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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前的中国近代宪政史回顾与反思(一)


,合中国全体之力尚不足以御之,岂有四海一家自分畛域之理?至于计较满汉之差缺,竞争权力之多寡,则所见甚卑,不知大体者也”,“不为国家建万年久长之祚,而为满人谋一人一家之私有”,“忠于谋国者决不出此”(《清末筹备立宪挡案史料》上册——转引自天林)。
  
  载泽的据理力争得到朝廷许多大臣的大力支持,当时袁世凯、周馥、赵尔巽和奕劻等都是立宪派的积极支持者。时人评论载泽23日上折曰:“吾国之得由专制而进于立宪,实以此折为枢纽”。
  慈禧此时最关心的是四件事:“一曰君权不可侵损;二曰服制不可更改;三曰辫发不准剃;四曰典礼不可废。”
  
  8月25日,戴鸿慈,端方又奏请改定官制,并提出八项具体改革意见:略仿责任内阁,以求中央行政统一;划分中央和地方权限,地方重要衙署皆设辅佐官(次官),中央各部主任官(长官)事权应当统一;调整中央机构;变通地方行政制度;裁判,税收官员独立;取消吏胥,代以书记;重新制定任用、升转、惩戒、俸给、恩赏诸法及官吏体制。同日,朝廷命醇亲王载沣,军机大臣奕劻、瞿鸿暨、荣庆、鹿传霖、铁良、徐世昌、政务处大臣张百熙、大学士孙家鼎、王文韶、世续、那桐和参预政务大臣袁世凯阅看考察大臣条陈的折件。
  8月27日,慈禧召见袁世凯,袁面奏先组织内阁,从改革官制入手。戴鸿慈,端方奏请设立编制局,制定官制。
  8月28日,受命阅看考察政治大臣折件的诸大臣讨论是否实行立宪。军机大臣奕劻认为:立宪有利无弊,符合民意,应从速宣布。反对者提出:中国情势与外国不同,实行立宪,必至执政者无权,坏人得栖息其间,为祸非小;人民不知要求立宪,授之以权,不仅不以为幸,反而以分担义务为苦;实行自治,坏人便会掌握地方命脉,非常危险。立宪派官员认为:国民程度的高低全在政府劝导,如坐等提高,永远不能立宪,只有先事预备立宪,诱导提高国民程度;正因中外情势不同,才定为预备立宪,而不是立即实行。曾经在戊戌变法中背弃“维新派”的袁世凯此时则坚决主张立宪,甚至表示“官可不做,法不可不改”,“当以死相争”。
  辩论结果多数同意改为立宪政体,从改革官制入手,预备立宪。
  
  1906年9月1日,慈禧公布《仿行立宪上谕》。这道“上渝”,可以说是清末预备立宪的“总纲”。其要点有三:首先,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这表明清廷从一开始就紧紧控制了立宪的内容和进程,一切都是根据清王朝统治者的意志和“需要”来进行的;预备立宪的目的,是“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也就是说,是为维护清王朝的统治;其次,预备立宪的步骤,是先从官制改革入手,理由是:“规制未备,民智未开”,故须改革官制以除积弊,广兴教育以启民智,厘财备武以资立宪之基;第三,待预备工作初具规模,再为妥议立宪之期,期限长短俟机而定。
  
