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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金融硕鼠梁世汉的不归路(图)


  
  11月12日,梁世汉见盗开信用证的事已败露,便急忙赶往广州火车站,仓皇出逃。上车之前,梁世汉给姓黄的老乡打电话,告诉他自己要乘火车北上,到了以后会给他电话。梁世汉只身一人从广州逃到上海,化名“李明”。
  
  在大上海,梁世汉虽然有豪华的房子居住,有大把的金钱挥霍,但是,负罪潜逃的日子度日如年,寂寞难耐。梁世汉很想打探到珠海警方的动静,也惦记着姓黄的老乡能早点还上40万元欠款。到上海一个月后,他主动给黄打电话,让黄到上海看他。黄正为借新债还旧债一筹莫展,接到梁让他去上海的电话,心中暗喜。接电话之前就听说梁世汉盗开了3000多万美元的信用证在境外取钱跑了。黄赶紧约上正找他帮忙筹钱要搞彩票发行的郑知,一起飞抵上海。黄在上海机场给梁世汉打电话,梁告诉他打的士到上海古北小区“家乐福”商场下车,他来接。梁世汉留了满脸的胡须,戴了墨镜和帽子。见面以后,黄向梁世汉介绍了郑知,进到梁世汉住的鹿特丹花园住宅,几句寒暄后,梁就迫不及待地问家里的情况和珠海警方的动静,问他老婆有没有被抓。黄骗他说:“珠海警方查得很紧,听说已经发出了通缉令。”黄和梁两人用阳山话谈论,郑知听不懂阳山土话,看到梁世汉亡命天涯的处境,顿生感慨,便在茶几上随便拿了一张纸默写起鲁迅的一首诗:“运交华盖欲何求,未敢翻身已碰头,破帽遮颜过闹市,漏船载酒泛中流。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冬夏与春秋。”梁和黄赞扬他写得好。黄对梁世汉说:“郑知以前当过警察,很有本事,准备发行3000万彩票,可以赚回400万,只要投资80万元,三个人每人就可以分100多万元,时间要一个半月。但现在缺资金,能不能借200万元人民币?”梁说:“我的钱都存了定期,存折是湖南人的名字,取不出来。”话虽这样说。梁世汉心里又打起了如意算盘,把巨额赃款分散保管,不仅比较安全,还能投资生钱,一举两得。3天后,黄某和郑知从梁世汉那里共计取走150多万人民币,分装成两个袋子,每人提了一袋钱,离开上海飞回广州。过了四五天左右,郑知飞到上海从梁世汉处又拿了105万元人民币,当天飞回广州并在白云机场把钱全部交给了黄。
  
  1998年末,梁世汉在电话中跟黄某说他想去徐闻过年。郑知提议让梁世汉住他家,对外就说是自己的远房侄子,梁世汉改姓郑,叫郑海生。1998年12月底,梁世汉逃到徐闻郑知家,1999年1月底潜回上海,回上海后一个星期左右,也就是1999年2月初,又回到徐闻郑知家。郑知把儿子住的房间让出来给梁世汉一个人住。这期间郑知曾带梁世汉去过海口,梁的意思是想去看一下,如果好的话,就去海口租房子长期住下去,到达后,看了几处朋友帮找的出租房,梁世汉觉得环境不好,又回到徐闻。梁世汉在郑家一直住到1999年7月才回上海。
  
  1999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在上海抓获了潜逃一年零三天的梁世汉。
  
  审判:查明犯罪 铁证如山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梁世汉犯受贿罪,于2001年12月11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至1998年10月间,周强(在逃)让被告人梁世汉为其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亚德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润辉发展有限公司开具信用证,以便其做生意。被告人梁世汉明知周的上述两间公司的银行授信额度不足,且在周不能提供保证金作抵押的情况下,为得周允诺给其的按所开信用证金额2.5%计算的报酬,被告人梁世汉利用其在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国际结算科任进出口组组长的职务便利,用自己工作代码和操作密码,并盗用国际结算科副科长的授权密码,为周开具信用证。1997年开具了13张,1998年开具了18张。1998年,周与香港新澳有限公司和香港南光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贴现协议,以这两家公司为受益人,这两家公司收取一定贴现手续费后,余额按周指令汇往周控制的香港彩豪公司和珠海智维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这8张信用证致使中国银行珠海分行遭受损失本息合计达1033万余美元。
  
  法院还查明了梁世汉为周强非法开具信用证收受周强贿赂的犯罪事实:一、1997年10月31日,梁世汉收受周强通过珠海亚德贸易有限公司划账给予的人民币11.7018万元。并以其姐姐的名义购买了珠海市香湾花园某座604房;二、1997年12月29日,梁世汉收受周强通过亚德公司划账给予的人民币34.734万元,以其妻子的名义购买夏湾聚贤园某号商铺;三、1998年5月6日、28日,梁世汉两次收受周强分别以亚德公司和润辉公司的名义划账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8.9066万元,以陈某的名义购买了珠海市华宁花园某栋2座401房;四、1998年7月9日,梁世汉收受了周强以亚德公司名义划账给予的人民币35.7794万元,以其妻子的名义购买了珠海市金福广场小区某栋2号商铺;五、1998年11月11日,梁世汉在珠海宾馆收受周某指使他人送来的以“李明”、“朱一丹”名义存有人民币共468万元的上海银行存折多本。
  
  在庭审中,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大量的证据经当庭质证,铁证如山。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世汉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造成中国银行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梁世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对梁世汉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梁世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扣押的被告人梁世汉以受贿款所买的房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梁世汉不服,上诉提出:原判认定梁世汉受贿468万元的数额错误,468万元中朱某占用一部分,黄某借用200多万元,实际上梁世汉只使用了一小部分;梁世汉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

掌握其受贿的犯罪事实,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以自首论,且梁世汉还有检举立功表现,要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转账凭证、笔迹鉴定均证实周强将468万元人民币从珠海转至大连,再从大连转至以“李明”、“朱一丹”名义在上海开立的账户,梁世汉提取并使用的事实,梁世汉亦供认在案。其虽然借给朱某、黄某部分赃款,但均是发生在其受贿行为结束以后,只是其处理赃款的一种方式,而并不能认为是与他人共同占有。原判认定468万元为梁世汉的受贿数额正确。梁世汉是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证诈骗立案侦查并抓获,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侦查的信用证诈骗犯罪是同一整体事实,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经查,其检举无法查实,故其检举不构成立功。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世汉身为国有银行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盗开信用证,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

中国银行金融硕鼠梁世汉的不归路(图)(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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