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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模式与清末变局


>中国自周衰东迁后,就盘桓在列国分立与帝国一统的循环往复之间,直至清末民初之际,始有以联邦模式摆脱此一轮回的设想与尝试。那时的一系列努力,最后都失败了,问题于是留了下来。当我们走向未来时,清末民初这一段可观可叹的变局,就成为宝贵的历史资源。那时的努力为何没能成功?从中可以汲取些什么东西?这就是笔者所要探讨的。本文主要以清末为限,是为开篇。

一、清末的历史位置

与西方近代文明的交汇,特别是遭遇西、东方列强的全面入侵,给中国带来前所未有的变数。这些变数虽然产生了许多表面上、形式上的新东西,但尚不及从根本上改写中国历史的原有逻辑[1]。这一逻辑指的是三千年来政治大势上的分合周期,其概况如下[2]:

周期     统一时期     分裂时期

一      西周      春秋战国

二      秦—两汉    三国魏晋南北朝

三      隋—唐    五代十国宋辽夏金

四     元—明—清   清末民初大陆台湾…

当太平天国战争(它标志着一统帝国瓦解的开始;前两周期处于同一位置的是汉末的黄巾起义和唐末的王仙芝-黄巢起义)仍在继续时,第二次鸦片战争又使清国丧失了大量的主权与相当多的领土[3]。虽然列强维护了清廷形式上的统一与权威,帮助其平定了农民起义,但他们和清廷的关系,与汉末、唐末霸主之“挟天子以令诸侯”,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4]。此外,还有乘清廷衰败而崛起的汉族地方(以省为基本单位)势力,也几乎是不可逆转地分割了清廷的许多大权。[5]太平天国-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的中国政治格局,已是列强在华势力、汉族省级(甚至联省级)地方势力和清廷这三方的联合统治。[6]中国实际上已经结束了第四周期的统一时期而进入分裂时期。它的头七、八十年,就是通常所称的“清末民初”。

列强之东来是此期不同于汉末、唐末的根本之点。中国人再没有旧时那般抱残守缺、苦撑待变的余地。分崩离析之潮既不能阻,瓜分亡族之危又不容轻。但另一方面,列强对清廷的支持,却迟滞了地方势力的发展;而列强之间的均势,又抵消了彻底瓜分的现实可能。这些,就在客观上给满清留下了相当大的活动空间。如果能抓住这一难得的良机,变政改制(其中当然也包括,如积极向西方学习的先知先觉者所希望的那样,在中国确立联邦类型的政体),那就很有可能挣脱历史循环的漩涡,而跃入一个新的境界。

二、联邦模式之要义

联邦模式对中国的效用,初步而言就在于它既能遏阻恶性分裂引致被列强所乘势瓜分,又能避免武力兼并达致统一从而再造专制主义帝国政制。其所以能如此,就在于联邦模式是旧式统一与分裂即极端统一与极端分裂之中间状态、第三状态、混合状态。联邦模式既反对整体完全溶合、消解部分,又反对部分完全脱离、孤立于整体[7]。如此,就能形成统一而非专制,并立而非敌对;统一以避免战争,分治以避免暴政——那样一种适中的状态。具体来说,它可以遏阻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趋于极端化、绝对化,而使中央和地方之间保持一种稳定的均势[8]。作为迥异于传统集权统一的分权统一模式来说,它无疑是针对专制主义顽症的一剂良方。但对于惯用两极对立、非此即彼思路的一般中国人来说,这样的设计似乎非常地不可思议。

进一步言,联邦政体乃是其权力地位基本平等的高层地域单位(实体)之间稳定的、制度化的联合、合作。所有政体组成的关键结构,都是其成员之间如何实现整合、如何维持整合的问题。它们有两种基本模式:一、以武力兼并为主要手段整合,以集权主义维持;二、以和平联合为主要手段整合,以分权主义维持。整合之成员当然要能在需要时作为一个整体出现,作为其代表的某种“中央”自然是少不了的。问题在于,这个“中央”是君临天下的主宰者呢,还是平等成员的代表机构、办事机关[9]?对于自秦以来由一霸兼并、诸侯败灭所形成的历代大一统帝国来说,自然属于第一种模式。作为第二种模式典型的联邦、无疑是第一种模式最具革命性的替代者。另一方面,传统的分裂即列国争雄,只不过是集权统一的简单对立面。它可以与后者组成一个循环,在同一历史逻辑内此长彼消,但却永无可能从根本上取而代之。而联邦模式,不仅能够以其分权性防止出现中央专制主义的集权统一暴政,而且能以其统一性防止出现地方专制主义分立政权之间的战争与兼并。对于互为因果的专制统一和分裂兼并来说,没有了其中的一方,另一方也就无缘问世了。因此,无论对于专制帝国还是列国纷争的局面来说,联邦模式都是釜底抽薪的根治之制。对于清末那种中央权力大大收缩、各省权力大大发展、皇朝面临不改制即难以维持的局面,或者对于民初那种各省分立、“中央”单恃武力统一难成的形势来说,联邦模式都是解危救困之济世良方。

联邦模式尤其具有根除中国根深蒂固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巨大潜力。所谓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是相对于“民主主义中央集权”而言的。(二者的产生机制如前文两种政体模式所言。)前者的权力在原则上是无限的,是不受其它政治力量制约的;即使有时出于实际需要也可能会采用某些分权措施,但却绝不允许这些分权制度化、法律化、永久化。后者的权力,则是有限的、受制约的;被前者偶尔作为特例的分权,在这里却是根本性的原则之一;不仅被当作不可改变的事实来接受,而且还被制度化、法律化(写入宪法)。在前者那里作为主导性的“中央集权”本身,在后者这里如果不是被当作对付非常形势的临时紧急手段,就仅存于被严格限定了的、比较小的范围内。因此这种中央集权是可逆的,即可以通过法制程序加以中止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本性上却不具备这种可逆性。它只可能以武力的、造反的手段来打破。

秦汉至清季,中国的政治制度只是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所谓“统一”,“大一统”)与专制主义地方分权(所谓“分裂”,“乱世”)之间打转,其间夹杂着一些专制主义半中央集权+专制主义半地方分权(皇朝统一初期的分封分权体制或皇朝晚期的半割据分权体制)的过渡期。清末正属于这样的过渡期。相对于单一制共和国(民主主义中央集权)和邦联(民主主义地方分权)来说,联邦国(广义的)就属于民主主义半中央集权+民主主义半地方分权。——这恰与以上过渡期的体制同构(即半中央集权+半地方分权)。只要实行民主主义转换,就能很方便地变成联邦制国家。当然,这种转换如果说不是不可能一步到位的,那也会是很困难的。辛亥革命就是首先将专制主义(半)中央集权转换为民主主义(半)中央集权,接近形成一种民主主义半中央集权+专制主义半地方分权的(狭义)联邦国。如果能使其中的民主主义半中央集权得以巩固,并且进一步将专制主义半地方分权改造为民主主义的,那就能够真正完成根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历史任务。

联邦国家作为复合制共和国,比单一制共和国更加广泛地实行制度化权力制衡。它不仅具备由各联邦成员(邦、州、省)代表组成的、代表各成员意志的参议院在中央内部的参预与制衡,而且有联邦中央与联邦成员之间

《联邦模式与清末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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