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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社会性质的再思考


第119 页)但农民的份地“私田”可以长期不变地耕种,不像西欧在收割后来年重新划界分配,大概是因为中国古代无放牧的习俗。《汉书•食货志》对井田制的记述与孟轲所云大致相同,且其中说:“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15](卷24上,第1120页)有受有还,表明周代的农民对份地无占有权,也不能传之子孙,子孙的份地,须由领主重新授予。

  周代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其境况如何,是否如同中世纪西欧的农奴,史料不足,难以确知。《国语•晋语一》记载郭偃的一段谈话中提到农民的处境。他说:“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飨(享),为人而己。”(易,治也)三国时吴国之韦昭注释云:“隶,今之徒也。”[6](卷7,第258、261页)徒,即刑徒或服劳役的囚犯,隶农就是当时的农民,其处境如同刑徒一样,无人身自由,勤恳耕种,收获为人而已,自己一无所得。《诗经》国风中也描写农民备受领主残酷的剥削。如果井田制下农民都是如此,西周时期的农民与西欧中世纪的农民便没有根本区别。由此可见,土地王(公)有制和阶级关系农奴制,又同样是东西方封建社会均具有的共同基本特征。

  随着人口增加和生产工具进步,尤其是铁器与耕牛在农业上的应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突破井田制下阡陌的限制,在井田以外去开垦新的土地,扩大农田面积,增加农业收入。守旧的孟轲为维护井田制而大加反对,认为这种“慢(通墁,涂抹)其经界”,“辟草莱”,都是“暴君污吏”的行为[14](第118、175页)。南宋朱熹也反对废井田开阡陌,但又不得不承认“田为阡陌所束,而耕者限于百亩,则病其人力之不尽;但见阡陌之占地太广,而不得为田者多,则病其地利之有遗”[16](卷1,第31页)。东周战国时期, 打破井田阡陌界限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地处西陲的秦国走得最远,最彻底。商鞅因势利导,实行变法,在秦国境内彻底废除了井田制,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准许土地买卖。南宋叶适说:“井田、封建相待而行者也。”[16](卷1,第35页。待,依靠)废除井田制,也就是彻底破坏作为封建社会制度经济基础的土地王(公)有制,从而敲响了封建制度走向灭亡的丧钟。

  三、专制主义社会

  中国历史列车驶入秦汉时代以后,社会性质与周代显著不同。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结束了东周后期战国纷争的局面, 统一了全中国,同时也结束了自西周开始将近9个世纪的封建制度。 这是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其内容是:政治上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经济上废除土地王(公)有制,确立私有制;阶级关系方面,劳动者农民摆脱了农奴地位,有了独立人格,可以自由居迁择业。这就是从秦朝开始的新社会性质之三大基本特征,其与周代封建社会之基本特征截然相反。三者之中,首要的是废封建立郡县,其实质是废除国王权力分割制度,实行王权集中的专制主义制度。随之而来的经济、军事、文化诸方面变革,都服务于这个中心。因此,把自秦朝开始的社会,不能再称为封建社会。有人称为“皇权主义”社会,或称为“非封建的官僚社会”均不合适,不妨称之为专制主义社会更为确切;或曰,专制主义只是个政治概念,不足以表述整个社会制度。封建制度原也只是政治概念,却能表述整个社会制度,而自秦朝开始的专制主义制度,并不限于政治,还包括经济、文化和军事各领域,共同构成完整体系的社会形态,无疑也可以表述整个社会制度。

  秦始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一统天下的皇帝,其历史使命是把先辈商鞅制定原只实行于秦封国的政治经济制度,雷厉风行地推向全中国,从而使中国历史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秦始皇自己不可能意识到其所作所为会使中国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革。这位始皇帝深受商鞅、申不害尤其是韩非等法家专制主义思想的影响,登极之后第一件事是确立其惟我独尊的专制主义统治,不愿像周天子那样,只做一个权力十分有限的“天下宗主”,而要做权力无限的全国皇帝。他认识到,惟有废封建立郡县才能达到其目的,才能防止战国时期诸侯纷争局面重演。秦始皇在重臣李斯的全力支持下,新制度才确立起来,“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11](卷6,第239页),郡下设县。县长官“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16](卷63,第572页),县以下设乡、 亭、里(注:[唐]杜佑《通典》卷33(职官)15云:“乡官,秦制: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缴。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缴循禁盗贼。”)。皇帝的权力通过从中央到地方最基层的行政官僚机构,一竿子插到底,及于全国城乡各地。正如南宋叶适所云,“今(指秦朝)天下为一国,虽有郡县,皆总于上”[16](卷1,第34页)。 朝廷各级官吏及郡守县令(或县长)皆论功授职,按秩予禄,一任不过两三年(注:[南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田赋考〉引叶适语云:“(秦朝)虽有郡县,皆总于上, 率二三岁一代,其间大吏有不能一岁半岁而代去者。”),从根本上废除了周代封建的“世卿世禄”制度。各级官吏的职责是无条件地执行皇帝的诏令法规,对皇帝只能绝对服从,而不是像周天子与诸侯那样的契约关系。于是,秦始皇“振长策而御宇内”,“履至尊而制六合,执棰拊以鞭策天下,威振四海”[11](卷6,第280页),过去周天子不能达到的目的,秦始皇达到了。这不只是统治方式的不同,而是政治制度发生了根本变革。这种适应历史发展要求的变革,古代学者早有高度肯定的评价。柳宗元说:“秦之所以革之者,其为制,公之大者也,其情,私也……然而公天下之端自秦始。”[13](卷3,第20 )王夫之亦言:“秦以私天下之心而罢侯置守,而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7 ](卷1,第2页)他们所说的“私”是指秦始皇一姓之统治,“公”是指历史发展的新趋向。秦始皇不仅集中了政权,还通过收缴天下兵器而集中军权,建立只能由皇帝调遣的军队;通过对全国征收赋税于朝廷而集中财权;通过统一文字、焚书坑儒、禁止私学及规定以吏为师,实质上是罢黜百家,独尊“法”术,实行文化专制主义而集中文权。其与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异曲同工。凡此种种,形成政治、军事、财政、文化等各方面集权于皇帝的完整专制主义统治体系。这个体系从秦朝开始延续到明清,历经2000余年,其间虽多次受到各式各样的冲击,却在反复震荡中逐步补充、完善、调整、强化,直到资本主义出现才开始瓦解。

  秦始皇实行专制主义统治,毕竟是为其一己一姓之私利,故滥用其权力,“亟役万人,暴其威刑,竭其货贿”,逼得人民进行暴力反抗,致使秦王朝仅存15年而亡。然而,秦王朝的灭亡并不意味着它所建立的新社会制度随之灭亡。如王夫之所说:“若夫国祚之不长,为一姓言也,非公义也。秦之所以获罪于万世者,私己而已矣。”[7](卷1,第2页)柳宗元也说:“咎在人怨,非郡邑之制失也”,“失在于政,不在于制。”[13](卷3,第19、20页)秦亡汉兴, 汉王朝继承了秦朝的一切制度。它为求得国祚久长,错误地认为秦之所以速亡,是因为没有像周朝那样“封建亲戚”作为捍卫皇室的屏藩,于是在建国后,高祖刘邦一方面极力消灭在建国前就已存在的异姓诸王,另一方面在实行郡县制的同时,仿周朝大封其亲戚为新的王侯。封域相当广大,“多者百余

《秦汉社会性质的再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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