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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社会性质的再思考


城,少者乃三四十县”[15](卷48,第2234页),还规定“非刘氏而王,天下共击之”[11](卷9,第400页)。这些同姓诸王,在其封国内有自己的官僚体系,除丞相、太傅由朝廷委派外,其余官吏均自行选置;有权自征赋税,自铸货币;拥有自己的军队;自行刑法等等,俨然为独立王国,形成尾大不掉在态势,终于暴发“吴楚七国之乱”。叛乱很快被平息了。参加叛乱的只是分封诸王,无一郡守县令。柳宗元议论说:“时则有叛国而无叛郡,秦制之得,亦以明矣。继汉而帝者,虽百代可知也。”[13](卷3,第19 页)郡县制已是专制王朝一统天下稳固的政治基石。诸王叛乱,背逆历史发展趋势,失败是必然的,封建分权制不可能恢复已成定局(注:继西汉“七国之乱”以后,又有西晋“八王之乱”,亦封建所致,历时16年(290—306)而平,人民死亡数十万。其后历朝虽亦分封亲族为王,但如《明史•诸王传赞》所云:“分封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诸王在封域内只享有经济利益,封国即食邑,无政治特权,已非西周封建之义。),确如王夫之所言:“郡县之制,垂二千年弗能改矣,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7](卷1,第1页)

  专制主义制度之所以稳如泰山,难以动摇,是因为皇帝有能控驭全国的庞大官僚体系和军队,而这两部机器的建立与运转,需要有充足的财力物力。这不是像周朝那样靠诸侯贡献和天子直属领地(王畿)收入所能提供的,必须集中全国的力量。在以农立国的时代,国家的财力物力主要出于土地。于是,从秦始皇开始,王朝政府便以征收赋税方式,直接取之于全国持有土地的黎民。公元前216年, 秦始皇下令全国“使黔首自实田”[11](卷6,第251页,〈集解〉黔首即黎民百姓)。南宋马端临对此诏令注释说:“秦坏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己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是年始即令黔首自实田以定赋。”[16](卷1,第31页)即令百姓呈报所持有的土地, 为王朝政府提供征收赋税的依据,凡土地持有者必须按其土地多少交纳赋税,由乡官中之啬夫征收,乡县郡按规定数额层层上交,达于朝廷,“天下之赋税,皆天子之有矣”。皇帝也不是完全占为己有而是将其相当大的部分“以禄赐均之于百官”[7](卷29,第900页),即用以豢养作为专政工具之庞大官僚和军队。
土地持有者“黔首”对土地有无所有权,秦始皇诏令中并不明确。众所周知,自战国时期井田制崩溃,即土地王(公)有制崩溃,土地私有化趋势不可阻挡,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把商鞅所改革的社会制度,全面推行于全国,其中包括废井田和土地私有化的内容。西汉时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17](卷61,第733 页)打破了周代土地不得卖买的限制。准许土地自由买卖,等于承认土地持有者对其土地有了私有权。秦汉如此,秦汉以后历代均是如此。西汉末年,王莽篡权后企图复辟土地王(公)有制,却迅速以失败而告终,表明土地私有化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注:从北魏到唐中叶,实行过“均田制”,土地国有,计口授田,有授有还,但实行得不彻底,因土地私有制冲击而告终。)。秦汉王朝必须集中全国财力物力才能蓄养庞大军队和官僚机构,同时又必须通过伸入到全国各地的官僚体系才能集中财力物力,二者相辅相成。如果说,周代土地王有的井田制与分权的封建制相待而行,则自秦汉及以后历朝,可说是土地私有制度与集权的郡县制度也是相待而行;前者是经济基础,后者是上层建筑,共同形成不同于周代封建制度的专制主义制度的社会形态。

  由周代土地公有的井田制,到秦汉土地私有制下开阡陌,是社会经济制度一大进步,农民和土地都得到解放。宋儒朱熹说,“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垦辟弃地,悉为田畴,而不使有尺寸之遗,以尽地利”[16](卷1,第31页)。 社会经济主要部门的农业得到空前发展,土地私有并能自由买卖,加上强权兼并,必然造成“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的社会问题,其与资本主义制度必然产生资产者与无产者两极分化一样,都是不可避免的,私有制社会就在这贫富不均的对立中发展进步。

  土地所有者的两极分化,形成了新的社会阶级结构,土地多者为地主,其中大者“地大业广,阡陌连接”,汉代称为“豪民”。他们自己不劳动,而是“募召浮客分耕其中”[16](卷1,第34页)。 “浮客”即失去土地的农民,他们“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15](卷24上,第1137页),即向地主交纳50%的田租,这类农民是为佃农。佃农对地主的关系,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契约关系。北宋苏洵对秦汉及其以后农村土地经营情况做了如下描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资于富民”,“而田主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家),而耕者十人(家),是以田主日累其半(50%)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每家只得5 %)以至于穷饿而无告。”[16](卷1,第34页)富者愈富,贫者愈贫, 两个阶级处于对立地位。还有大多数土地所有者,能自耕自给,勿须雇人亦勿须受雇于人,可称之为自耕农,他们的人口与土地均居社会主要地位,是专制王朝政府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是国家财政的支柱。地主经济与自耕农经济并存,形成专制主义社会的二元结构经济形态,而是以自耕农经济为主。地主、佃农、自耕农构成了从秦汉到明清的社会基本阶级。后两者是劳动农民,其与周代的劳动农民(隶农)迥然不同,有居迁和择业的自由,佃农与地主的关系也不同于井田制下隶农与领主的关系。以上这些不能不是社会经济结构的重大变化,不能不是新社会制度下的新型阶级关系。

  专制主义社会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社会形态,取代旧的封建制社会形态,是特定的中国历史发展之需要,有其积极意义。中国因周代封建分权制而造成春秋战国时期长达5个世纪的分裂, 诸侯之间不停地互相攻伐,“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14](第175页)。人们饱受战乱之苦,呼唤统一与和平(注:战国时,梁襄王问孟子“天下恶乎(安)定?”孟子回答说:“定于一。”意为天下统一就没有战争,这是表达广大人民的愿望。(见杨伯唆《孟子译注》第12页)),统一全中国的秦王朝就是顺应历史要求而诞生的。自秦汉至明清,在长达2000余年的时间内,有3/4的年代保持了国家统一、国内和平与安定,尤以汉唐明清为最,从政治上为本国人民营造了较好的社会环境,这对于领土大于整个西欧的泱泱中国来说,首先和主要的是因为有专制主义社会制度。专制主义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马克思充分注意到这一点,指出“在亚细亚各民族起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河渠、交通工具等等”,都是由专制的中央政府的力量来完成的[18](第7页)。所谓“亚细亚各民族”,当然包括中华民族。秦朝修建通向全国的驰道(注:《汉书•贾山传》:“(秦)为驰道于天下,东穷燕齐,南极吴楚,江湖之上濒海之观毕至。”这即便于交通运输,有

《秦汉社会性质的再思考(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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