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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


朝家法》一条,说:
  宋世典常不立,政事丛脞,一代之制殊不足言。然其过于前人者数事:如人君宫中自行三年之丧,一也;外言不入于梱,二也;未及末命即立族子为皇嗣,三也;不杀大臣及言事官,四也。此皆汉唐之所不及,故得继世享国至三百馀年。若其职官军旅食货之制,冗杂无纪,後之为国者并当取以为戒。 
[44] 
  这里既说到皇室的服丧、立嗣等问题,也涉及到君臣关系问题。但他所谈论的宋朝家法,似乎与当时的“典常”、“政事”以及“一代之制”无干,这显然与宋代的情形不符。
  在中国传统社会,帝王的“家法”在一定程度上即是“国法”。吕大防既然是向哲宗讲述国家“百三十年中外无事”的原因,在宗室、外戚关系之外,自然也涉及到皇帝如何处理与臣僚关系的内容,例如宽仁之法。他的一番话,本意在于揭示“祖宗家法”的丰富内涵;但是,他话中的微言大义尽管出自防微杜渐之思,然而立意并非高远,与其说他是在全面阐释祖宗家法,不如说他是在特定背景下,有针对性、有侧重点地向年轻的哲宗皇帝进言。
  吕大防有关“祖宗家法”的奏对,不久即遭到其政治对立派别的激烈批评:
  大防奏对十馀,有论“人主步自内庭,出御便殿,欲涉历广庭,稍冒寒暑,此勤身之法也。”览之扼腕。盖大防以腐儒之学、斗筲之器,循之台鼎,因事辄发,以邪说猥词钤制人主,愚玩而已。强悍跋扈,莫此为甚。 
[45] 
即便与吕大防同一阵营中人,也并不认为他的表述足以概括祖宗家法的内容。例如,苏辙就曾补充说:
祖宗别更有家法,殊不杀人,大辟则案条,疑狱则奏上,有司不若唐之州县得专杀人也。 [46] 
在宋代,涉及到“祖宗家法”内容的叙说不胜枚举。比如,《文献通考·征榷考一·征商》中记载着南宋陈傅良的一段话,他说:
我艺祖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後累朝守为家法。
刘克庄在其《进故事》中,讲到杜衍任相时抑绝侥幸之事,又说:
内降非盛世事也。……惟我朝家法最善,虽一熏笼之微,必由朝廷出令。列圣相承,莫之有改。……此所以为极治之朝也。 [47] 
这样的“家法”,内外包容,巨细无遗,实际上就是自祖宗以来累代相承的规则,也就是所谓的“祖宗之法”。 

二 、“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宋代“祖宗之法”的实质精神

(一)
  开宝九年( 976年)十月,宋太宗在其即位诏书中郑重宣告:
    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 [48] 
  这几句话,是宋太宗及其辅佐臣僚对于宋太祖在建立诸般规章制度时所执持的原则,做了一番概括综合与提炼之後,精心表述出来的。他们把太祖开国致治十七年间所一以贯之的核心精神,浓缩为“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八个字。
  宋初设范立制的立足点,在于防止前车之鉴的复现。杨亿在其《谈苑》中说:
  太宗尝谓侍臣曰:“国若无内患,必有外忧;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为之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焉。帝王合当用心于此。” 
[49] 
  显然,当时内政施设的核心,在于“防弊”;君主所警惕的“内患”,首先是指有可能发生在臣僚中的“奸邪无状”。而这一後世统治者“谨当遵承,不敢逾越”的法度,法度所体现的预设防范、周密制约精神,就是宋人常说的“祖宗之法”(或曰“祖宗家法”)。它并不仅仅是对太祖一代统治立法原则的总结,也不仅仅是宋太宗恪谨奉行、并加以扩充的安邦之术,而且是两宋三百年间历代帝王尊崇不辍的治国原则。
  北宋初年,宋太祖及其决策集团对于自身实力及面临的局势、潜在的对手有较为清醒的认识,他们以比较理智的态度,采取相对宽缓平和的方式,层层推进,步步为营,化解了许多棘手矛盾;同时,也为国家日後在各个方面的发展奠定了相对稳定宽松的政治基调。决策者对于“召和气”的关心,也随之成为统治思想方面的主要内容。
  宋代的中央集权制度,大体上是在“专务以矫失为得” [50]的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权之主要注意力集中于如何防范文武重臣的篡夺之祸;如何防止人事、财政、军政等大权旁落;如何禁制百官间凭藉种种因缘相互朋比,以致构成为专制政权的离心力量;如何消除地方上已在或潜在的割据势力;等等。任人格局中“且要异论相搅,即各不敢为非” 
[51] 的良苦用心,诸般施设中所贯彻的文武相制、内外相维、上下相轧原则,都分明体现出“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精神。
  对于民间文化发展、经济事业、社会生活等方面,自建国之初宋廷即因仍自然趋势而未予过多干预 [52] 
。较为宽松的政治环境,为士大夫群体力量的形成、为其参政议政提供了适宜的外在条件。到北宋中期,“与士大夫治天下” [53] 
已经成为君臣双方的共识。
  北宋时期,在士大夫们积极参与设计更革之下,设官分职体制中的理性化精神,日益充分地显现出来。官、职、差遣的分离,在缓解矛盾、着眼效率的同时,确立了职级与事类的分立体系,事实上保证了事权的明确与集中。中央官僚机构设施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主民政的中书门下、主军政的枢密院、主财政的三司,形成为事任分立的相互维系态势。宋神宗元丰年间的官制改革,维持了寓含“祖宗深意”的民政、军政分峙格局;即便是在一度恢复的三省体制中,也不过是将行政事任的分离仿唐制改为决策过程出令与审核的分离。从根本上讲,互相制衡的精神一如既往地贯彻于其中。
  在官僚政治事务的运作方面,倚重于严密规范、易操作可把握的制度程式,拘牵于具体法规而冀图限制决策人、执行人的能动作用。“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考试录用方式,以“依资序迁”为准绳的官僚选任原则;人事管理、财务审计、鞫谳分司、磨勘覆核等各项事务中渗透的制衡精神以及对于文牍档案材料的重视;一系列技术性实施手段的完善,对于各环节人为因素干扰之警惕;从中央到地方讯息搜集渠道的拓展、内外讯息交流的频繁,以及一定程度上的讯息公开;士大夫们对于行政运作程序及其内容的密切关注……凡此种种,无不体现出宋代官僚政治运行体制中对于防范技术性弊端的自觉程度。
  宋人所说的“法制”,经常是与“祖宗之法”相联系的 [54]。“任人”与“任法”的权衡与争执,几乎贯穿了两宋三百年。尽管士大夫们普遍认识到“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55],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却经常难于恰当处理二者关系。南宋时陈亮在其策文《人法》中曾经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今日之法可谓密矣:举天下一听于法,而贤者不足以展布四体,奸宄亦不得以自肆其所欲为。”他指出:“任法者,本朝之规模也;易其规模,则非後世子孙所当出也。”他建议施行“变通之道”,并且分析这一论争长期未得以解决的原因在于:

《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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