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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历史与伦理的评价


一?中国改革为什么成功 
     
     
      现在关于国企退出问题的讨论不少,而国企的退来退去说到底无非就是一个产权改革的过程,但目前却似乎很少有人来关注产权改革的公正性,或者是认为改革并不需要公正,或者干脆就是打着公正的旗号反改革。对此如果不加以澄清,国企改革的最后结果很可能就会未必如改革者所愿。 
      中国改革是人类历史、现代化史乃至经济转型史上十分罕见的个案。就先于实现民主化和公共资源控制权高度集中的条件下进行私有化与市场化这点而言,可以相比的大概只有越南等少数几国。而在这几国中,中国又有其唯一特殊性。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中国是唯一在整个转型期(到目前为止)一直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国家。这一点引起了世界关注。在国际上人们一般从“渐进”还是“激进”来解释这一现象。 
      中国也有激进改革。有人说中国改革不搞休克疗法,因而成功了(克鲁格曼);有人则说中国的成功领域恰恰都是那些一步到位的领域,如解散人民公社、开办特区等,中国的外资优惠政策是大大超过东欧的,中国的劳工政策之偏向资方更是超过所有的西方国家,可见中国的成功证明了改革必须激进(萨克斯)。 
      还有人以乌克兰、白俄罗斯并未搞“休克疗法”,但经济却比俄罗斯更糟来证明渐进未必有益。一位波兰学者更直言不讳说:中国成功地吸引了除美国之外全球最多的外资,我们比不上,因为我们的工会太强大,吓跑了投资者。哪个老板不想到那有政府撑腰而不许工人讨价还价的地方去设厂呢? 
      而在国内,关于“渐进”“激进”之争并不是最重要的视角。关于中国改革成功(至少是就经济而言,到目前为止)的原因,国内的主流意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 
      第一阶段从1989年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那时八九刚过,东欧剧变,国内正全力反“和平演变”,对改革极力强调“姓社姓资”之分。中国搞的是“社会主义改革”,所以成功了,而东欧搞的是“资本主义复辟”,所以失败了,就成了一种主要的解释。 
      第二阶段从1992年末到1997年“十五大”。小平南巡,使经济改革再次加速,而且邓明确指出,不要争论“姓社姓资”,于是对中国改革成功的解释从“方向”转向了速度与方式。“姓社姓资”之别为“渐进激进”之别所取代。主流的说法是:中国搞的是“渐进改革”,“摸着石头过河”,顺利过去了;而东欧搞的是“激进改革”,主张“人不能分两步迈过壕沟”,结果一步没迈过就摔惨了。 
      在这类说法中还有一种略为不同的解释,即“增量—存量”之说,认为中国与东欧之别并不完全在于速度,中国非国有领域的改革其实也非常激进(如对外资、私企、乡镇企业),在原体制外的“增量”上取得了成功,而国有领域即“存量”则尽量维持。东欧则不然,它忽视了“增量”,一开始就企图改造“存量经济”,结果是费力不讨好。 
      1997年“十五大”以来进入了第三阶段。十五大不仅确立了市场经济目标,而且号召在国有企业改革上实行“突破”,并把产权重构作为重点,提出了不争论“姓公姓私”的口号。当时舆论称会议精神是“可以,可以,也可以”。这样便摆出了中国也要以激进手段进行“存量”改革的姿态,原有解释模式便显得过时了。 
          同时过去改革模式中积累的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社会公正问题。对此政府在90年代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明确了公平不能“优先”的态度。于是新的解释模式逐渐形成。这种模式认为中国成功的原因不在于“姓社还是姓资”,也不在于“渐进还是激进”,而在于中国改革遵循了“不道德的经济学”原则,在公平置后或至少不“优先”的条件下强制实现了资源的重新配置。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不言自明的。这种解释模式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种论点上: 
      1997年王金存(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发表《俄越改革比较研究》一文,提出“休克疗法”未必是个坏主意,越南实行之大见奇效,而俄罗斯的休克疗法则搞糟了。为什么?因为越南保持了铁腕强权,物价说上涨就上涨,国有企业想给谁就给谁,工人想解雇就解雇,谁也不敢说个不字,于是改革很快到位,效果大显。而俄国则不幸搞了“民主”,弄得政府太软,物价一高,失业一多,就议会里吵社会上闹,“休克”半途而废,改革到不了位,以致有今日之难堪。显然,王文含有他对中国的建议或解释。 
      1998年,盛洪(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发表几篇文章,从对公共资产私有化方式的“卖还是分”的问题引出论点:在私有化问题上“公共选择”不如“双方交易”,亦即对公共资产的处理不能强调公共权利,而应当由有权者(卖方)与有钱者(买方)“双方”不受干预地自行解决。因为“公共选择”会增加“交易成本”,只有“双方交易”才能使产权变迁的“成本”变得最小。 
      同样从“交易成本”理论出发,盛洪又提出“交易先于产权”的观点,即认为对于产权不明晰的公共资产,有权者可以先拿去“交易”再说,一“交易”,“产权”也就自然解决了。这就与自由主义伦理学中诺齐克(Nozick)的“低调正义”发生了冲突。因为按诺齐克的说法,“获得的正义”(Principle of acquisition)优先于“交易的正义”(Principle of transfer),亦即人们必先公正地获得产权,然后才谈得上公正地交易。而在中国现有权力配置格局下,“交易先于产权”而且排斥“公共选择”的过程是怎么一回事,并不难理解。盛洪却认为他所掌握的“案例”表明,这正是中国成功的关键。 
     
    二?自由主义的立场 
     
      显然,以上几种论点的共同之处就在于否定了经济改革过程的起点公正原则,尤其是否定了进入市场经济时的产权初始分配中的“获得正义”原则。这就

使中国改革中的伦理问题完全不同于西方社会。 
      在西方,诺齐克提出了最“保守”最“低调”的正义理论:一个所有者,只要他最初的财产来源清白(符合“获得正义”),此后的财富增殖又完全通过自由交易,而没有强制与欺诈,(符合“交易的正义”),则最后即使他富可敌国,那也无可指责,即完全符合“持有的正义”(justice in holdines)。他可以自愿慈善,布施穷人,但国家不能强迫他(例如通过累进税等)与别人共享财富。 
      当然,诺齐克强调这种“持有的正义”必须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只要其中一个环节不正义,其后的环节也就失去了正当性。如果所有者最初的本钱来源不清白,则哪怕此后他一直实行公正的自由交易,其结果也不正义,而必须受到诺齐克正义的第三原则即“矫正的原则”(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之干预。&n

《中国改革:历史与伦理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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