  在立宪问题上,一些顾问告诫慈禧,只有英国、德国或日本模式的政体,才能保障皇室特权。
  1907年9月9日,慈禧又派三名考察政治大臣,分赴英、德、日考察,最后朝廷根据各次考察报告,认定英国制度不切实际,不能仿效,因为它是建立在英国传统之上,没有成文宪法。实际上英国制度对于君权有严格的限制,也不合清廷胃口;德国普鲁士宪法虽然已有典章,但仅仅在帝国议会通过后就立即施行,清廷认为是强加于皇帝,不尊重皇帝的最高权力;只有日本宪法,既已集编成典,又绝不侵犯皇家特权,事先既不受公众审查评论,皇帝公布宪法时还象是给国民的“恩赐”。事实上,当时日本的政体被后人称之为“伪立宪绝对主义”(信夫清三郎著《日本政治史》),是传统神权体制和家长制与宪法在形式上的嫁接。此外,日本的成功和强盛对当时的中国有极大的
  诱惑力,由此,不能不使他们觉得日本模式是一条终南捷径。所以慈禧决定采用日本式宪法,全面保留皇帝特权。他们在此基础上,采取立宪政体,实施“钦定宪法”,此后的宪政改革秩序、宪法以及中央政府机构的设置等都“事事步趋日本”。
  
  清末的“预备立宪”,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政改革,包括司法改革、教育改革,其核心是官制改革;
  二是设立“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及各省“咨议局”,其中宪政编查馆起草宪法及起草或核议各项法律、章程、制度,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就出自这里;资政院和各省咨议局作为设立议院的基础预设,对于打破专制体制、试行民主政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本世纪初的中国民主化进程立下汗马功劳。虽然在清廷的强权下无法实现其全部预想。
  1907年9月,清政府下令设资政院。1910年10月,资政院召开了第一次常年会。第二次常年会是在宣统三年九月一日(1911年10月20日),即武昌起义爆发后十天召开的,这次会议直到选举出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闭会,后来资政院被正式的国会代替。
  
  1907年10月19日,清廷下谕命各省设立咨议局。1908年7月22日,清廷批准颁布宪政编查馆同资政院拟定的《各省咨议局章程》及《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并下谕要求各省督抚奉章后一年内一律办齐。
  地方咨议局的成立,突破了以往封闭式的政权结构,削弱限制了地方长官的专制特权,它标志着人民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生活的开始,也是清朝政治制度开始民主化的一个起点。尽管清政府的地方咨议局还没有西方议会那样完全的立法权,带有过渡临时性质,但毕竟是初级形态的代议机关,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经其决议,中央和地方政府不能颁布法律;国家与地方的预算,决算,税法,借贷外债,民众的负担等等,都要经其通过认可;并有权纠举弹劾各级行政官员。这些都具有西方地方议会的一些初步特征。还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中国最早的自由竞争的选举,进行咨议局议员选举,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咨议局第一届会议,选举正副议长。尽管初次选举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投票不踊跃,候选人由督抚指派,以及“一票买百金者”的现象,但其作为在中国的第一次选举,主流仍然是值得肯定的,如张孝若记载江苏的选
  举情况:“当时议员从各地当选,差不多完全是人民的意志自动的认为优秀可靠,就选他出来,拿最大的代表责任的地位加在他的身上。努力于金钱的作用的运动,在那时竟没有人利用,也没有利用的人。那当选的议员,也人人自命不凡,为代表民意力争立宪而来,拿所有的心思才力都用在这带来的责任上边。”(张孝若《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曾任选举监察员的王锡彤认为河南的选举“大致尚多公允”。(王锡彤《燕像萍踪》)钟才宏先生回忆湖南桂阳某州复选情况说:“规定名额为议员三名,初选为五倍之。……在初选十五人中,桂阳州占十名,事实上可以垄断选举。然投票揭晓,余与桂阳某君同获四票,居第三位,依例应抽签决定。但该州人士自动放弃,因该州已获议员二名,故以第三名议员应让于蓝山人士,即嘱事务人员依此呈报。……当时之选举颇为规矩守法,绝无舞弊情事,亦可谓人民尚未重视选举之竞争。”(转见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这表明清政府的立宪改革是有一定实绩的。
  
  三是实行地方自治。府厅州县和城镇乡尝试建立地方自治制度。
  
  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和对中央官制进行改革后,“预备立宪”的另一项主要实质的改革是颁布了中国

《1949年以前的中国近代宪政史回顾与反思(一)(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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