的最小化。 
      古典经济学讲的成本原只是静态的要素成本(资本成本、劳务成本等),后来又发展为动态成本(边际成本、机会成本等),而科斯不仅突破了古典成本理论(也是效率理论)的教条,强调了制度运行成本即交易成本的重要性,而且在此基础上回答了长期以来困扰人们、尤其是困扰自由主义者的两个问题: 
      其一,为何从理论上讲市场机制能最优化地配置资源,但现实中却常常可以看见市场无效率或“市场失灵”的现象?“社会主义者”说:这就是市场经济的“无政府”之弊,它不能优化配置资源。而科斯则认定,市场经济的生产效率当然是最高的,但“交易效率”则不尽然。市场的交易需要成本,交易成本太高便导致市场失灵。 
      其二,那么怎样解决这一问题呢?“社会主义”者的回答是限制(以致消灭)市场,实行国家干预。科斯的回答则是完善市场,减少交易成本,而在他看来,明晰产权是减少交易成本的有效办法。因此,市场经济一定要彻底实行私有化。 
      科斯的这套理论不仅自洽地解释了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面临的最大挑战即所谓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且它提出的以减少交易费用为中心的思路还有可能导致西方企业制度的重大变革。 
      例如科斯认为企业内部的集权是减少交易成本的关键,而且这甚至是市场经济中企业存在的唯一意义。这一想法对流行的企业制度理论,尤其是所有者经营者两权分离、经理、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互相制约的传统股份制理论无疑会有极大的冲击。 
  

    如果按科斯的思路,则两权合一、经营者控股才是好办法。这是否会导致西方股份公司制度的历史性变革?许多人都在拭目以待。显然,无论科斯的思路能否实现,他提出的问题在西方条件下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极大的意义。 
      科斯理论的特点是只谈“交易成本”而不谈交易权利,这决非因为交易权利问题不重要,而是因为这个问题在科斯所处的社会已经解决,已不是他们的问题。因此他的问题其实是有自明的前提的。科斯最著名的论证,如“企业的意义”与“牧人与农人”问题及由此导出的如今几成经典的所谓科斯定理,都有这样的背景。 
      科斯问道:一个工人为什么宁愿受雇于企业,而不愿直接面向市场出售他的劳务或产品?因为企业这种组织比各个人直接面对市场能明显地降低交易成本。由此增加的好处即使扣除了企业的“剥削”,落到工人手中的也会比他单干所能挣得的更多。这个论证曾被一些人引申为:独裁比民主更能节约交易成本。 
      但是,科斯为什么不问:奴隶制工场是否更能降低交易成本?工人为什么不愿当一个奴隶?不要以为这不是一个问题。美国经济学家福格尔便曾证明:美国南北战争前南方的奴隶制经济效率并不比北方的自由经济差。然而科斯不会这样提问题,因为他要比较的,是不同的交易方式之间的成本,而不是交易与抢劫(强制)之间的“成本”大小。 
      企业的“独裁”仍然是契约行为,即科斯说的:“企业没有使契约消失,但毕竟使契约大为减少。”工人进厂时签订一次契约,这与他在市场上单干则要与所有客户签订无数契约相比,“谈判”费用无疑要省得多。但这一选择只是节约了交易成本,并没有放弃交易权利。当然,科斯不需要指出这一点,因为这在他们那里是自明的。 
      交易与抢劫不能比较“成本”,这当然不仅是个道义问题,即使纯就技术而言,抢劫这种非合

《中国改革:历史与伦理的评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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