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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清末法律修订的政治经济原因


明的官吏不知以何标准去统一“定刑量刑”;也使得大批官吏营私舞弊,造成更多冤假错案的产生,使当时的法律执行掺入了过多的人为因素与感情成分。至于清末旧律行政、司法、立法三权混淆,使得“酷吏之严刑峻法,每锻炼周内入狱,以矜其能,论者又恶其不仁。然此非独其人之过,盖以一身兼行政、司法,适足以为酷吏之藉也”[20]。

    从上可见,旧律实在是“为其压制社会之意多,而监督官府之意少。举立法司法行法三大权,尽握于一二人之手。据上流者惟所欲为,莫敢谁何”[21]。正是由于行政、司法权集于一身,才使不法官吏得以作威作福,为害百姓。“况定例之旨(即比附定罪),与立宪尤为抵捂,立宪之国,立法、司法、行政三权鼎峙,若许署法者以类似之文致人于罚,是司法而兼立法矣”[22]。行政、司法、立法三权的混淆不分,导致了地方官吏的专权,为广大民众所厌弃。

    1851年,在政治、经济、法律状况皆发生变化而迫切需要调整而未调整的情况下,阶级斗争迅速恶化并引发了太平天国运动。这场运动沉重地打击了封建统治势力,其颁布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法令也极大地冲击了清王朝的封建秩序与统治权威。1894年,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建立了“兴中会”,随后便开始了一系列的武装起义,革命党人的声势也日益壮大。1898年,维新派登上历史舞台,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戊戌维新运动。1900年,席卷全国的义和团运动扫荡了祖国大地,沉重打击和孤立了清王朝,削弱了清政府的统治力量,打乱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秩序。因为凡是义和团活跃地区,“官吏熟视之,而莫敢谁何,纪纲法度,荡然无存”[23]。特别是那些“羽翼洋人,趋炎附势”的卖国求索和投机钻营的官吏,在义和团运动中皆受到了严厉惩罚,有的被义和团处死。这就存在了大片因义和团破坏而需重建“纪纲法度”的地区,一方面这些地区呼唤着新律例重建法律秩序,另一方面又为新律例提供了许多“试验田”,即实行新律例的地区与空间。与此同时,清廷上下非常震惊,也纷纷寻求“杜绝乱源”的办法。于是“变革政体,实行立宪”的呼声迅速高涨,“朝野上下,鉴于时局之阽危,谓救亡之方只在立宪。上则奏牍之所敷陈,下则报章之所论列,莫不以此为请”[24]。

    经过义和团运动的猛烈冲击,清王朝已难以照旧维护其反动统治秩序。为了维系人心,更为了继续维护其封建统治,清政府必然要寻求新的自救道路,这可以说是清王朝之所以发动清末修律的一个重要原因。

    资本主义的在华发展,必然地引起了中国当时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和阶级关系的新变动,遂出现了中国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新兴的中国资产阶级要求营造一种合适的经济环境,迫切需要政府不仅在政策上,而且在法律上承认和保护民族资产阶级合法权益,支持和鼓励民族工商业的发展。甲午以前,民间资本企业始终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甲午战后,民族资本在新式工矿企业和近代交通、通讯以及金融保险等业都有了长足发展,但工商业者仍然未能在法律上获得与其经济地位相适应的独立人格和有利于从事近代工商业的权利,加之社会上各种传统陋习的桎梏与层层封建势力的刁难,都使得工商业者举步维艰。“激励工艺,反为行规压制;制造新颖,指为搀夺;工厂女工,诬为藏垢纳污;土货仿照洋式,捏为妨碍厘规”[25]。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实力薄弱的工商业者在与外国的竞争中,既得不到本国法律的保护,又无法洞悉世界各国律法通例为自己辩护,只得忍受外商欺诈侵吞之苦。因而提高商人即新兴资产阶级的社会地位,通过经济立法来促进民族工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已成为新兴资产阶级的迫切要求。

    至于以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破产中小商人等为基础的劳动群众,其对地主、坊主、行帮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也要求更多的民事平等权利。即使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奴婢和贱民,对于人身自由的渴望和斗争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可以说整个社会无论是新产生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还是原有的农、工、商阶层都迫切要求确认和保护他们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成为了推动清末修律的强大社会动力。

    清末出现的这种社会政治经济遽变,已超出了旧有律例即《大清律例》的调整范畴和机能运行,它强烈呼唤新律例,尤其是经济律法的出台。

    1901年1月,流亡西安的慈禧遂下诏变法说:“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大抵法积则敝,法敝则更” [26],“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27],即同意并宣布对旧律例进行修订。稍后,在政治改革上,清政府整修内政、裁撤冗员、清除腐败、剔除积弊等;在法制领域里,对旧有《大清律例》进行了一些删改、完善工作。

注  释:

[1]《清德宗实录》卷495。

[2]宁靖:《鸦片战争史论文专集》续集,第316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3]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2辑下册,第649页,科学出版社1957版。

[4]《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20~621页,人民出版社1952年第二版。

[5][6]《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总第4833页。

[7]同上,总第4803页。

[8]中国史学会主编:《奏议银钱出纳章程》,《鸦片战争》第4册,第304页,神州国光社1954年版。
[9]曾国藩:《备陈民间疾苦疏》“咸丰元年十二月十八日”,《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一。

[10]《清末司法制度的几个问题》郑秦/历史档案1988年3期130页。

[11]《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总第4967页。

[12]同上,总第4970页。

[13][14][21]闵暗:《中国未立宪以前当以法律遍教国民论》,《东方杂志》第2卷,第12号,第223页、第224页、第221页。

[15]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849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16](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4册,总第2060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17][18]同上,总第2061页。

[19][22][20]《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848页、第876页。

[23]劳乃宣辑:《拳案杂存》,《义和团》第4册,第451页,神州国光社1951年版。

[24]《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25页。

[25]《广东总商会简明章程》,《东方杂志》第1卷第12期。

[26][27]《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总第4601页、总第4602页。

《浅谈清末法律修订的政治经济原因(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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